❶ 北京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築垃圾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循環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的傾倒、堆放、貯存、運輸、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建築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強制拆除違法建設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包括但不限於開槽渣土、級配砂石)、棄料以及其他固體廢物。第三條本市建築垃圾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產生者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構建統籌規劃、屬地負責,政府主導、社會主責,分類處置、全程監管的管理體系。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確定全市建築垃圾管理目標,制定各區建築垃圾總量控制指標。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統籌規劃、督促指導和檢查考核,對建築垃圾傾倒、堆放、貯存、運輸、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市經濟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水務、園林綠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築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建築垃圾管理目標和總量控制指標。區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建築垃圾日常管理,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第六條建築垃圾產生者負有建築垃圾處置義務;委託他人處置建築垃圾的,應當承擔處置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不得將建築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合,不得未經許可從事建築垃圾運輸、消納等活動。第七條本市建立建築垃圾跨區異地處置調劑補償機制。
區人民政府每年年初根據本行政區域建築垃圾管理目標和總量控制目標,確定本行政區域建築垃圾年度產生總量和處置總量;建築垃圾產生總量超過本行政區域處置能力,確需跨區處置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協調有處置能力的區進行異地處置,並由建築垃圾轉出地的區政府承擔建築垃圾處置相關費用。
異地處置補償辦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八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本市建築垃圾管理與服務平台,接收、記錄建築垃圾處置的相關信息,向社會開放,供社會查詢,接受社會監督。第九條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依託衛星遙感、電子運單、在線監控等科技手段,加強對建築垃圾傾倒、堆放、貯存、運輸、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的監測,提升建築垃圾治理的智能化、現代化水平。第二章一般處置要求第十條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規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並承擔處置費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規定確定。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對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制定治理方案,明確建築垃圾投放規范、時間和地點、監督投訴方式等事項,按照隨產隨清的原則及時清運建築垃圾;確因客觀條件不能對建築垃圾隨產隨清的,應當按照方便貯存和保潔的原則,設置建築垃圾臨時貯存點,採取措施防止揚塵污染,並做到每5日內至少清運一次。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發現居民未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堆放建築垃圾的,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委託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要求勘察設計單位測算並預估建設工程產生建築垃圾的種類和數量,並納入建設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設計文件。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設計文件,制定相應的建築垃圾治理方案,明確建築垃圾的產生量、處置方式和清運工期,並在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確。
建設單位編制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應當在工程造價中單獨列支建築垃圾的貯存、運輸、消納、利用等處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