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北京碩士研究生落戶政策
法律分析:碩士研究生落戶北京的年齡條件一般不能超過27歲,如果超過這個年齡限制的非北京生源畢業生,將不能夠留京落戶。其中,教育、醫療衛生系統引進碩士研究生一般不超過30周歲。符合規定條件的畢業生,可直接辦理引進手續,不佔引進指標。
法律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
第五條 積分落戶指標體系由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職住區域、創新創業、納稅、年齡、榮譽表彰、守法記錄指標組成。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
(一)合法穩定就業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應與在京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連續工作滿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資辦企業並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並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合法穩定就業年限的計分標准,每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積3分。
(二)合法穩定住所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擁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自有住所;或簽訂正式房屋租賃合同,合法租賃符合登記備案、依法納稅等有關規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單位提供的具有合法產權的宿舍。申請人需連續居住滿1年及以上。在自有產權住所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1分,在合法租賃住所和單位宿舍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0.5分。當連續居住年限多於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連續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認可的學歷(學位)的,可獲得相應的積分。具體積分標准為:大學專科(含高職)10.5分,大學本科學歷並取得學士學位15分,研究生學歷並取得碩士學位26分,研究生學歷並取得博士學位37分,以上學歷(學位)積分不累計。只取得學歷或學位的,可按照《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有關標准獲得積分。取得學歷(學位)期間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及連續居住年限的積分與學歷(學位)積分不累計。
第七條 積分落戶每年申請一次。符合第四條規定的申請人,需在本市積分落戶在線申報系統中與用人單位關聯後提交申請。用人單位須在京注冊、進行稅務登記並依法納稅。
B. 碩士研究生落戶北京的條件
【法律分析】
研究生落戶北京的條件。研究生落戶北京屬於人才落戶,應當按照人才落戶的條件,確定落戶。具體條件如下:1、一般應屆碩士研究生年齡范圍在27歲范圍,如果是醫學方面的則是30歲范圍;2、研究生能在上學期繳交社保;3、需要公司的戶口指標;4、持有北京市的居住證;5、研究生無刑事犯罪記錄;6、符合人才落戶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試行)》 第五條 積分落戶指標體系由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職住區域、創新創業、納稅、年齡、榮譽表彰、守法記錄指標組成。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
(一)合法穩定就業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與在京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連續工作滿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資辦企業並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並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合法穩定就業年限的計分標准,每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積3分。
(二)合法穩定住所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擁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權證的自有住所;或簽訂正式房屋租賃合同,合法租賃符合登記備案、依法納稅等有關規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單位提供的具有合法產權的宿舍。申請人需連續居住滿1年及以上。在自有產權住所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1分,在合法租賃住所和單位宿舍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0.5分。當連續居住年限多於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連續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認可的學歷(學位)的,可獲得相應的積分。具體積分標准為:大學專科(含高職)10.5分,大學本科學歷並取得學士學位15分,研究生學歷並取得碩士學位26分,研究生學歷並取得博士學位37分。學歷(學位)的認定以申請人獲得的最高學歷(學位)為准,不累計。取得學歷(學位)期間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及連續居住年限的積分與學歷(學位)積分不累計。
(四)職住區域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申請人居住地由城六區(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淀區、豐台區、石景山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請人就業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每滿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