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北京市最新消防法內容是什麼啊
北京市最新消防法就是2011年北京人大修訂的《北京市消防條例》,其內容前一部分是:
《北京市消防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及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森林、軍事設施、鐵路、民航、礦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路。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業發展專項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職責,將消防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增加。
第五條市和區、縣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公安派出所依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依法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指導轄區內的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與公安派出所應當在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領導下明確職責范圍,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消防監督工作。
第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
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本條例關於單位消防安全職責的規定。
第七條消防協會和其他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消防安全自律機制和管理制度,制定從業規范,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相關從業人員,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相關單位的消防工作進行指導。
第八條本市鼓勵有關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開展消防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鼓勵消防組織運用先進科技成果提升滅火救援能力。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員會和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並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業務經費的投入;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及重點防火期消防工作計劃;
(四)組織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五)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安全責任目標情況進行考核、評比;
(六)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員會組織、指導、監督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協調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消防組織建設等重大事項,督促重大火災隱患整改。
教育、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市容、交通、農業、水務、商務、文化、衛生、文物、民防、旅遊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消防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部署,統籌負責本轄區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領導機制,監督轄區內政府部門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轄區內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開展消防法律、法規宣傳,根據需要指導單位開展消防演練;
(二)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三)制定滅火預案並進行實地演練,實施火災撲救和相關應急救援,依法調查火災事故;
(四)實施消防監督檢查,依法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督促火災隱患整改,及時報告、通報重大火災隱患;
(五)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定期對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消防監督業務培訓;
(六)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居民、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建立消防安全聯防制度。
第十二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
(二)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按照檢測規范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不具備檢測條件的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記錄應當完整准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五)組織防火檢查,對發現的火災隱患採取消防安全防範措施,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對消防設備操作控制人員、專職和兼職防火人員等重點崗位的人員進行專項培訓;
(七)按照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對電器設備、燃氣用具及其線路、管路進行檢測、維護和管理;
(八)按照國家標准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規程,不得擅離職守;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十三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五)按照電氣防火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定期對電氣防火安全進行檢測,檢測記錄應當完整准確,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個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規定;
(二)遵守單位制定的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報告火警;
(四)按規定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參加消防演練;
(五)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六)對被監護人進行消防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