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外地人落戶北京條件有哪些
外地人落戶北京條件有:持有本市居住證、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實際繳費記錄應在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形成,且繳費狀態正常、無刑事犯罪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⑵ 外地人落戶北京條件
1、積分落戶
(1)持有北京居住證。
(2)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3)在京連續繳納社保7年以上。
(4)無刑事犯罪記錄。
2、人才引進落戶條件
(1)持有本事的居住證件。
(2)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50周歲)。
(3)在北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且繳費狀態正常。
(4)無刑事犯罪記錄。
3、夫妻投靠
(1)投靠人年滿45周歲,且結婚滿10年。
(2)投靠人在46—55周歲之間,結婚滿5面;投靠人滿55周歲的,結婚要滿2面。
(3)隨遷子女未滿18周歲,且是獨生子女的,年齡不能超過25周歲。
(被投靠人必須為市非農業戶口)。
法律依據:《北京戶口審批工作規范》
外省市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夫妻投靠進京入非農業戶口:
(一)受理條件
1.申請人年滿45周歲,且結婚滿10年;
2.申請人年滿46周歲,不滿55周歲,結婚應滿5年;申請人年滿55周歲的,結婚應滿2年;
3.隨遷子女系18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計劃生育有關政策;系獨生子女的年齡不能超過25周歲,且未婚、未就業(獨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後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農業戶口。
⑶ 外地人嫁到北京多少年能遷戶口
外地人嫁到北京10年可以遷戶口,夫妻投靠落戶的條件如下:
1、申請人年滿45周歲,且結婚滿10年;
2、申請人年滿46周歲,不滿55周歲,結婚應滿5年;申請人年滿55周歲的,結婚應滿2年;
3、隨遷子女系18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計劃生育有關政策;系獨生子女的年齡不能超過25周歲,且未婚、未就業(獨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後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農業戶口,夫妻投靠入戶辦理材料如下:
(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共同簽名);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住房證明(指屬於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請人為外省市非農業戶口的,其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勞動保障部門須出具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6)再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離婚判決書,2004年以後協議離婚的須提供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