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北京疫情期間房租減免政策
疫情管控期間北京的房租計算問題是需要承租人自己跟房東去協商的,在不可抗力因素當中,其中一方當事人不能履行相關義務的,是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疫情期間房租需要和房東協商,疫情期間北京的房租減免的依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情勢變更原則法律上沒有規定,最高法院根據審批需要在司法解釋中進行了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由於疫情的發展趨勢尚難預判,不排除有承租商戶受疫情影響出現房屋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關於此次疫情及相關防治措施是否能夠在某些個案的處理中成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正當理由,還需根據情勢變化、承租商戶受影響的具體程度等因素來進行綜合判斷。
拓展資料:若因疫情影響承租人的合同目的確實已無法實現的,承租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免除違約責任承擔;合同解除後的房租結算可參照上條處理,但對於承租人的其他損失,比如受疫情影響期間的經營損失、租賃期間未用盡的裝修損失等,出租人一般無需分擔。
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80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