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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人多車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 2024-01-02 22:28:37

㈠ 北京搖號新政每人保留1個指標,名下多車的人該怎麼辦

12月7日,北京發布了《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和《〈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這項新規將在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規規定,小客車作為一種有限的社會公共資源,應當“每人最多保留一個指標”。但是在實際生活中,肯定有些人名下不只有一輛車的,那麼名下有多輛車的這部分群體應該怎麼辦呢?新規也給出了明確的答復。

三、“每人最多可以保留1個指標”原則。

新政策要求名下多車的人只能申請一個更新指標,可以進一步強化社會公共資源分配的公平性。小客車指標作為有限的公共資源,自然要招呼到大部分人,車輛作為個人財產,需要更新時可以選擇其中一輛申請更新指標。

㈡ 北京一人名下多車轉移人要求

個人名下多出的指標允許轉移給符合條件的家屬,該條件包括:
1、本市戶籍人員;
2、駐京部隊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
3、持有有效身份證件並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華僑及外籍人員;
4、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5、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且近五年(含)連續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車輛過戶需要什麼手續?

1、買賣雙方身份證原件及本人到場、買賣方為單位的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及委託書加蓋公章
2、《機動車行駛證》
3、《機動車登記證書》
4、【公車】需拍賣成交確認書
5、【公車】財政部門關於公務用車拍賣處置的批復
6、機動車交強險保單
註:拍賣車輛所需手續均有拍賣行提供,若無交強險保單,請自行到保險公司列印抄件。

車輛過戶流程:

1、二手車交易市場簽訂交易合同、開具二手車交易發票
2、領取「機動車查驗記錄表」
3、車輛拓號、照相
4、車輛查驗
5、外檢受理簽字
6、受理窗口受理過戶
7、銀行繳費
8、選號、制證
9、制牌

法律依據:《北京市「十四五」時期交通發展建設規劃》,加強「一人名下多車」治理,推動個人名下第二輛及以上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有序退出,到2025年,全市小客車保有量控制在580萬輛以內。

㈢ 2021年北京名下多車牌怎麼辦

個人名下有2輛及以上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明年起可以通過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網站,於線上提出申請,向符合條件的配偶、子女、父母轉移登記車輛。

2021年1月1日起,每年的1月1日至3月8日、8月1日至10月8日這兩個時間段內,可以提交多車轉移申請。申請經公安、民政等部門審核通過後,即可到公安交管部門辦理相關車輛的轉移登記。

以下情形均屬於「一人名下多車」的范圍:

(1)一人名下登記有多輛京牌小客車;

(2)一人名下僅登記有一輛京牌小客車,但同時持有一個或多個有效未用的小客車指標;

(3)一人名下僅登記有一輛京牌小客車,但同時擁有一個或多個小客車更新指標的申請資格;

(4)一人同時持有多個有效未用的小客車指標;

(5)一人同時擁有多個小客車更新指標的申請資格。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經濟網-北京搖號新政發布 推動個人名下第二輛及以上在本市

㈣ 北京一人名下多車轉移人要求

個人名下多出的指標允許轉移給符合條件的家屬,該條件包括:
1、本市戶籍人員;
2、駐京部隊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
3、持有有效身份證件並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華僑及外籍人員;
4、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5、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且近五年(含)連續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限制名下多車的個人只能申請一個更新指標,主要是為了進一步增強社會公共資源分配的公平性,治理利用一人名下多車非法租售指標、通過婚姻登記有償轉移指標的行為。小客車指標作為有限的社會公共資源,應當確立「每人最多可以保留1個指標」的原則。而車輛作為個人財產,車輛所有人可以一直使用到報廢,需要更新時可以選擇其中一輛申請更新指標。按照現有政策,非營運車輛沒有強制報廢年限。
車輛過戶需要的手續:
1、買賣雙方身份證原件及本人到場、買賣方為單位的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及委託書加蓋公章
2、《機動車行駛證》
3、《機動車登記證書》
4、公車需拍賣成交確認書
5、公車財政部門關於公務用車拍賣處置的批復
6、機動車交強險保單
註:拍賣車輛所需手續均有拍賣行提供,若無交強險保單,請自行到保險公司列印抄件。
車輛過戶流程:
1、二手車交易市場簽訂交易合同、開具二手車交易發票
2、領取「機動車查驗記錄表」
3、車輛拓號、照相
4、車輛查驗
5、外檢受理簽字
6、受理窗口受理過戶
7、銀行繳費
8、選號、制證
9、制牌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