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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北京媳婦多久可以變成北京戶口

發布時間: 2024-05-25 07:04:58

⑴ 外地人跟北京人結婚後多久可以轉入北京戶口呢

外地人跟北京人結婚後多長時間可以轉入北京戶口可以分為如下情況:
1、非農業戶口,需要夫妻結婚滿十年;
2、城八區的農業戶口結婚需滿5年,遠郊區縣結婚需滿3年。
如果一方是非農業戶口,夫妻投靠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外地一方為無業人員或農業戶口人員;
2、夫妻結婚需滿10年。
戶口又稱戶籍,是住戶和人口的總稱,計家為戶,計人為口。戶口的載體為戶口簿,是由公安機關戶政管理機構所製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
戶口管理在國內帶有濃厚的等級劃分、階級壓迫色彩,因而具有明顯的封建專制性,近現代世界各國的戶口管理,卻是公民生活、公共服務、政府行政、國家司法等諸多領域不可或缺的運作基礎。
戶口是國家確認並依法保護被登記者合法權益的標志,所提供的法定證明和信息服務,是公民正常活動與交往必不可少的前提和基礎,是與社區、住戶、人口相關的市鎮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的必備基礎,其對身份、權利能力和責任能力等的認定和對管轄權劃分的支撐,更是所有國家各項司法活動的必備基礎。
戶口以普遍登記對被登記人形成「被注視」的心理壓力,從而可能有利於維護公共安全,還以人身辨認、核實查證、時空管控、促進鄰里關系、組織居民自治自衛等多種方式有力支撐各項公共事業、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⑵ 跟北京人結婚多久才能有戶口

法律分析:
根據北京落戶規定,夫妻投靠落戶的條件如下:
1、申請人年滿45周歲,且結婚滿10年;
2、申請人年滿46周歲,不滿55周歲,結婚應滿5年;申請人年滿55周歲的,結婚應滿2年;
3、隨遷子女系18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計劃生育有關政策;系獨生子女的年齡不能超過25周歲,且未婚、未就業(獨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後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農業戶口。
二、夫妻投靠入戶辦理材料
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共同簽名);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住房證明(指屬於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請人為外省市非農業戶口的,其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勞動保障部門須出具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6、再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離婚判決書,2004年以後協議離婚的須提供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法律依據:
《北京戶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七條 外省市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夫妻投靠進京入非農業戶口(一)受理條件1.申請人年滿45周歲,且結婚滿10年;2.申請人年滿46周歲,不滿55周歲,結婚應滿5年;申請人年滿55周歲的,結婚應滿2年;3.隨遷子女系18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計劃生育有關政策;系獨生子女的年齡不能超過25周歲,且未婚、未就業(獨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後生育的子女);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農業戶口。

衍生問題:
戶口遷出去之後自留地還有嗎?戶口遷出去之後自留地沒有了。自留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是村集體分給本村農戶承包的。承包人遷出戶口,就不是該村村民了,該土地應當由發包方收回再分配。如果自留地因時間長遠,農戶之前也無法清楚的劃分自留地的准確范圍,給賠償款的數額不好計算,因經濟情況的不同每個地方的處理方式不同,據有關部門給出的說明: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青苗補償費,包括地上附屬物的相關補償款,歸青苗和附屬物的種植者也就是歸屬者所獲得。安置補償款是否能順利拿到分兩種情況:如果農戶已經得到有關部門的妥善安置,那麼就沒有這一項的補償,相反沒有得到安置的農戶,是可以選擇拿補償款。

⑶ 外地戶口結婚多久可以轉為北京戶口

法律分析:外地戶口的人和北京戶口的人結婚,轉為北京戶口所需時間需要看外地戶口人是入農戶、還是非農戶。一、夫妻投靠入農戶,夫妻投靠條件:1、妻子投靠丈夫:城八區妻投夫在京入農戶結婚需滿5年,遠郊區縣結婚需滿3年;2、丈夫投靠妻子:城八區結婚需滿8年,遠郊區縣結婚需滿5年;3、申請人為外省市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4、被投靠人是本市農業戶口;5、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二、夫妻投靠入非農戶,夫妻投靠條件:1、申請人為外省市無業人員或農業戶口,年滿45周歲;2、結婚需滿10 年;3、被投靠人是本市非農業戶口;4、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