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北京工作多久可以落戶
法律分析:在京連續繳納社保7年及以上可積分落戶。
因工作、居住等原因落戶 工作、居住原因的幾種情況可以辦理北京戶口。
1、中央及國務院直屬單位調工、調干在京入戶。
2、市屬單位調工、調干在京入戶。
3、市民政局雙退辦批准離退休軍人在京入戶。
4、隨軍家屬在京落戶。
5、民政部復退司、國務院軍轉辦、市民政局復退辦、市軍轉辦批准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在京入戶。
6、經國務院和市政府批準的外地在京設立的駐京辦事處和聯絡處編制內人員申報常住戶口。
7、考公務員、事業單位(部分)、進入大型央企的重要崗位,由國家人社部解決戶口問題。
8、考取能解決北京戶口的大學生村官和大學生社工崗位,並完成工作年限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㈡ 30歲研究生學歷積分落戶北京需要多長時間
研究生落戶北京必須有集體戶口接收單位接收,要在北京工作滿五年以上,北京社保交夠五年以上,要在北京有獨立房產證,才可以申請積分落戶,一般都要六年以上才能落戶北京
碩士研究生想要落戶北京,那麼應該在年齡27歲之前進行落戶。想要落戶北京,首先要在北京有一份本市的工作,並且有高水平且穩定的工資來維持日常生活。或者可以直接考入位於北京市的國家事業單位,這樣工作單位就可以幫助解決落戶北京的問題,獲得北京戶口。落戶北京是需要有年齡限制以及工資限制的,因此一般較為困難。
法律依據
北京研究生落戶政策: 具有研究生以上學歷的45周歲以下的(含45周歲)外省市人員,被在津的機關、集團、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個別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資辦企業且在本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可以申請落戶。本人或妃耦、父母、後代在津有名下合法固定居處的,其妃耦及18周歲以下(含18周歲)後代可以隨遷落戶。
㈢ 外地人落戶北京條件
1、積分落戶
(1)持有北京居住證。
(2)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3)在京連續繳納社保7年以上。
(4)無刑事犯罪記錄。
2、人才引進落戶條件
(1)持有本事的居住證件。
(2)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50周歲)。
(3)在北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且繳費狀態正常。
(4)無刑事犯罪記錄。
3、夫妻投靠
(1)投靠人年滿45周歲,且結婚滿10年。
(2)投靠人在46—55周歲之間,結婚滿5面;投靠人滿55周歲的,結婚要滿2面。
(3)隨遷子女未滿18周歲,且是獨生子女的,年齡不能超過25周歲。
(被投靠人必須為市非農業戶口)。
法律依據:《北京戶口審批工作規范》
外省市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夫妻投靠進京入非農業戶口:
(一)受理條件
1.申請人年滿45周歲,且結婚滿10年;
2.申請人年滿46周歲,不滿55周歲,結婚應滿5年;申請人年滿55周歲的,結婚應滿2年;
3.隨遷子女系18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計劃生育有關政策;系獨生子女的年齡不能超過25周歲,且未婚、未就業(獨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後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農業戶口。
㈣ 在北京工作多久可以落戶
要想在北京落戶,並不是說工作多久就可以摞到的。也就是說它是有很多條件的。只有多方面的條件都符合才是可以的。而且也必須提出申請。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准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