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北京幼升小搖號政策
法律分析:搖號入學,指的是採用電腦隨機派位錄取的原則,跟學生填報志願順序、學校招生人數等有關,當報名人數少於學校的招生計劃時,學生直接被錄取。當報名人數超過學校的招生計劃時,採用電腦隨機錄取。計算機在進行隨機錄取時,按照志願先後順序進行。首先對填報志願學生的第一志願進行電腦隨機錄取,當第一志願填報某所中學人數大於招生計劃數時,從第一志願填報該校的學生中隨機進行錄取至滿額為止,未被第一志願錄取的學生,轉入第二志願電腦隨機錄取,按照此辦法直到最後志願錄完為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B. 北京學區搖號政策解讀
法律分析:1、何種情況下進行民辦校搖號?
據北京市級政策規定,對於一所民辦校,報名人數超出計劃數的,將全部採取電腦搖號錄取的方式進行。同時,所有民辦校招生納入審批地統一管理,與公辦學校同步報名、同步開展錄取、同步注冊學籍。
例:海淀區人大附中分校,面向全市招生,其中面向海淀區普通班非寄宿招生計劃為79人,實際報名人數大於79人,則全部進行民辦搖號錄取入學。
2、六年級民辦搖號細則之招生是怎樣的?
據北京市級政策規定,嚴格執行民辦中小學招生簡章、廣告備案制度,公開公示招生計劃、招生范圍、招生方式、收費標准,以招收其審批機關所在區域內孩子為主。
例:海淀區民辦校以招收本區孩子為主,其他外區也有招生計劃,但本區招生計劃數大於外區計劃數。如:人大附中分校面向本區招生94人,面向外區招生6人;師達中學面向本區招生300人,面向外區招生40人。
3、六年級民辦搖號細則之派位錄取工作如何進行?
區教委在規定時間內統一組織隨機派位錄取工作,請相關單位和家長代表參與,並在公證處的監督下進行,同時將派位結果進行公證。
4、六年級民辦搖號細則之志願填報錄取相關
六年級家長自願填報志願,然後統一搖號派位,當同時被多所報名學校隨機派位初錄時,孩子家長僅可選擇一所學校確認就讀,一經確認則不能更改。
報名統一在北京市義務教育入學服務平台中進行,想要報名哪個區的民辦校,進入哪個區,按照提示報名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准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C. 北京小學入學搖號政策
法律分析:1、就近分配學生的入學 。自願申請全區范圍內公辦初中校就近登記入學 具備在朝陽區登記入學資格的已完成小學教育的學生,可以在全區范圍內的公辦初中校中自願就近選擇一所學校登記報名。自願申請一般公辦初中校就近登記入學 具備在朝陽區登記入學資格的已完成小學教育的學生,可以在全區范圍內的一般公辦初中校自願就近選擇一所學校登記報名。 單校劃片入學 九年一貫制學校的初中部對口接收本校小學部已完成小學教育的學生入學。各初中校對口接收戶籍所在地和家庭實際居住地歸屬本校招生服務片的已完成小學教育的學生。多校劃片入學 以學籍所在地劃分的學區服務片內各獨立小學已完成小學教育的學生,根據實際情況填報學區服務片內初中學校的入學志願。
2、學生到公辦寄宿學校的入學 具備在朝陽區登記入學資格的已完成小學教育的學生可以在全區范圍內的公辦寄宿學校自願申請一所登記報名,並在「朝陽區義務教育階段入學轉學報名系統」中完成報名志願的填報。
3、學生到民辦學校的入學 具備在朝陽區登記入學資格的已完成小學教育的學生可以在全區范圍內的民辦學校自願申請一所登記報名,並在「朝陽區義務教育階段入學轉學報名系統」中完成報名志願的填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國家建立科學的學制系統。學制系統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教育形式、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培養目標等,由國務院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教育行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