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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北京未復工工資如何發放

發布時間: 2022-03-13 03:16:26

① 疫情隔離期間工資怎麼算有規定嗎

您好,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感染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採取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工作的勞動者,公司應當支付勞動者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上述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法律依據】《關於審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10.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無症狀感染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如何支付工資待遇?
答:由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工資待遇中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等固定構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績效、獎金、提成等勞動報酬中非固定構成部分以及與實際出勤相關的車補、飯補等款項,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上述期間,用人單位安排上述人員靈活辦公的,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上述勞動者的工資待遇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處理。
有證據證明勞動者本人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導致被隔離治療或接受醫學觀察無法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比照事假處理。
11.勞動者結束本解答第10條所述的隔離措施後,如需要繼續治療的,應按什麼標准確定工資待遇?
答:勞動者在本解答第10條所規定的隔離措施結束後,仍需停止工作繼續治療的(無論是否被診斷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支付標准按《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一條執行。但勞動者被依法認定為工傷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12.受疫情影響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如何支付工資待遇?
答: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包括用人單位自設的福利假)、綜合調劑使用2020年度內休息日的,按照相關休假規定或勞動者正常出勤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調整後的工資標准支付勞動報酬,調整後的工資標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
未復工時間較短(一般不超過一個月)且不存在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勞動報酬中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等固定構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績效、獎金、提成等勞動報酬中非固定構成部分以及與實際出勤相關的車補、飯補等款項,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
未復工時間較長且不存在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參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待遇。對於滯留湖北未返京勞動者自2020年3月起基本生活費的發放,按照《關於穩定滯留湖北未返京人員勞動關系有關措施的通知》(京人社辦字[2020]30號)執行。
出差執行工作任務的勞動者,因疫情防控未能及時返京期間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正常工作期間勞動報酬支付。未返京期間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處理。出差職工滯留期間的差旅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勞務派遣職工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1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結束治療進行隔離觀察期間,或勞動者返京到崗上班須先行隔離觀察14天期間,如何支付工資待遇?
答:上述期間不屬於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隔離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家上班或靈活辦公的,工資待遇支付參照本解答第9條處理。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工資待遇支付參照本解答第12條處理。
自北京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於2020年2月14日發布《關於進一步明確疫情防控期間返京人員有關要求的通告》之時起,在京勞動者因私出京返京後的隔離期間無法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比照事假處理。
14.疫情防控期間,勞動者在家看護未成年子女,如何支付看護期間的工資待遇?
答: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看護未成年子女期間在家上班,或安排勞動者採取錯時、彈性工作制等靈活方式提供勞動,或綜合調劑使用年度內的休息日,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支付勞動報酬。
不存在第一款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調整後的工資標准支付勞動報酬,調整後的工資標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
不存在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落實上述期間請假制度後,由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勞動報酬中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等固定構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績效、獎金、提成等勞動報酬中非固定構成部分以及與實際出勤相關的車補、飯補等款項,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
勞動者居家看護未成年子女期間,如用人單位已停工停業的,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執行。
勞動者未在家看護未成年子女而正常出勤提供勞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上述期間加班費的,因缺乏明確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不予支持。
15.疫情原因導致用人單位停工停業或勞動者因疫情防控原因無法返崗復工,用人單位未經過協商一致安排勞動者待崗,勞動者以待崗安排未經過協商一致為由主張安排無效,要求按照正常工資標准支付待崗期間工資差額,是否支持?
答:疫情原因導致用人單位停工停業安排勞動者待崗的,《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並未規定此種情形下須雙方協商一致;勞動者因疫情防控原因無法返崗復工,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待崗,亦不可歸責於用人單位,雖鼓勵協商但不宜嚴格要求雙方必須協商一致,對勞動者的請求不予支持。

② 疫情期間工資發放標准國家規定

疫情期間工資發放標准國家規定如下:
1、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2、公司是否因疫情影響而出現經營困難的局面;
3、是否能與員工協商一致盡量採取穩定工作崗位的形式解決工作報酬問題;
4、公司是否停工停產以及停工停產的周期是否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第二條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准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③ 員工疫情期間的工資的發放情況是怎樣的

疫情期企業如果停工停產,在不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情形下工資照發;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則只發一定的生活費給員工;但是企業復工的,則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標准來發工資。
【法律依據】
《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二條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准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④ 疫情過後公司未通知復工也未作工資調整通知員工工資怎麼算

公司停工未上班的,第一月按照正常工資發放,第二個月開始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生活費。
北京規定是停工停產期間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生活費。

⑤ 因為疫情有些員工可以復工,有些卻不能,那要如何發工資

現在的這種情況比較特殊,所以說我個人覺得現在復工的話可能也會給員工帶來一定的風險吧,但是企業又面對自己的一個經營狀況,不得不去復工,有的員工可以復工,有的員工卻一直呆在家裡,但是我個人建議的話就是說你待在家裡的這些個員工盡可能的就是說為公司做一些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或者說線上進行一些遠程辦公,這也是非常不錯的。

其實我們大家都面臨這種狀況的時候盡可能的就是說站在自己,還有企業的這兩個角度去考慮這個問題,有的時候我們也不能讓企業去倒閉,Me企業如果說自己的經營狀況不好的話,可能也會產生一個不好的效果吧,有的時候我們大家在面臨這些情況的時候,就是說能夠多體諒一下企業,然後再讓大家覺合適就可以了。

⑥ 疫情期間工資發放標准國家規定文件是什麼

疫情期間工資發放標准國家規定文件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准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