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副食補貼的實施
1988年4月,為了在價格改革過程中,使城市職工的基本食品消費支出在價格變動時得到適當補償,國務院決定試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按定量計算給職工適當補貼。被列入補貼范圍的有豬肉、鮮蛋和白糖。
1988年5月15日北京市財政局、稅務局、勞動局正式頒布了《關於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給職工適當補貼的發放辦法》。具有北京市城鎮居民正式戶口的國營和集體業、行政事業單位在職職工、離退休職工以及大中專在校學生等都可以拿到補貼。
1989年又頒布了針對北京市知青子女回京入戶後,領取城鎮居民副食補貼的辦法。規定:回京入戶的原本市知青子女,可享受本市發放的城鎮居民副食補貼;已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回京入戶的知青子女,由入戶所在街道辦事處審核後,開具「北京市城鎮居民副食補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