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北京寶寶有出生證明可以上戶口嗎
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在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以後出生(指2003年8月7日以後出生)的嬰兒,在出生後一個月內,由戶主、親屬等到嬰兒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仍按原有規定隨母申報出生登記)。
嬰兒父母一方為本市集體戶口,一方為本市家庭戶的,嬰兒應當隨家庭戶一方登記出生戶口;
父母均為本市集體戶口的,嬰兒可以自願選擇隨父隨母登記出生戶口;
母親為本市集體戶口,父親為外省市戶口的,嬰兒可以隨母登記出生戶口;
母親為本市農業戶口的,嬰兒可以自願選擇隨母隨父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系駐京部隊現役軍人的,嬰兒可以自願選擇隨父隨母登記出生戶口。
申報材料:
辦理出生登記,應持下列證件證明:
1、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丟失《出生醫學證明》的,到原發證醫療機構補辦後辦理;無《出生醫學證明》的,到北京婦幼保健院開具證明後辦理;
2、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3、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隨父申報出生登記的,該證需到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辦理遷出手續);
4、嬰兒父母系駐京部隊現役軍人的,還需提供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
5、超計劃生育、非婚生嬰兒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須持(1)、(2)項證件證明及嬰兒母親或父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開具的《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非婚生嬰兒同時提供親子鑒定證明並須經派出所所長審批;
6、在港、澳、台及國外出生的嬰兒,須持國外或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復印件及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護照》;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或區縣計生部門出具的同意入戶證明。
城鎮地區派出所戶籍接待室每周七天對外辦公,農村地區派出所雙休日實行預約辦事制度。
有的地方給孩子上戶口,還需要村居委會的證明信,證明兩人是合法的夫妻關系,是本村的村民,證明孩子的一些情況等。給新生兒上戶口還要注意一下上戶口的時間,一般是最好在孩子出生一個月內辦理上戶口的事情,各個地方要求不一樣,有的是一個月,有的是半年,超過了上戶口的期限會有相應的說法,可以咨詢當地派出所。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