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的案子,去哪兒上訴
上述情況,需要向國家最高院上訴。
一、高級人民法院是地方最高級別的法院: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行政區劃內,高級人民法院是最高級別的地方法院。按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的管轄規定,地方高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是國家最高人民法院。因此,由地方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裁定,就需要向國家級別的法院上訴,具有國家級別的法院就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二、《民訴法》規定應該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上訴: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上訴渠道:上訴書應該遞交給原判法院:
當事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的,應該將上訴書遞交給原判法院,由原判法院轉交上一級法院。《民訴法》對此規定如下:
【1】上訴狀遞交原判法院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原判法院應在規定期限內上交上訴卷宗:
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二款: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