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北京失業金怎麼領
如果不是由於你本人的意願導致了失業,那麼你是可以領取失業金的,你先去社保中心辦理失業登記等資料,然後從手機上就能領取失業金了。
❷ 在北京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
在北京失業後,憑用人單位開具的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證明及有關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同時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
與原單位合同到期後合同不再續簽,在沒有工作期間是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用人單位開具的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證明辦理。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對就業沒有影響。
(2)北京失業金怎麼領取擴展閱讀:
《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第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介紹服務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❸ 北京如何申領失業保險金
北京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有合同制工人的國家機關及其合同制工人,有城鎮職工的鄉鎮企業及其城鎮職工,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應當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僱工)失業後,按照《申領辦法》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二、根據《申領辦法》和《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市政府1999年第38號令,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自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其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20日內轉移失業人員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收失業人員檔案關系後,對失業人員是否具備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資格進行審核認定,7日內將核定情況和失業人員檔案移交到其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
三、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接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移交的失業人員檔案後,應在7日內告知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失業人員告知書》附後),並為失業人員指定職業指導培訓機構,免費對其進行職業指導培訓。
四、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本市城鎮失業人員,應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的證明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轉移失業人員檔案關系後,失業人員未按規定在60日內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不再受理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其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予以保留。
五、根據《申領辦法》和《規定》的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准和期限,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按月發放。
從2001年1月1日起,對進行了就業登記但沒有辦理個體或企業營業執照的失業人員,不再將其應領未領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發給本人,其應領未領的期限予以保留。
六、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含就業登記)後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未領保留的失業保險金。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的,繳費時間予以保留,與以後就業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七、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按月向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如實報告求職、培訓等失業狀況,履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和申領手續的,停發其當月的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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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北京市 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
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
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介紹服務機構介
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之日起7日
內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報戶口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自終止、解
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之日起20日內,持繳納失業保險的有關材料將職工
的檔案轉移到職工戶口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的
證明,並書面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十六條失業人員應在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之日起40日
內,持用人單位開具的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的證明及有關證明材
料到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
同時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在職期間被勞動教養或者判刑收監執行,被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刑滿釋放的失
業人員應在回京落戶後40日內,按照本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領取手
續。
第十七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
時間確定:
(一)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四)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五)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
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費繳費時間按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累計計
算。
本市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時
間,計發失業保險金時合並計算。
不屬於199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實
施范圍,按照本規定新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的職工,本規定實施前,按國家規定
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時合並計算。
第十八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內,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
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
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十九條失業保險金發放標准為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至90%。具體
標准為:
(一)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5%發放;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5%發放;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按最低工資標準的90%發放;
(六)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一律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全市最低工資標准變動情況,及時調整失業保險金
標准。
第二十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從事個體經營、興辦企業,憑其
營業執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將其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發給本人。
第二十一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
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按有關規定轉移。
第二十二條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
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單位為其連續繳費的時間,對其支付一
次性生活補助,每滿1年發給1個月生活補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其標准
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的40%計算。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毆或交
通事故等行為致傷、致殘的)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醫院就診的,可以補助
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60%至80%的醫療補助金,具體標准為:
(一)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60%;累計醫療補
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60%。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65%;累計
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65%。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70%;累
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70%。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75%;累
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75%。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80%;累計醫療
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80%。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危重病,按前款規定給予補助後,個人及
其家庭負擔醫療費仍確有困難的,由本人申請,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查,
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給予一次性補助。但補助標准不得超過本人應領
失業保險金總額的200%。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採取計劃生
育措施的,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二十四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本市在職職工社
會保險有關規定發給喪葬補助金。有供養直系親屬的,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撫恤
金標准按失業人員死亡當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數額和供養人數發給。供養一人
的,給付6個月;供養兩人的,給付9個月;供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給付12
個月。
第二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享
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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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北京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以及如何辦理領取
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合同到期後,單位不再續簽以及各項保險已經繳納了14年9個月。符合北京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1)失業前所在單位及個人已參加失業保險(2)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3)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申請條件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後,勞動者離職後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1],具體條件和程序如下:
①非本人意願終斷就業(即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並有求職要求,(須提供用人單位辭退的證明)②繳納失業保險金12個月以上
③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60天之內前來辦理
一、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二、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三、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註:戶口在城市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計生辦蓋章;戶口在農村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鄉(鎮)計生辦蓋章。居委員、村委員、社區的計生辦章均不符合要求。
四、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勞動者符合以上條件,即可到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
記,同時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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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北京社保失業金領取流程
法律分析:檔案在戶籍地(或常住地)在本街道社保所,辦理了失業登記手續,並符合以下條件的失業人員: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納失業保險費義務滿一年以上;
2、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除名或者開除的;被用人單位辭退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
符合條件的,失業保險待遇將於次月直接發放至失業人員指定的銀行賬號中(16家代發銀行名錄附後)。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❼ 北京領失業保險怎麼領取
失業後申領失業保險金流程:單位在個人失業後15日內將檔案轉街道,個人需在失業後60日內到街道社保局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帶齊相關材料申領失業保險金。
一、北京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失業前所在單位及個人已參加失業保險;
2、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3、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4、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二、北京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一)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四)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五)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三、北京失業保險金發放標准: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准為892元;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准為919元;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准為946元;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准為973元;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准為1001元;
(六)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准一律按892元發放。
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調整到7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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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北京失業補助金怎麼領取
北京延續實施階段性失業補助金政策
北京延續實施階段性失業補助金政策,具備兩條件可申領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近日發布通知,本市將穩就業、保居民就業擺在「六穩」、「六保」首位,將延續實施階段性失業補助金政策。
具備以下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申請領取失業補助金:
(一)2021年1月至12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的失業人員,未重新就業處於失業狀態的;
(二)2021年1月至12月,新發生的參保失業人員,在京參保繳費不足1年或參保繳費滿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未重新就業處於失業狀態的。
《關於做好階段性失業補助金和臨時生活補助申領發放工作的通知》中規定的失業補助金的補貼標准、停發條件、申領渠道保持不變。
按照此文件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按月領取最長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對參保繳費滿1年的,失業補助金標准為1408元/月;
對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失業補助金標准為880元/月。
失業補助金經辦系統將審核結果以簡訊等形式通知失業人員。
符合條件的,於審核通過次月起通過代發銀行按月將失業補助金發放至失業人員的存摺(卡)中。
失業補助金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根據個人申領時間,實際發放時間最長可至2022年6月。
該政策自2021年8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