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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戶口如何轉北京戶口

發布時間: 2025-03-25 09:00:09

❶ 如何才能將戶口遷到北京

戶口遷入北京的方式有夫妻投靠進京入戶、老人投靠子女進京入戶、子女投靠父母進京入戶、積分落戶等這些方式,具體方式可上北京市公安局官網(戶政業務)查詢。例如妻子投靠丈夫入農業戶口:

1、受理條件:

(1)城六區:結婚須滿5年;遠郊區:結婚須滿3年;

(2)申請人為外省市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

(3)被投靠人系本市農業戶口;

(4)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的住所;

(5)隨遷子女系未成年子女,符合我市計劃生育政策,系獨生子女的年齡不能超過25周歲,且未婚、未就業(獨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後生育的子女)。

2、辦理機構:本市人員戶籍登記在東城、西城、海淀、石景山(遷安礦派出所除外)區的,在分局戶政大廳;本市人員戶籍登記在其他區的,在戶籍地派出所。

3、城鎮地區派出所戶籍接待室每周七天對外辦公,農村地區派出所雙休日實行預約辦事制度;分局戶政大廳辦公時間見附件。

4、辦理時限:派出所、分局、市局三級審批的時限為50個工作日,派出所、分局二級審批的時限為3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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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材料

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共同簽名);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住房證明(指屬於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請人為外省市非農業戶口的,其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勞動保障部門須出具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6、再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離婚判決書,2004年以後協議離婚的須提供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7、隨遷人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系二胎子女的,當地計劃生育部門須出具准生證,本市司法部門須出具親子鑒定書;超計劃生育的須出具原始罰款收據及被投靠人單位計劃生育部門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處理決定;

8、隨遷25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其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未婚證明及本人出具經公證的未婚、未生育子女聲明;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9、被投靠人因工作調動、大學畢業分配等原因戶口已進京,須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內的進京批件;如遇特殊情況,還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進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單位、市屬單位批準的進京批件或報戶口介紹信、准予遷入證明、入戶通知單、大學畢業生就業派遣通知書、研究生就業通知書、就業報到證等。

❷ 外地農村戶口如何遷入北京市城鎮戶口

戶口遷入北京的方式有夫妻投靠進京入戶、老人投靠子女進京入戶、子女投靠父母進京入戶、積分落戶等這些方式,具體方式可上北京市公安局官網(戶政業務)查詢。例如妻子投靠丈夫入農業戶口:

一、受理條件有以下:

1、城六區結婚須滿5年;遠郊區:結婚須滿3年;

2、申請人為外省市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

3、被投靠人系本市農業戶口;

4、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的住所;

5、隨遷子女系未成年子女,符合我市計劃生育政策,系獨生子女的年齡不能超過25周歲,且未婚、未就業(獨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後生育的子女)。

二、辦理機構:

本市人員戶籍登記在東城、西城、海淀、石景山(遷安礦派出所除外)區的,在分局戶政大廳;本市人員戶籍登記在其他區的,在戶籍地派出所。

三、城鎮地區派出所戶籍接待室每周七天對外辦公,農村地區派出所雙休日實行預約辦事制度;分局戶政大廳辦公時間見附件。

四、辦理時限

派出所、分局、市局三級審批的時限為50個工作日,派出所、分局二級審批的時限為3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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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❸ 如何才能成為北京戶口

辦理申請在京入戶手續:

第七條 外省市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夫妻投靠進京入非農業戶口
(一)受理條件
1.申請人年滿45周歲,且結婚滿10年;
2.申請人年滿46周歲,不滿55周歲,結婚應滿5年;申請人年滿55周歲的,結婚應滿2年;
3.隨遷子女系18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計劃生育有關政策;系獨生子女的年齡不能超過25周歲,且未婚、未就業(獨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後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農業戶口。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應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審核,市局批准後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共同簽名);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住房證明(指屬於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請人為外省市非農業戶口的,其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勞動保障部門須出具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6.再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離婚判決書,2004年以後協議離婚的須提供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7.隨遷人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系二胎子女的,當地計劃生育部門須出具准生證,本市司法部門須出具親子鑒定書;超計劃生育的須出具原始罰款收據及被投靠人單位計劃生育部門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處理決定;
8.隨遷25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其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未婚證明及本人出具經公證的未婚、未生育子女聲明;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9.被投靠人因工作調動、大學畢業分配等原因戶口已進京,須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內的進京批件;如遇特殊情況,還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進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單位、市屬單位批準的進京批件或報戶口介紹信、准予遷入證明、入戶通知單、大學畢業生就業派遣通知書、研究生就業通知書、就業報到證等;
10.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