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北京疫情期間工資發放標准
法律分析:受到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響,北京要求企業推遲復工,工人推遲上班,有條件的企業還鼓勵員工居家進行辦公,避免人員的聚集。北京疫情期間休息不扣工資,工資按以下標准發放:1、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2、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准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⑵ 北京市因疫情無法返崗工資如何發放
摘要 因為疫情未能按時返崗的職工,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時期內,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對於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因被採取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⑶ 疫情隔離期間工資怎麼算有規定嗎
您好,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感染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採取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工作的勞動者,公司應當支付勞動者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上述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法律依據】《關於審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10.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無症狀感染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如何支付工資待遇?
答:由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工資待遇中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等固定構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績效、獎金、提成等勞動報酬中非固定構成部分以及與實際出勤相關的車補、飯補等款項,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上述期間,用人單位安排上述人員靈活辦公的,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上述勞動者的工資待遇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處理。
有證據證明勞動者本人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導致被隔離治療或接受醫學觀察無法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比照事假處理。
11.勞動者結束本解答第10條所述的隔離措施後,如需要繼續治療的,應按什麼標准確定工資待遇?
答:勞動者在本解答第10條所規定的隔離措施結束後,仍需停止工作繼續治療的(無論是否被診斷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支付標准按《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一條執行。但勞動者被依法認定為工傷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12.受疫情影響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如何支付工資待遇?
答: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包括用人單位自設的福利假)、綜合調劑使用2020年度內休息日的,按照相關休假規定或勞動者正常出勤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調整後的工資標准支付勞動報酬,調整後的工資標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
未復工時間較短(一般不超過一個月)且不存在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勞動報酬中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等固定構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績效、獎金、提成等勞動報酬中非固定構成部分以及與實際出勤相關的車補、飯補等款項,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
未復工時間較長且不存在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參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待遇。對於滯留湖北未返京勞動者自2020年3月起基本生活費的發放,按照《關於穩定滯留湖北未返京人員勞動關系有關措施的通知》(京人社辦字[2020]30號)執行。
出差執行工作任務的勞動者,因疫情防控未能及時返京期間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正常工作期間勞動報酬支付。未返京期間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處理。出差職工滯留期間的差旅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勞務派遣職工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1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結束治療進行隔離觀察期間,或勞動者返京到崗上班須先行隔離觀察14天期間,如何支付工資待遇?
答:上述期間不屬於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隔離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家上班或靈活辦公的,工資待遇支付參照本解答第9條處理。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工資待遇支付參照本解答第12條處理。
自北京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於2020年2月14日發布《關於進一步明確疫情防控期間返京人員有關要求的通告》之時起,在京勞動者因私出京返京後的隔離期間無法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比照事假處理。
14.疫情防控期間,勞動者在家看護未成年子女,如何支付看護期間的工資待遇?
答: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看護未成年子女期間在家上班,或安排勞動者採取錯時、彈性工作制等靈活方式提供勞動,或綜合調劑使用年度內的休息日,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支付勞動報酬。
不存在第一款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調整後的工資標准支付勞動報酬,調整後的工資標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
不存在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落實上述期間請假制度後,由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勞動報酬中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等固定構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績效、獎金、提成等勞動報酬中非固定構成部分以及與實際出勤相關的車補、飯補等款項,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
勞動者居家看護未成年子女期間,如用人單位已停工停業的,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執行。
勞動者未在家看護未成年子女而正常出勤提供勞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上述期間加班費的,因缺乏明確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不予支持。
15.疫情原因導致用人單位停工停業或勞動者因疫情防控原因無法返崗復工,用人單位未經過協商一致安排勞動者待崗,勞動者以待崗安排未經過協商一致為由主張安排無效,要求按照正常工資標准支付待崗期間工資差額,是否支持?
答:疫情原因導致用人單位停工停業安排勞動者待崗的,《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並未規定此種情形下須雙方協商一致;勞動者因疫情防控原因無法返崗復工,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待崗,亦不可歸責於用人單位,雖鼓勵協商但不宜嚴格要求雙方必須協商一致,對勞動者的請求不予支持。
⑷ 疫情防控期的工資怎麼發
疫情防控期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按規定來發放,例如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⑸ 疫情期間工資怎麼發放
疫情期間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不上班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不上班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准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⑹ 疫情公司是怎麼發放工資的
北京疫情期間工資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發放,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疫情期間,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二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准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⑺ 疫情期間北京工資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在疫情期間只要勞動者沒有做出不合法的事情,那麼就不應該扣工資,而對於只要因為疫情不能上班就不能扣工資,從而還應該要如實的發放勞動者該有的工資,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辦理。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⑻ 2021年疫情停工工資發放方法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摘要 因疫情停工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職工工資。
⑼ 疫情時期工資怎麼發放
根據人社部發布《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疫情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可以延遲發放,但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二款: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准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