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北京引進人才落戶政策2021
關於印發《北京市引進畢業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人社畢發〔2021〕22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北京市引進畢業生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7月5日
北京市引進畢業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北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_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圍繞「四個中心」功能建設,不斷提高「四個服務」水平,進一步營造發現、引進、培養、留用優秀畢業生制度環境,充分發揮高校畢業生寶貴人才資源作用,推動首都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畢業生是列入國家統一招生計劃,不屬於定向和委託培養,就讀最高學歷期間未與任何單位存在勞動(錄用、聘用)關系,按時取得學歷學位的非北京常住戶口應屆畢業生。
畢業兩年內初次就業的畢業生參照執行。
第三條引進畢業生工作按照統籌總量、提升質量、保障重點的原則,實行精準引進、分級管理。
建立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主管單位、用人單位組成的權責明確、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公開透明、監督有力的三級管理體系。
(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制定全市引進畢業生政策、計劃並組織實施,對主管單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二)主管單位負責制定本地區(系統)用人單位準入條件、引進畢業生計劃並組織實施,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三)用人單位按照引進畢業生政策辦理引進,對畢業生進行管理,強化培養留用,提供良好的工作與成長環境。
第四條用人單位按照以下渠道,申請引進畢業生:
(一)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一級企業,以本單位作為主管單位,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報。
(二)區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本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為主管單位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報。
(三)非公有制企業等其他用人單位,以注冊地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為主管單位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報。
注冊地與納稅地不一致的,經納稅地同意,可通過納稅地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
第二章指標管理
第五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照市政府確定的引進規模,制定年度指標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則:
(一)支持本市發展戰略、重大規劃實施、重大項目建設;
(二)保障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城市運行等公共服務領域基本需求;
(三)扶持郊區、艱苦行業、基層一線發展;
(四)參考當年需求及往年引進畢業生培養留用情況。
第六條主管單位應結合發展需要分配指標。
其中,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圍繞區域功能定位,綜合考量用人單位發展前景、財稅貢獻、吸納就業、培養留用畢業生等情況進行分配。
第三章引進條件
第七條引進畢業生的用人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
(二)運行狀況良好,依法納稅;
(三)具備人事檔案管理許可權或委託本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檔案並辦理落戶手續;
(四)主管單位規定的本地區(系統)用人單位準入條件。
第八條原則上畢業生本科不超過26周歲,碩士研究生不超過30周歲,博士研究生不超過35周歲。
第九條畢業生所學專業應符合用人單位主營業務發展需要,與崗位匹配度高。
第十條畢業生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碩士及博士畢業生;
(二)北京地區高校、京外地區「雙一流」建設高校的本科畢業生;
(三)文化行業的編劇、導演、演員、舞台技術等崗位,可引進教育部批准能夠獨立設置本科的藝術院校本科畢業生;
(四)體育行業的運動員、教練員、賽事運營等崗位,可引進全國性專業體育院校本科畢業生;
(五)郊區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崗位,可引進省級師范類高校或其他高校師范類專業本科畢業生;
(六)郊區醫療衛生系統醫、葯、護、技崗位,可引進省級醫學類普通高校本科畢業生;
全市醫療衛生系統醫、葯、技崗位,可引進經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含參照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執行的其他專業)合格的本科畢業生。
第十一條以下引進項目實行計劃單列:
(一)市委市政府重點支持的集成電路、人工智慧、醫葯健康等高精尖產業,「兩區」建設重點落地項目,本市市級「服務包」企業,重點稅源、重點引進、重點培育企業以及獨角獸企業,招聘世界大學綜合排名前200位的國內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或「雙一流」建設學科碩士研究生;
(二)本市考試錄用公務員、選調生(含優培計劃)、博士研究生、退役大學生士兵、特崗計劃鄉村教師,以及按照國家或本市特定政策要求辦理引進的畢業生;
(三)父母均已取得本市常住戶口的畢業生。
第十二條在校或休學期間創業的畢業生,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辦理引進:
(一)畢業生本人為創業企業發起人或主要創始人
(二)創業企業創辦時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於10%(不包含股份轉讓、後期入股等情形);
(三)創業企業屬於本市重點發展的產業,創新創業成效突出或帶動就業效果顯著。
第四章辦理流程
第十三條引進畢業生工作全程線上辦理,流程分為以下階段。
(一)調查需求
9月底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匯總分析主管單位報送的下一年畢業生需求。
(二)分配指標
10月底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向主管單位分配下一年指標數量。
(三)確認落戶期限
主管單位指導用人單位與畢業生協商確認後,選擇工作滿半年或三年辦理落戶。
郊區中小學、幼兒園及全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引進的畢業生工作滿三年辦理落戶。
(四)申報公示
1.次年1月至8月,用人單位通過「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向主管單位提交畢業生信息。
2.主管單位審核無誤後,經畢業生本人同意,通過官網公示擬引進畢業生的姓名、年齡、畢業院校、學歷等信息,並公布主管單位的監督電話和聯系地址,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對公示期內反映的問題,主管單位應及時核查處理。
3.經公示無異議的,主管單位通過系統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交畢業生信息。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確認。
審核通過的,主管單位或用人單位自行列印《XX年北京市引進畢業生審批表》及《接收函》;
審核不通過的,停止辦理引進。
(五)辦理落戶
1.達到約定落戶期限後,用人單位通過系統填報畢業生的畢業證書編號、學位證書編號及原戶籍等信息,主管單位審核並提交落戶信息。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比對審核通過的,主管單位自行列印《非北京生源報戶口介紹信》;
不通過的,撤銷《接收函》,停止辦理落戶。
2.主管單位到公安部門為畢業生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四條畢業生落戶完成後,將《XX年北京市引進畢業生審批表》存入畢業生個人檔案。
主管單位將各類會議決議、請示報告、公示等材料存檔。
第五章決策程序
第十五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年度指標分配使用情況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行集體研究決策。
第十六條主管單位應參照本辦法建立健全引進畢業生重大事項決策程序,將用人單位引進畢業生准入條件、指標分配等事項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行集體研究決策。
第十七條主管單位在引進畢業生工作中有重大項目用人需要和特殊人才需求的,應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交書面申請,其中,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報請區政府同意後,提交申請。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照「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行集體研究決策。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引進畢業生工作實行「誰引進誰負責,誰用人誰負責」的監督管理責任機制。
各單位應嚴格履行職責,規范引進程序,優化辦理流程,防控廉政風險,實現系統留痕、記實完整、可查可溯,確保責任壓實。
第十九條主管單位應加強對引進畢業生工作的管理,實行為期3年的畢業生培養留用跟蹤問效;
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制定廉政風險防控措施,定期排查風險點,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
應加強信息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應把好選人關,完善選人用人制度;
依法與畢業生建立勞動(錄用、聘用)關系,合理約定服務期限,履行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繳納社保等責任和義務;
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讓畢業生了解單位發展、運行和落戶年限等情況,保持引進畢業生隊伍穩定。
第二十一條畢業生應做到誠實守信,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做出承諾,嚴禁弄虛作假;
對自身的擇業行為負責,踏實工作,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十二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對引進畢業生工作進行檢查,檢查結果與指標分配掛鉤。
對存在以下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約談、壓減指標、暫停辦理引進畢業生等處理。
涉嫌違紀違規問題和線索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為超出管轄范圍用人單位辦理引進畢業生的;
(二)不嚴格核實申報材料,推諉、拖延辦事,造成服務對象利益受到損害的;
(三)不按照規定與畢業生建立合法勞動(錄用、聘用)關系或者不履行繳納社保義務的;
(四)以引進畢業生事項為由,收取服務對象代理費、服務費等費用的;
(五)畢業生培養留用存在較大問題,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協助畢業生提供虛假材料的;
(七)存在索賄、受賄或行賄行為的;
(八)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制度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畢業生辦理落戶手續前主動離職或考察不合格的,用人單位告知畢業生後提交申請,經主管單位審核,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撤銷其《接收函》,停止辦理落戶。
存在嚴重失信或弄虛作假行為,或畢業生及其利害關系人存在行賄行為的,停止辦理落戶,對不良信息予以記錄;
已取得本市常住戶口的,予以注銷;
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市機關事業單位考錄招聘畢業生有明確規定的,按現行政策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印發的通知》(京人社畢發〔2018〕37號)《關於建立本市引進畢業生工作新機制的通知》(京人社畢發〔2019〕18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② 積分落戶2021北京政策
關於2021年積分落戶公示及落戶辦理有關工作的通告
京人社發〔2021〕7號
根據《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京政辦發〔2020〕9號,以下簡稱「辦法」)、《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京人社開發發〔2020〕8號),為做好2021年積分落戶公示及落戶辦理工作,現將有關內容通告如下:
一、2021年公示擬取得落戶資格人員6045人。
申請人取得落戶資格後自行放棄的,落戶資格不遞補。
二、自2021年7月12日起,申請人可登錄積分落戶在線申報系統查看本人積分結果及排名。
三、擬取得落戶資格的申請人名單自2021年7月12日至19日在市政府門戶網站「首都之窗」公示。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取得落戶資格,可按相關規定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對擬取得落戶資格人員有異議的,請在公示期內向相關部門實名書面反映(電話:
010-63135162,傳真:
010-63135367,聯系地址:
西城區永定門西街5號,北京市積分落戶服務中心,郵政編碼:
100050)。
反映問題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相關部門將根據反映情況進行查證。
經查證屬實取消落戶資格的,落戶資格不遞補。
四、取得落戶資格的申請人辦理本市常住戶口時限為2021年7月20日至2023年12月31日,請安排好時間,錯峰有序辦理。
今年繼續實行電子調函,經公示取得落戶資格的申請人,審核通過後可前往公安分局辦理落戶手續。
五、檔案審核由調京後的檔案接收部門按相關規定辦理。
材料清單、辦理流程詳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政府網站積分落戶服務專欄提示。
六、取得2021年積分落戶資格人員隨遷未成年子女的出生日期計算為:
截至2020年1月1日(不含)不超過18周歲。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7月12日
③ 北京積分落戶申請時間什麼時候
【法律分析】
北京率先提出的「積分落戶制」以科技貢獻、專業技能、在京時間等指標為考核項,計算非京籍人才的「積分」,積分達標即可落戶北京。北京積分落戶申請各階段時間安排:本市積分落戶工作為年度申報制,申報、核查、復查、公示和落戶辦理各階段時間不交叉:(一)申報階段(4月16日—6月14日):正式開放積分落戶在線申報系統,接受社會申報。(二)核查階段(6月15日—7月30日):各部門分別對提交的申報數據進行比對核查,得出初核結果。(三)復查階段(7月31日—9月4日):申請人對部分積分指標初核結果有異議的,可提交復查申請。同時,由各區積分落戶服務窗口對部分積分指標進行現場審核。(四)公示及落戶辦理階段(第四季度):公布年度落戶分值,公示擬落戶人員信息。為經公示無異議人員辦理調京落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
第三條 本市積分落戶申報審核工作實行年度申報制,分為申報、部門審核結果匯總、審核結果查詢、部門復核及積分排名、公示和落戶辦理階段。年度工作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制定。
第四條 本市積分落戶申報審核工作主要依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北京市積分落戶在線申報系統(以下簡稱「系統」)進行。
第五條 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需通過所在社會保險費繳納單位提交積分落戶申請,該用人單位應在京注冊並進行稅務登記。申請人和用人單位應登錄系統,確認申請人與單位的隸屬關系。確認完成後,申請人可填報提交個人積分指標信息。在申報階段內,申請人可修改所填報的積分指標信息、查看指標審核結果、對有異議的審核結果發起復查並查看復查結果。
第六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各審核部門通過數據交換方式,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和提交的主要積分指標信息進行核查。
第七條 對部分指標信息不能通過數據交換比對核查或對核查結果有異議需要發起復查的,申請人應按要求在系統內上傳相關憑證材料。相關部門將視需要在審核過程中或取得落戶資格後,要求申請人提供原件查驗或組織開展聯動核查。
第八條 在審核結果查詢階段,申請人可查看本人所填報的各項積分指標審核結果。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在該階段依託系統提出申訴。該階段結束後,不再受理申請人針對本人積分指標的異議訴求。
第九條 在公示和落戶辦理階段,申請人及用人單位可登錄系統查看本人最終積分及排名。
④ 2022年北京積分落戶規則是什麼
【法律分析】
北京申請積分落戶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證;
(二)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
(四)無刑事犯罪記錄。
積分落戶是通過建立指標體系,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總積分達到規定分值的申請人,可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積分落戶指標體系由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職住區域、創新創業、納稅、年齡、榮譽表彰、守法記錄指標組成。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北京市積分落戶實行年度申報制,分為申報、核查、復查、公示和落戶辦理階段。積分落戶指標體系由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職住區域、創新創業、納稅、年齡、榮譽表彰、守法記錄指標組成。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
【法律依據】
《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積分落戶是指通過建立指標體系,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總積分達到規定分值的申請人,可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第三條 堅持公平公正、總量控制、存量優先、有序推進的原則,穩步實施積分落戶制度。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積分落戶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證;
(二)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
(四)無刑事犯罪記錄。
⑤ 北京積分落戶2021年新政策
關於2021年積分落戶公示及落戶辦理有關工作的通告
京人社發〔2021〕7號
根據《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京政辦發〔2020〕9號,以下簡稱「辦法」)、《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京人社開發發〔2020〕8號),為做好2021年積分落戶公示及落戶辦理工作,現將有關內容通告如下:
一、2021年公示擬取得落戶資格人員6045人。
申請人取得落戶資格後自行放棄的,落戶資格不遞補。
二、自2021年7月12日起,申請人可登錄積分落戶在線申報系統查看本人積分結果及排名。
三、擬取得落戶資格的申請人名單自2021年7月12日至19日在市政府門戶網站「首都之窗」公示。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取得落戶資格,可按相關規定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對擬取得落戶資格人員有異議的,請在公示期內向相關部門實名書面反映(電話:
010-63135162,傳真:
010-63135367,聯系地址:
西城區永定門西街5號,北京市積分落戶服務中心,郵政編碼:
100050)。
反映問題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相關部門將根據反映情況進行查證。
經查證屬實取消落戶資格的,落戶資格不遞補。
四、取得落戶資格的申請人辦理本市常住戶口時限為2021年7月20日至2023年12月31日,請安排好時間,錯峰有序辦理。
今年繼續實行電子調函,經公示取得落戶資格的申請人,審核通過後可前往公安分局辦理落戶手續。
五、檔案審核由調京後的檔案接收部門按相關規定辦理。
材料清單、辦理流程詳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政府網站積分落戶服務專欄提示。
六、取得2021年積分落戶資格人員隨遷未成年子女的出生日期計算為:
截至2020年1月1日(不含)不超過18周歲。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