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北京產假時間
【法律分析】
國家規定一般在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次懷孕七個月就可以申請了。國家規定在職婦女產期前後必須享受的休假:1、產假:98天;2、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3、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4、授乳時間: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鍾,也可合並使用。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B. 北京勞動法產假新規定
【法律分析】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C. 北京產假多少天2022規定
【法律分析】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需要注意的是,各個省的計劃生育條例已經取消了晚育假,並延長了產假,各省產假增加的天數30-60天不等,具體產假的天數大家咨詢當地計生部門或者查詢地區計劃生育條例。有需要休產假的女性朋友可能提前申請產假了,按照國家規定的產假時間要求提出申請即可。產假的時間隨著各個省市的規定不同也是略有差別的,有的地方是四個月,有的地方甚至可以休更長的時間。根據相關法律明確產假的時間,目的就是確保女性朋友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杜絕禁止休假的行為出現。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D. 北京產假多少天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產假可休國家規定的98天以及地方規定的30天共128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E. 北京市產假規定休幾天
北京產假規定:1、基本產假12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北京相關政策的,產假可再增加1-3個月,最長為7個月產假);2、難產的可增加產假15天;3、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給予15天的產假;4、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新政策:符合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條例規定生育的,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產假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個月。
F. 產假是多少天,現在北京市女職工產假是多少
只要符合國家和市計生政策生育子女,女方可以享有128天產假,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
《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第十八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G. 北京產假最新政策哪天開始計算
女性職工一般可享有產假98天。具體時間可根據具體情況增減:產假一般為98天,其中15天可在分娩前休完;難產可增加產假15天;對於多胞胎,每增加一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流產,可休15或42天產假。墮胎時,懷孕4個月以下者的產假為15天,懷孕4個月以上者的產假為42天。
【法律分析】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30天的產假獎勵,其配偶享受15天的陪產假。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減薪、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葯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業務費和葯費(含自費葯品和營養葯品的葯費)由職工個人負擔。女職工生育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H. 北京產假2021最新政策
北京居民產假可以由國家規定的98天之外,再額外延伸60天。並且在生育之前還可以獲得15天的產前休假療養。
第一,《關於修改<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於2021年11月26日對人民大眾進行了公示,並且向北京居民宣告在公示起就對北京范圍內的居民有了法律效力。而這部條例也不僅僅是針對女性,還為男性做了相應的考慮。男方在妻子生產前也可以申請15天的假期用作給妻子陪產。在孩子過完三歲生日之前,夫妻二人都可以每年向單位申請5天的假期來陪伴孩子成長。而對於獨生子女家庭也可以擁有相應的2倍假期來陪伴家人。
第二,北京發布的這部條例充滿了人性化考慮,也是隨時代和社會發展的應對之策。它也提現了當前發達地區的隊伍社會進步的先進性,也極大的緩解了現在年輕人的生育壓力。尤其對我們國家的二胎政策也起到了非常好的助力作用,可以鼓舞更多的獨生子女家庭實現二孩兒。
無論是出於什麼角度考慮,既然北京市政府發布了該條例,那麼相關的單位和社會就應該認真執行,不能夠欺上瞞下,拒不執行,否則一經發現一律嚴肅處理。此外,北京市居民也應該最高效的利用該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北京市政府修改《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內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女方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的延長生育假由30天增加至60天。即北京產假為:98天+60天=158天。子女滿3周歲前,夫妻雙方可享育兒假條例調整完善了本市的生育政策,明確本市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同時刪去了有關社會撫養費、行政處分、紀律處分等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處理措施。
I. 北京產假多少天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於2021年11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體如下:
1、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98天)外,享受生育獎勵假60天,也是就15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個月。
2、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陪產假:15天。
子女滿三周歲前,夫妻每人每年享受五個工作日的育兒假:
在完善生育支持措施方面,一是調整北京市與生育相關的假期。女方享受的延長生育假由三十日調整為六十日;設立父母育兒假,明確子女滿三周歲前,夫妻每人每年享受五個工作日的育兒假;明確延長生育假、育兒假假期調整分配製度。
同時完善生育養育支持措施,降低生育養育負擔。明確健全生育婦幼健康服務網路,加強婦幼健康服務等醫療衛生機構標准化建設和規范化管理,提高孕產服務的便利化、規范化和優質化;建立與子女數量相關的家庭養育補貼制度。
未成年子女數量較多的家庭申請公租房的,可以納入優先配租范圍,並在戶型選擇等方面予以適當照顧。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對提供普惠托育服務的機構給予補助。
在保護婦女就業權益方面,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女性提供公共就業服務。工會或職工代表可以與用人單位就條例規定的相關獎勵、假期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具體落實方式開展協商。
以上內容參考 北京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以上內容參考 澎湃新聞-北京修訂計生條例:生育假延至60天;設立獨生子女父母護理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