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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復婚需要什麼手續

發布時間: 2022-04-27 11:07:40

A. 復婚需要什麼證件需要什麼手續

復婚需要的證件是:戶口簿、身份證、離婚證、復婚申請書。需要的手續當事人復婚,男女雙方需要帶著證件和證明,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並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註明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B. 復婚需要什麼證件需要什麼手續

1、提交申請

當事人自願恢復夫妻關系,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申請時,遞交單人2寸免冠黑白照片各3張,並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戶口簿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證明,戶口證明包括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時間、住址、身份證號碼等內容;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或村民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如不在本人戶口所在地申請復婚登記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須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的印章;

(4)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或人民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其中一審判決書還須附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

2、婚姻登記機關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持有的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應當認真審查,如有疑問,應予核實。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復婚條件的,應當即時辦理復婚登記;當事人因受單位、部門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主動了解有關情況並註明於申請書內,對經查明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復婚條件的,應當直接為當事人辦理復婚登記。

3、登記發證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為當事人辦理復婚登記後,應當發給結婚證,在結婚登記申請書上註明復婚字樣,並收回離婚證件。當事人自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系。當事人不曾是夫妻關系或者未解除婚姻關系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復婚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復婚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並記入復婚登記申請書內。

C. 復婚需要什麼手續

復婚需要辦理如下相關手續:
1、男女雙方攜帶本人身份證、離婚證、戶口簿等相關材料,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2、婚姻登記機構審查申請材料,符合相關條件的,通知繳費;
3、繳費成功後,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D. 辦理復婚需要什麼手續和證件

辦理復婚需要的手續和證件:
1、雙方需持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離婚證、要是軍人身份的話,還需要帶軍人證,同時還應該帶上給出的婚姻狀況證明,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審理復婚登記手續後,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第四十三條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第三十七條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E. 復婚要辦什麼手續

復婚的手續如下:
(一)申請。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二)填寫聲明書。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
(三)簽名。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四)審核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五)復婚登記證。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後,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F. 復婚都需要什麼手續

復婚和首次結婚需要的手續都是一樣的,當事人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和其他必要性材料向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申請登記。結婚當事人需要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登記機關會對申請人才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登記,發放結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四條
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G. 復婚需要什麼手續和材料

法律分析:1、事先要准備好一些材料:戶口本、身份證、離婚證或者是離婚判決書。2、雙方可以到一方的戶口的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復婚,兩個人各自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的登記申請表就可以。然後在婚姻登記處親自簽名和按指印就可以。3、經過工作人員的審核,婚姻登記機關就會重新發放結婚證,還會收回離婚證和離婚判決書。4、雙方夫妻都要自願恢復夫妻關系,婚姻登記處才會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