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市社保轉移手續
辦理材料
轉出:
參保職工身份證或有效證件原件,他人代辦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或有效證件原件和參保職工身份證或有效證件復印件。
轉入:
1.企業轉出的職工
⑴《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原件1份。
⑵《基本醫療保障參保(合)憑證》原件1份。
2.部隊轉出的未就業隨軍配偶
⑴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開具的《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原件1份。
⑵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開具的未就業隨軍配偶醫療保險《參保憑證》原件1份。
3.臨時賬戶保險關系歸集至京的職工(本市戶籍或待遇領取地為北京的職工)
⑴《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轉移聯系函》原件1份或《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原件1份。
⑵《基本醫療保障參保(合)憑證》原件1份。
4.軍人退役養老保險接收
⑴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開具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原件1份。
⑵《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原件1份。
辦理流程
轉出:
材料齊全的,社保經(代)辦機構出具繳費憑證,職工憑繳費憑證到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以後環節由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與本市社保經(代)辦機構聯系直至辦結。
注意事項
1.申請辦理過社會保險關系轉入本市的,其手續應全部辦結成功。
2.當月減員後申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出的,需確認當月社保繳費已經記賬後方可辦理。
轉入:
社保經(代)辦機構對材料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後將根據不同業務需要,生成《聯系函》,以後環節由兩地社保經辦機構聯系直至辦結。
注意事項
對於符合國家規定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的,轉出地應向轉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中財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相應文書。
2. 北京社保轉出流程:社保轉移需要什麼手續
1、到北京社保機構列印參保繳費憑證;
2、將憑證送至轉入地社保機構;
3、轉入地社保機構發聯系函至北京社保機構;
4、北京社保機構發轉移信息表至轉入地社保機構,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有餘額的,同時轉出基金。
3. 轉出社保需要什麼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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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把社保轉移,首先你在昆明需要有接收單位,另外需要咨詢昆明接收異地轉移社保的條件是什麼,比如外地轉入北京需要在北京參保且參保滿2個月才可以。所有你也要滿足昆明那邊的條件。然後讓你北京的單位帶著你的戶口本首頁、本人頁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去社保所辦理轉移手續,會給你開一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轉出的證明,轉出後在去昆明辦理轉入即可。
4. 北京社保轉移需要什麼手續怎麼辦
需要先去北京接收社保轉入的社保局登記並領取相應表格,然後還要去原社保繳納地辦理相應手續,具體可咨詢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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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9北京社保轉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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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離職的需要判斷是否以後是否還可能在北京工作:
1、如果以後還可能在北京工作,原社保不用管還是放在北京,不用做任何手續,等重新在北京工作了按原賬戶繼續繳納社保就可以。
2、如果已經確認以後肯定不在北京工作了,可在異地建立社保賬戶後辦理北京社保的轉出合並手續。流程:去北京社保開具養老、醫療參保憑證(也可以在離職的時候請單位辦理相關手續)——拿著參保憑證回異地參保所在地辦理養老醫療合並。
原則上如果確定以後不再北京工作了也不會在北京參保了再辦理轉出手續,開具了參保憑證以後又想重新在北京交社保的,是交不上的社保會顯示轉往外省。
6. 北京社保轉移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國家政策,從2010年1月1日開始,社保不允許退保,只能轉移關系。
所有手續需要45個工作日就可以完成。
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在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
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同時,還轉移部分單位繳費;
參保人員在各地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對農民工一視同仁。
為避免參保人員因辦理轉續關系而在兩地往返奔波,暫行辦法規定了統一的辦理流程:參保人員離開就業地,由社保經辦機構發給參保繳費憑證;
在新就業地參保,只需提出轉續關系的書面申請,轉入和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協調辦理審核、確認和跨地區轉續手續。
7. 如何辦理社保轉出,需要什麼手續
目前政策下,異地轉移只有養老保險可以,並且是向戶口地轉,還得是城鎮戶口,其他的社保不能異地轉移,農戶不能異地轉移
你是沈陽城鎮戶口的話,那麼手續如下
先去戶口地社保申請接收函和社保銀行賬戶信息(開戶行名稱、賬號),然後再去原單位,交給人事,由人事負責去社保辦理轉出,給你列印交費明細清單,最後在戶口地接續上
北京轉移社保必須是單位負責辦理,不能自己去辦的,手續齊全,可以代辦
8. 北京社保轉移手續
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
第一條 為統一規范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辦理流程,根據《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09〕191號)和《關於做好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關系轉移接續工作的辦法》(人社部發〔2015〕80號),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流動就業時跨制度、跨統籌地區轉移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業務經辦。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經辦機構是指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本規程所稱參保(合)憑證是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監制要求填寫和列印的憑證(附件1)。
第四條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前,參保人員或其所在用人單位到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所在地(以下簡稱「轉出地」)經辦機構辦理中止參保手續,並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開具參保(合)憑證。
轉出地經辦機構應核實參保人在本地的繳費年限和繳費情況,核算個人賬戶資金,生成並出具參保(合)憑證;對有欠費的參保人員,告知欠費情況並提醒其及時補繳。
轉出地經辦機構應保留其參保信息,以備核查。參保人遺失參保(合)憑證,轉出地經辦機構應予補辦。
第五條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後,按規定參加轉入地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或其新就業的用人單位向轉入地經辦機構提出轉移申請並提供參保(合)憑證,填寫《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附件2,以下簡稱《申請表》),並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轉入地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後,對符合當地轉移接續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與轉出地經辦機構聯系,生成並發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附件3,以下簡稱《聯系函》)。
第六條 轉出地經辦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轉移手續:
1.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2.按規定處理個人賬戶,需辦理個人賬戶余額劃轉手續的,劃轉時需標明轉移人員姓名和社會保障號。
3.生成並核對《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附件4,以下簡稱《信息表》),並提供給轉入地經辦機構。
4.轉出地經辦機構將參保人員有關信息轉出後,仍需將該信息保留備份。
《聯系函》信息不全或有誤的,應及時聯系轉入地經辦機構,轉入地經辦機構應予以配合更正或說明情況。不符合轉移條件的,轉出地經辦機構應通知轉入地經辦機構。
第七條 轉入地經辦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個人賬戶余額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信息表》列具的信息及轉移的個人賬戶金額。
2.將轉移的個人賬戶金額計入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
3.根據《信息表》及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
4.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5.《信息表》按照社保檔案管理規定存檔備案。
參保(合)憑證、《信息表》或個人賬戶金額有誤的,轉入地經辦機構應及時聯系轉出地經辦機構,轉出地經辦機構應予以配合更正或說明情況。
(8)北京社保轉出需要什麼手續擴展閱讀:
第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基本醫療保障參保(合)憑證樣張、標准格式和填寫要求》(附件1),並將憑證樣張公布在部網站上,各地經辦機構按照標准列印。
第九條 各統籌地區經辦人員可以登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址(http://www.mohrss.gov.cn)查詢全國縣級以上經辦機構的郵寄地址、聯系電話和傳真號碼,下載各地行政區劃代碼。
經辦機構聯系方式發生變化,要及時通過系統變更或直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確保部網站上公布的縣級以上經辦機構信息的准確性。
第十條 關系轉移接續函、表等材料應以紙質方式通過信函郵寄。為便於及時辦理手續,經辦機構間尚未實現信息系統互聯的,可先通過傳真方式傳送相關材料;已經實現信息系統互聯的,可先通過信息系統交換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有關信息。
第十一條 進城落戶農民和流動就業人員參加新農合或城鎮(城鄉)居民等基本醫療保險的信息應連續計入新參保地業務檔案,保證參保記錄的完整性和連續性。
第十二條 本規程從2016年9月1日起實施。原《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人社險中心函〔2010〕5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