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酒駕什麼時候開始實行的
酒駕是從二零一一年五月一日開始實行的。醉駕入刑,是指二零一一年五月一日以後醉酒駕車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相關的法律的規定對駕駛人判處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拘役,並處罰金。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Ⅱ 酒駕是什麼時候開始實行的
從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將開始實施。對於酒駕,道路交通法及實施細則一直作為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但是,醉駕入刑,則是根據2011年2月25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第133條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立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Ⅲ 查酒駕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查酒駕是從2009年8月15日開始的。
Ⅳ 酒駕哪一年開始的
法律分析: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最早在1988年3月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作出了規定,但沒有作出如何處罰的規定;只對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處罰規定。
法律依據:988年3月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車輛時,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
(二)不準轉借、塗改或偽造駕駛證;
(三)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
(四)不準駕駛與駕駛證准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五)未按規定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
(六)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
(七)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
(八)不準駕駛不符合裝載規定的車輛;
(九)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
(十)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須戴安全頭盔;
(十一)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不準行車;
(十二)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
(十三)不準在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第七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外,可以並處弔扣六個月以下駕駛證;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弔扣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駕駛證:
(一)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三)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駕駛證的。
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已經廢止,其調整內容已被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10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務院於2004年4月30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代替。
Ⅳ 嚴禁酒駕的規定什麼時候開始的
嚴禁酒駕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 正式入刑法 2011年5月1日正式實行
Ⅵ 酒後駕駛什麼時候開始處罰
「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這是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的最新規定。施行時間是2011年5月1日。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次修訂前均沒有規定兩次酒駕如何處罰,只有兩次醉駕如何處罰的規定,2011年對《刑法》進行了第八次修訂,並把「醉駕「寫入《刑法》,作為」危險駕駛罪」的罪狀給予刑罰,「醉駕「入刑的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酒駕和醉駕的處罰也進行了相應的修訂,第二次修訂後對酒駕的處罰更加嚴厲。
2、《道路交通安全法》於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一次修正《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第二次修正《道路交通安全法》。
Ⅶ 中國從什麼時候開始實行嚴查酒駕的
從2011年5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將開始實施。對於酒駕,道路交通法及實施細則一直作為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但是,醉駕入刑,則是根據2011年2月25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第133條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立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7)福州酒駕什麼時候開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同時指出,酒後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Ⅷ 哪一年的法律開始查酒駕
對於酒駕,道交法及實施細則一直作為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但是,醉駕入刑,則是根據2011年2月25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第133條之一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立案追究。
Ⅸ 酒駕何時開始實施的
法律分析:酒駕入刑是在2011年5月1日後開始的。2011年5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醉酒駕駛作為危險駕駛罪被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Ⅹ 中國酒駕入刑於什麼時間開始實行
2011年5月1日
2011年5月1日。醉駕入刑,是指2011年5月1日以後醉酒駕車的,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駕駛人判處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