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借貸糾紛律師費用收取標准
借貸糾紛律師費用收取標准如下: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收費基本代理費1000-8000元;
2、爭議標的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每件收費基本代理費1000-8000元;涉及10萬元以上財產關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費外,另按爭議標的大小、分段累計收費。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中,向對方借款的一方稱為借款人,出借錢款的一方稱為貸款人。借款合同依據貸款人的不同可以區分為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和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二者都屬於典型的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
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小額信貸審查風險如下:
1、審查內容遺漏銀行審貸人員掛一漏萬,造成信貸風險。貸款審查是一項細致的工作,要求調查人員就貸款主體的資格、資質、信用、財產狀況進行系統的考察和調查;
2、在實踐中,有些商業銀行沒有盡職調查,而有關審貸人員,往往只重視文件的識別,而缺乏盡職的調查,這樣,很難識別貸款中的欺詐,很容易造成信貸風險;
3、許多錯誤的判斷是因為銀行沒有對有關內容聽取專家意見,或由專業人員進行專業的判斷而導致的。審貸過程中,不僅僅要查明事實,更應當就有關事實進行法律、財務等方面進行專業的判斷。而在實踐中,大多數的審貸過程並非十分嚴謹和到位。
法律依據
《律師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條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採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
計件收費一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計時收費可適用於全部法律事務。
『貳』 借款合同糾紛律師
法律主觀:
一、借款合同糾紛訴訟程序
(一)個人債務糾紛起訴流程包括提交訴狀申請立案——法院發出受理通知——法院組織雙方交換證據、被告遞交答辯狀——開庭審理、質證、辯論——宣布判決結果——判決生效,執行。
(二)起訴前進行財產保全,有利於維護權益,有利於執行。
1、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2、民間借貸的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決還是中止訴訟取決於是否「借貸關系明確」。對於「借貸關系明確」的,法院將缺席判決;對於借貸關系不明確,事實難以查清的,將中止訴訟。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 借款合同 、借貸憑證等「借貸關系明確」的證據材料,否則一旦借款人失蹤,案件將無限期「中止訴訟」。
3、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對於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對於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根據《民法典》第511條第(四)項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因此,沒有約定履行期限或腔遲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借款合同,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螞咐行, 訴訟時效 從債權人催告後、必要的債務履行准備期屆滿之次日起計算,但自債的關系成立時起超過20年,不予保護。因此,對於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起算應從債權人主張權利而債務人拒不履行義務時開始計算,或者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結束的次日開始計算。
二、個人借款合同
合同編號:
借款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貸款人:中國銀行分(支)行
保證人:
身份證件號碼:
抵押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特別提示:
借款人、保證人、抵押人請認真閱讀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條款,尤其是用黑體字表明的條款,對於不理解的條款,可以向貸款人征詢,貸款人將進行解釋。借款人、保證人、抵押人一旦簽訂本合同,即認為借款人、保證人、抵押人已理解並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條款。
本合同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充分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執行。
三、個人借款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一)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 自願原則 下解決台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
(二)調解
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於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採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三)仲裁
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
(四)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選擇訴訟來處理個人借款合同糾紛時,需要注意證據的搜集,比如雙方達成借款的意思表示和已經支付借款的憑據或已經還款的證明。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伍物李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