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事局屬於哪個部門管轄
海事局屬於交通部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指1998年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的基礎上合並組建而成的交通部直屬機構。其對外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對內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成立於1998年10月,是交通運輸部海事主管機構,機關駐地位於北京市東城區。
海事局實行垂直管理體制,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海事局負責行使國家水上安全監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執法,並履行交通部安全生產等管理職能。
在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修改之前,海事局仍繼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的名義對外開展執法管理工汪耐作。
海事方面的規定:
船員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而失蹤,在海上人身傷亡索賠案件中時有發生。但失蹤不是死亡,不能產生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後果,因此在船員失蹤時,船員家屬並坦慧不能以船員死亡向造成事故的船東或其他加害人索賠,其權利處於不穩定狀態。
在實踐中,意外事故後的船員失蹤,絕大多數情況下船員沒有生還可能。船員家屬的權利長期不能主張,不利於船員家屬合法權益的及時實現,更由於船員家屬無法及時行使權利,一旦船東或加害人的財產狀況發生惡化,將致其索賠無著,對船員家屬極不公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省級海警局以上海警機構可以在我國管轄海域劃定海上臨時警戒區,限制或者禁止船舶、人員通行、停留:
(一)執行海上安全保衛任務需要的;
(二)打擊海上違法犯罪活動需要的;
(三)處置海上突發事件需要的;
(四)保護海洋資源和生態環境需要的;
(五)其他需要劃定海上臨時警戒區的情形。
劃定海上臨時警戒區,應當明確海上臨時警戒區的區域范圍、警戒期限、管理措施等事項並予以公告。其中,可能影響海上交通安全的,應當在劃定前徵求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並按照相關規定向讓陵答海事管理機構申請發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涉及軍事用海或者可能影響海上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的,應當依法徵得軍隊有關部門的同意。對於不需要繼續限制或者禁止船舶、人員通行、停留的,海警機構應當及時解除警戒,並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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