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香港居民在內地定居如何辦理居住證
1、辦理地點: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戶政辦證大廳。
2、所需材料:
(1)《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
(2)交驗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
(3)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3、領證時限:公安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簽發、制證、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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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住證有效期滿、證件損壞難以辨認或者居住地變更的,持證人可以換領新證;居住證丟失的,可以申請補領。換領補領新證時,應當交驗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2、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有效期限為五年,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3、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居住證應當由簽發機關宣布作廢:
(1)喪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
(2)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
(3)可能對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4)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被注銷、收繳或者宣布作廢的(正常換補發情形除外)。
2. 福州居住證辦理條件
法律分析:中國公民或港澳台居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域(福州市五城區跨區流動的除外),居住在福州市並辦理暫住登記滿半年以上,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符合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