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福州公司辦理社保醫保的流程
新企業首次辦理社保
一、企業社會保險登記在地稅窗口辦理。
二、企業經辦持下列材料:1.《營業執照》、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及復印件;2.銀行賬號證明復印件;3.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及復印件;4.《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5.《社會保險登記表》(一式四份);6.《社會保險費費種登記表》(一式四份);7.《職工參加社會保險花名冊》(一式四份);8.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9.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復印件須加蓋企業公章。
社保增員減員
養老工傷生育保險:在該員工原所在單位已辦理減員手續的前提下,社保增(減)員手續流程:企業填寫《參保單位新增加養老、工傷、生育保險職工申報表》(《參保單位養老、工傷、生育保險減員申報表》)一式四份,必須蓋單位公章。每個月月初的第一個工作日至月末的倒數第二個工作日到福州市社保中心養老保險關系科辦理增(減)員手續,隨到隨辦。如果企業有安裝CA系統或登陸寶的,直接在網路CA系統或登陸寶上辦理增(減)員手續即可,不需要到社保中心現場辦理。
醫療保險:我市用人單位辦理醫保增、減員須於每月6日至25日到市醫保中心窗口或網路申報(需先開通「E點通企業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平台」辦理。網上申報申請可在網站>>文件下載>>單位參保>>「網上申報材料匯總」下載查閱),並於申報(或審核通過)次月生效;增減員需提供材料詳見《單位參保人員增減變更申報表》(可在上述網站下載)。辦理地址:古田路128號勞動大廈二樓。
失業保險:失業保險辦理增員手續需帶以下材料:
一、在市社保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的企事業單位需提供的材料:
1、《福建省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手冊》;
2、《失業保險參保人員增減員申報表》;
3、08年後參保提供繳費第一個月的《社會保險費申報明細表》;08年前參保提供社保年度分解表或養老保險個人對賬單;
4、稅務部門繳費第一個月的繳費憑證;
5、已錄入人員參保資料的U盤;
6、個人免冠1寸近照1張。
二、在省社保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的企事業單位需提供的材料:
1、《福建省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手冊》;
2、《失業保險參保人員增減員申報表》;
3、經省社保經辦機構或地稅部門簽章的新參保人員花名冊;
4、稅務部門繳費第一個月的繳費憑證;
5、已錄入人員參保資料的U盤;
6、個人免冠1寸近照1張。
(註:沒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提供醫保參保材料)
三、在省、市機關社保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的企事業單位需提供的材料:
1、《福建省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手冊》;
2、《失業保險參保人員增減員申報表》;
3、在省機關保參保的單位應提供《福建省機關事業單位新增參保人員申報表》、《省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補繳申報表》;
在市機關保參保的應提供《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增減工作變動養老金繳交核定表》或《福州市機關事業單位執行企業職工基
本養老保險人員(增人增資)表》。
4、稅務部門繳費第一個月的繳費憑證;
5、已錄入人員參保資料的U盤;
6、個人免冠1寸近照1張。
(註:沒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提供醫保參保材料)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㈡ 2018福州辦理居住證需要什麼材料有沒有更快的方法可以拿到證
一、辦理材料:
申領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採集人像信息,提交《福建省居住證申領(變更、簽注)表》、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未滿16周歲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提交戶口簿),並按以下情形分別提交材料之一:
1、符合合法穩定就業:
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錄用(聘用)證書、社保繳納憑證其中一種即可。
2、符合合法穩定住所:
(1)居住在自有房屋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明、購房合同或者土地使用證、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等合法證明
(2)居住在親友家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明、購房合同或者土地使用證,另需提供房屋所有權人聲明(包括房屋所有權人與申領人的關系、申領人居住本址的情況、是否同意按此地址辦證等)
(3)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人身份證復印件、產權證明復印件、房屋租賃合同
(4)居住在用人單位宿舍的,提供用人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5)居住在學校宿舍的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
3、符合連續就讀:
學生證或者就讀學校出具的連續就讀證明。
二、辦理流程:
攜帶好資料提交到派出所,由派出所審核辦結。
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辦理居住證申領、換領、補領、簽注,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代辦人、委託人的居民身份證。
三、辦理機構:各鄉鎮派出所戶籍室。
四:沒有辦法可以更快拿到,辦理居住證的法定時限為受理後15個工作日,承諾時限為受理後9個工作日。
(2)失業證明到哪裡辦理福州擴展閱讀:
居住證的部分相關事項: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居住證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證簽發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持本人居住證和居民身份證、居住地住址或者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福建省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
福建政務服務網--居住證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