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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近親屬關系證明哪裡開

發布時間: 2024-10-18 08:36:07

1. 戶口遷到福州需要什麼條件

那個不過是把戶口暫時落在人才市場里
不算呀

福州市公安局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
有關許可權、時限和程序的規定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具體實際,對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的有關手續、許可權、時限作出規定如下:
一、辦理戶口
(一)出生登記
1.婚生嬰兒隨母親或父親落戶,憑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結婚證》、《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2.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婚生嬰兒,隨父親落戶,憑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結婚證》、《戶口簿》、母親戶口在市、縣(市)外,需提供母親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嬰兒未落戶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3.父母戶口遷往本市前出生的嬰兒,隨母親或父親落戶,憑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結婚證》、《戶口簿》、父母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嬰兒未落戶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4.父母辦理結婚登記前出生的嬰兒隨母親或父親落戶,憑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父母親《結婚證》、《戶口簿》、父母申請報告,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5.國外出生的嬰兒回國隨母親或父親落戶,憑嬰兒《出生證》(譯為中文)、《中國護照》、《結婚證》、《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6.非婚生嬰兒隨母落戶,憑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生母書面申請報告、社區(責任區)民警調查情況報告、《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分局、縣(市)區局戶政科科長審批。
7.非婚生嬰兒隨父親落戶,憑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父親申請報告、《戶口簿》、法院判決或DNA鑒定或《公證書》,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分局、縣(市)區局戶政科科長審批。
8.父母在國外,出生的嬰兒要求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親屬落戶,憑嬰兒《出生證》(國外出生的,需附《中國護照》及譯為中文的《出生證》)、父母《中國護照》或《中國護照》復印件、父母《結婚證》、與被投靠人關系證明、被投靠人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分局、縣(市)區局戶政科科長審批。
(二)注銷戶口
1.公民正常死亡申報注銷戶口,憑《死亡醫學證明》或火葬證明或村、居委會證明或死者單位證明、《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2.公民非正常死亡,憑死亡地公安機關證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證明、《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3.公民出境、出國定居憑出境、出國批准通知書、《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身份證丟失的,本人寫出報告),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4.公民出境、出國定居後,戶口未注銷,現要求注銷的,憑
出境出國人員的《護照》或《護照》復印件或《委託書》、直系親屬申請報告、《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身份證丟失的,需在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聲明本人公民身份號碼作廢,憑「聲明作廢」的當日報紙),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5.公民應征入伍,憑《入伍通知書》、《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6.內部注銷戶口,公民下落不明貳年以上,憑法院失蹤或死亡判決或直系親屬申請報告、《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經社區(責任區)民警調查核實,報所長審批。
(三)市、縣(市)外遷入
1.原戶口在本轄區的復員退伍軍人落戶,憑復員、退伍軍人申報戶口介紹信、《戶口簿》(與注銷戶口時住址有變動的,經查詢人口信息系統無信息的,需提供原戶籍地派出所出具入伍時注銷戶口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2.原戶口不在本市區、縣(市)的復員退伍軍人投靠本市區、縣(市)直系親屬落戶,憑市、縣(市)公安局簽章的復員、退伍軍人申報戶口介紹信、《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3.原戶口在本市區、縣(市)的解除勞教、釋放、刑滿釋放、假釋人員落戶,憑《解除勞教通知書》(副本)、《釋放證》(副本)、《戶口簿》(與注銷戶口時住址有變動的,經查詢人口信息系統無信息的,需提供原戶籍地派出所出具注銷戶口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4. 原戶口在市、縣(市)外的解除勞教、釋放、刑滿釋放、假釋人員投靠本市、縣(市)直系親屬落戶,憑解教通知書(副本)或釋放證(副本)、本人申請報告、原戶籍地派出所出具注銷戶口證明、被投靠人單位或村、居委會親屬關系及情況證明、《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戶政科長審批。
5.境外、國外人員回境內、國內定居的,台灣同胞憑省公安廳批準的定居通知書和台灣居民定居證,港澳同胞憑省僑務辦公室定居批復文件、華僑憑省公安廳出入境部門簽發回國定居證,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6.原戶口在本市、縣(市)的自費留學生、勞務、應聘等人員回國落戶,憑《中國護照》或有效入境證明、《戶口簿》(與遷出時住址變動的,經查詢人口信息系統無信息的,需提供原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遷出時戶口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7.原戶籍在本轄區的退學學生戶口落戶原籍,憑學校退學批文或退學證明、《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與遷出時住址變動的,經查詢人口信息系統無信息的,需提供原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遷出時戶口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8.原戶籍在本轄區的肄業、結業學生戶口落戶原籍,憑《肄業證書》或《結業證書》、《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與遷出時住址變動的,經查詢人口信息系統無信息的,需提供原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遷出時戶口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9.普通大中專畢業生(含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在本市、縣(市)已落實就業單位戶口落戶,憑設區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或教育部門簽發的《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或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或《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公務員錄用通知書》和《畢業證書》、《戶口遷移證》,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10.原戶籍在本市、縣(市)的普通大中專畢業生(含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未落實就業單位戶口落戶,憑《畢業證書》、戶口遷移證(與遷出時住址變動的,經查詢人口信息系統無信息的,需提供原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遷出時戶口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11.普通大中專畢業生(含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離校未落實工作單位,戶口遷回生源所在地,後落實就業單位,跨縣(市)遷移,憑市、縣(市)公安局簽發的《戶口准遷證》、《遷移證》,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12.由人才儲備中心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落戶,憑市、縣(市)公安局簽發的《戶口准遷證》或人才儲備中心落戶通知書、《畢業證》、《戶口遷移證》,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13.幹部、工人調動、退休幹部落戶,憑市局、分局、縣(市)區公安局簽發的《戶口准遷證》、《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市區准入條件確認通知書》〔縣(市)不需提供《市區戶口准入條件確認通知書》下同〕,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14.轉業幹部落戶,憑市局、分局、縣(市)區公安局簽章的軍隊轉業幹部戶口遷入審批表、住房證明、《戶口簿》、《市區准入條件確認通知書》,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15.引資引智落戶,憑市局、分局、縣(市)區公安局簽發的《戶口准遷證》、《市區准入條件確認通知書》、《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16.普通大中專畢業生(含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改派,憑市、縣(市)公安局簽章的報到證、《畢業證書》、《戶口遷移證》,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17.普通大中專錄取學生(含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需要遷移戶口的,憑市、縣(市)公安局簽發的新生落戶通知書,省、市教委招生花名冊、《戶口遷移證》,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18.學生轉學,憑市、縣(市)公安局簽章的《戶口遷移證》、集體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19. 成立集體戶(員工20人以上可成立),需提供企業房屋所有權證或有效的生產經營場所(含營業用房)租賃合同,企業法人簽名的申請書,企業營業執照,本單位負責管理集體戶口的部門、人員名單,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所長審批。
20.對引資引智類別人員要求掛靠親屬家庭戶內的,憑本人申請報告、掛靠戶主《戶口簿》、雙方到場,戶主簽字後,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註:普通大中專畢業生因貸款未還清,無法取得畢業證書的,可憑學校證明辦理落戶手續。凡年滿16周歲以上人員遷移,需交身份證標准相片兩張,並辦理身份證換證手續。
(四)市內、縣(市)內移入
1.住房搬遷,憑《房產證》或有效住房證明、《戶口簿》。
2.夫妻投靠,憑《結婚證》、夫妻雙方《戶口簿》。
3.投靠直系親屬,憑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或民警調查證明、雙方《戶口簿》。
4.分居立戶。家庭成員居住一處共同生活的立為一戶;子女或兄弟姐妹結婚後雖住在一起,但已分開生活的,可以分戶;獨身居民可自立一戶。辦理立戶憑《戶口簿》。
以上均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凡年滿16周歲以上人員戶口變動的,需交身份證標准照片一張。
(五)市、縣(市)遷出
1.幹部、工人調動、離退休、居民婚嫁、投親、購房等戶口遷出市外,憑遷入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准遷證》、原籍地《戶口簿》。
2.普通大中專錄取學生(含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憑《錄取通知書》、《戶口簿》。
3.退學學生戶口遷回原籍地,憑學校教務處退學批文、集體《戶口簿》。
4.肄業、結業學生戶口遷回原籍地,憑《肄業證書》、《結業證書》、學校證明、集體《戶口簿》。
5.普通大中專畢業分配(含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集體辦理憑學校花名冊、集體《戶口簿》,個人辦理憑《畢業證》、《報到證》、集體戶口簿活頁。
以上均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六)戶口項目更正更改
1.未滿18周歲公民要求更改民族,憑父母申請報告,區、縣(市)民族事務委員會證明、《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2.年滿18周歲公民要求更改民族,憑區、縣(市)民族事務委員會證明、本人申請報告、《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3.公民要求更改籍貫,按申請人祖父的籍貫更改(提供祖父籍貫證明,更改台灣省籍貫需提供對台辦證明,按統發〔2001〕32號文件規定)、《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4.公民要求更改出生地,憑原籍地派出所證明或《出生醫學證明》、本人申請報告(未滿18周歲由父母書面申請報告)、《戶口簿》,申請出生地改為國外的歸僑,需提供縣(市)、區以上的僑辦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5.學齡前兒童改名,需提供父母申請報告,父母《結婚證》、《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6.16周歲以下公民更改名字,需提供父母申請報告、學校證明、父母《結婚證》、《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所長審批。
7.公民要求更改性別。憑本人申請報告和國家指定醫院為其成功實施變性手術的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戶政科長審批。
8.16周歲以上改名或增加別名,憑本人申請報告、一貫學歷證明或單位查閱一貫人事檔案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戶政科長審批。(未滿18周歲人員由父母申請報告,並提供父母《結婚證》)。
9.更改姓氏,憑本人申請報告、父母《結婚證》或《離婚證》、《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經市公安局戶政處戶籍科長或縣(市)公安局戶政科長審批。(未滿18周歲人員由父母提出申請報告,並簽字蓋章)。
10.更正出生年月日,憑本人申請報告、單位人事部門查閱一貫檔案證明、招工(入伍)登記表及調資登記表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學籍卡或記載出生日期的一貫有效歷史證件、《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經市局戶政處處長或縣(市)局分管領導審批。(未滿18周歲人員由父母申請報告,並提供父母《結婚證》)。
11.出生年月日屬電腦錄入差錯的,憑:原始戶口底冊,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簽注屬電腦錄入差錯,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戶政科長審批。
12.公民要求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狀況、服務處所、職業等項目自然變更,需提供畢業證書、結婚證或離婚證、單位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13.屬公安內部工作出錯(除出生年月外),有依據可查、復印出錯依據(底冊、戶口簿),應給予更正,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七)戶口證件丟失
1.1995年(含95年)後《戶口遷移證》丟失,憑本人書面申請報告,經派出所查詢人口信息或《常住人口登記表》,出具未落戶證明,由遷出地派出所補填《戶口遷移證》後,參照遷入類型條款,給予辦理落戶手續,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2.1995年前《戶口遷移證》丟失,憑本人申請報告、遷出地派出所出具證明,其它手續參照遷入類型條款,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戶政科科長審批。
3.自費、勞務人員回國護照丟失,憑登報聲明作廢的當日報紙或入境口岸證明、本人申請報告、注銷地派出所證明、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所長審批。
4.釋放證丟失,憑釋放機關證明、本人申請報告、注銷地派出所證明、《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所長審批。
5.復員、退伍軍人申報戶口介紹信丟失,憑區、縣(市)復退辦證明、本人書面申請報告、《退伍證》、注銷地派出所證明、《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所長審批。
6.出生證丟失,憑原接生單位《出生醫學證明書》或《出生證》存根復印件並經接生單位簽章認可或接生單位出具的證明(無法提供出生證明,由社區民警調查筆錄),其它手續參照出生嬰兒隨母或父落戶條款,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戶政科科長審批。
7.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丟失,憑戶主申請補發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報告,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八)市、縣(市)外遷入,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戶政科窗口辦理或簽發《戶口准遷證》
1.購買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產權所有人系本人所有或直系親屬共有的,可按人均25平方米面積准予遷入夫妻、父母、未婚子女等直系親屬,已婚子女按人均面積可以整戶遷入,不允許拆戶遷入後再申請「三投靠」。辦理手續,憑《房產證》原件或《產權備案證明》、原籍地《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與產權人關系證明、《結婚證》(註:若產權證屬兩人以上共有,情況特殊的,需通知產權人到市、縣(市)公安局戶籍窗口辦理)。
2.購買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產權所有人系非直系親屬共有的,只允許其中1人及該人直系親屬享受購房遷入戶口政策,其他人必須聲明放棄。辦理手續,憑放棄聲明書、《房產證》原件或《產權備案證明》、原籍地《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與產權人關系證明、《結婚證》。
3.購買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產權人離婚要求隨遷子女戶口,子女必須判歸遷入方方可遷入。辦理手續,憑《房產證》原件或《產權備案證明》、原籍地《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與產權人關系證明、《離婚證》。
4.購買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產權人離婚後,另一方死亡,要求辦理隨遷子女戶口(含原判給另一方的子女)手續,憑《房產證》原件或《產權備案證明》、原籍地《戶口簿》、原籍地派出所出具與產權人關系證明、《離婚證》、派出所出具另一方死亡證明。
5.繼承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可按人均25平方米面積准予遷入夫妻、父母、未婚子女等直系親屬,已婚子女按人均面積可以整戶遷入,不允許拆戶遷入後再申請三投靠。辦理手續,憑《房產證》原件或《產權備案證明》、原籍地《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與產權人關系證明、《結婚證》,但原產權人戶口仍在原址未搬出的,新產權人不得遷入。(註:若產權證屬兩人以上共有,有特殊情況通知產權人到市、縣(市)公安局戶籍窗口辦理)。
一套商品房只可享受一次,二手房原產權人雖未享受,但戶口仍在原址未搬出的,新產權人不得遷入。
6.父母投靠子女,憑雙方《戶口簿》或戶籍證明、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或子女所在單位出具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產權證》或有效住房證明。(父滿60周歲、母滿55周歲,父母有退休證的不受年齡限制)。
7.夫妻投靠,憑夫妻雙方《戶口簿》或戶籍證明、《結婚證書》(福州市區結婚登記須滿三年)、產權證或有效住房證明。
8.子女投靠父母,憑父母結婚證、未成年子女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或《戶口簿》(已超過18周歲的普通中專、技工、職高、高中在校學生需出具學校在學證明和有效學生證),父母《戶口簿》、當地派出所或單位出具的子女與父母關系證明、《產權證》或有效住房證明。(投靠繼父或繼母需提供生父或生母《離婚證》或生父母死亡證明,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戶政科科長審批)。
9.凡已在我市、縣(市)落實接收單位的40周歲以下國家承認學歷的成人教育大專以上畢業生,憑市人控辦《市區戶口准入條件確認通知書》、《畢業證書》、原籍地《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10.凡在我市、縣(市)投資達80萬元人民幣,年上交稅額達到30萬元人民幣,在市、縣(市)注冊、年生產總值達到500萬元人民幣的外資企業、民營企業的人員,辦理戶口憑:市人控辦《市區戶口准入條件確認通知書》、企業營業執照、勞動合同書、原籍地《戶口簿》或戶籍證明。〔縣(市)投資金額可按縣(市)政府規定執行〕。
11.工作調動,憑《調令》復印件、《調動(錄用)人員情況登記表》、《戶口簿》或戶籍證明、住房證明、省人事廳或市人事局《市區戶口准入條件確認通知書》。
12.引進人才,憑《調令》、《職稱證》、《調動(錄用)人員情況登記表》、《戶口簿》或戶籍證明、住房證明。
13.拆遷戶口凍結,憑《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房地產管理局房屋拆遷通知書》、通知派出所凍結戶口。
14.榕籍知青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要求回原籍的,憑市勞動局《市區戶口准入條件確認通知書》、榕籍知青有效證明、住房證明等、本人申請報告、身邊無子女的證明(申請隨遷一個已成年子女)、戶口所在地《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15.易地幹部離休要求到市、縣(市)安置的,憑市人控辦《市區戶口准入條件確認通知書》、原籍地《戶口簿》或戶籍證明、《離休證》、住房證明。
16.錄取公務員,憑《調動(錄用)人員情況登記表》、原籍地《戶口簿》或戶籍證明、《福建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通知書》。
17.轉業幹部,憑省、市軍轉業安置辦或組織部門《市區戶口准入條件確認通知書》、《軍隊轉業幹部戶口遷入審批表》、《轉業證》、投靠人《戶口簿》、《結婚證》。
(九)由市局或縣(市)公安局戶籍窗口審核辦理或簽發《戶口准遷證》
1.凡已在我市落實接收單位的40周歲以下國家承認學歷的高中畢業生(含高職、技校),憑我市用人單位錄(聘)用手續、用人單位執照、社保手續、勞動合同和《畢業證書》、原籍地《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2.隨軍家屬,憑《幹部家屬隨軍報告表》、《結婚證書》、《任命書》、市公安局要求協商函、《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3.國際船員,憑主管單位證明、《海員證》、《結婚證書》、投靠人《戶口簿》。
4.市、縣(市)外普遍大中專畢業生(含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改派,憑《報到證》、改派審批表、《戶口遷移證》、《畢業證書》。
5.普遍大中專(含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錄取學生,憑學校介紹信、高招辦花名冊。
6. 普遍大中專(含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學生轉學,憑省、市教委批復文件、《戶口遷移證》。
7.駐榕辦,憑市人控辦《市區戶口准入條件確認通知書》、住房證明、原籍地《戶口簿》或戶籍證明、駐榕單位申請常住戶口人員審批表。
8.成批成建制,憑市人控辦《市區戶口准入條件確認通知書》、住房證明、原籍地《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9.市人才儲備中心接收的普通大中專畢業生(含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落戶,憑市人才儲備中心落戶通知書、《畢業證》、《戶口簿》或《戶口遷移證》。
10.普通大中專畢業生(含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離校未落實工作單位戶口遷回生源所在地,後又落實就業單位的,憑設區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或教育部門簽發的《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或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或《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公務員錄用通知書》和《畢業證書》、《戶口遷移證》。
11.原籍在本市、縣(市)外的,因父母雙方戶口已遷入市、縣(市)的普通大中專畢業生(含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未落實就業單位戶口落戶,憑《畢業證書》、戶口遷移證、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父母親《戶口簿》。
12.留學人員落戶,憑留學人員來閩工作通知書、省、市人事部門審核認定留學人員證明、接收單位證明、《中國護照》、住房證明。
13、出國定居未滿1年要求回國落戶,憑《中國護照》、原戶籍地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住房證明。
(十)其它
1.1992年4月1日之前抱養子女,辦理落戶需提供養父母申請報告、棄嬰發現地派出所證明、村、居委會證明、養父母《戶口簿》、《結婚證》,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經社區(責任區)民警調查筆錄,逐級呈報,市公安局戶政處處長或縣(市)公安局分管領導審批。
2.1992年4月1日之後抱養子女,辦理落戶需提供養父母申請報告、區縣級民政局簽發的《收養證》、養父母《戶口簿》、《結婚證》,由派出所窗口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市公安局戶政處處長或縣(市)公安局分管領導審批(戶口已落在福利院的兒童須提供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3. 易地復員退伍軍人安置,由市公安局戶政處戶籍科長審批。
4. 按榕公境〔2003〕058號文件規定的福清市、長樂市、連江縣部分村、居委會戶口遷出,由市局戶政處戶籍科長審批。
5.因退休、退職、辭職、下崗職工要求回原籍落戶的,憑本人申請報告、《退休證》或退職或辭職或下崗有效證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何時何地遷出戶口證明、《戶口簿》或戶籍證明、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隨遷人員關系證明、《結婚證》、《產權證》,由派出所窗口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經市公安局戶政處處長、縣(市)公安局局長審批。
6.未成年子女因父母出國、服刑、死亡,投靠本市、縣(市)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親屬生活,需提供父母注銷戶口證明或法院判決書、父母《結婚證》、與被投靠人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市公安局戶政處處長或縣(市)公安局局長審批。
(十一)辦理戶口時限
1.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或市局、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戶籍窗口直接辦理,經審核,手續齊備的,當場辦理。
2.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所長審批的,時限為5個工作日(包括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及社區民警調查)。
3.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戶政科長審批,時限為10個工作日〔縣(市)13個工作日〕,其中:派出所5個工作日→分局5個工作日或縣(市)公安局8個工作日。
4.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經市局、縣(市)公安局戶政處戶籍科長、戶政科科長審批,時限為15個工作日〔縣(市)13個工作日〕,其中:派出所5個工作日→分局5個工作日→市局5個工作日〔派出所5個工作日→縣(市)公安局8個工作日〕。
5.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經市局戶政處處長審批的,時限為30個工作日,其中:派出所6個工作日→分局6個工作日→市局戶政處經辦6個工作日→市局戶政處戶籍科科長〔縣(市)公安局戶政科長〕6個工作日→市局戶政處處長〔縣(市)公安局局長〕6個工作日。
二、辦理居民身份證
(一)受理
1.初到齡申領,本人憑戶口簿、本人學生證原件和復印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受理。對申領人出具的證明,應按年月日的順序裝訂留存備查。
2.丟證重新申領和到期換領證件的,本人憑戶口簿、本人相片,並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受理。但啟用無底卡居民身份證製作系統後,已掃描過符合制證標准相片的,不需再提供相片(到期限換領和自領證十年後群眾要求換照片的除外)。未掃描過符合制證標准相片的,由本人提�/ca>
參考資料:http://www.fzgahzxx.gov.cn/newsmanage/shownews.asp?id=379

2. 福州集體戶口落戶條件

福州集體戶口落戶條件如下:
1、因投靠本市直系親屬(指父母、夫妻、子女)需將戶口遷入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的(包括「農遷農」);
2、因離婚、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需將戶口遷入親戚朋友戶口所在地的;
3、單位集體戶口人員因工作變動、單位轉制或辭職、解聘及工廠倒閉等原因,需將戶口遷入親戚朋友戶口所在地的;
4、屬駐穗辦集體戶口工作人員及家屬和福利院集體戶口的兒童,以及監外執行人員,要求市內遷移的;
5、因住房調整等原因需將戶口遷入房屋所在地入戶的。
辦理資料:
1、因投靠直系親屬的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農遷農」的還需提供遷入地村委會同意遷入的證明);
2、因離婚、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的,需提供遷入地業主的合法房產證明、入戶人的《離婚證》或房屋被屋主收回的相關手續證明,以及遷入地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同意遷入證明;
3、單位集體戶口人員因工作調動、單位轉制或辭職、解聘及工廠倒閉等原因的,需提供遷入地業主合法房產證明、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遷入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3. 如何證明父子關系

開具父子關系證明可到原出生申報戶口的派出所查出生證,出生證上明確其父親、母親姓名,由該派出所戶籍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親屬關系公證是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申請人因血緣、婚姻、收養而與他人產生的相互關系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辦理親屬關系公證應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1. 當事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2. 本人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蓋有人事、勞資、組織專用章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內容詳見證明信參考樣本。

3. 當事人的親屬在境外,則還需提供境外親屬的來信。證明信參考樣本中「域外親屬關系」一欄要求開具。

4. 如果委託他人代辦,受託人還要提供當事人的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3)福州近親屬關系證明哪裡開擴展閱讀∶

按現行規定,對於戶口不在一起的情形,如果不能用戶口簿證明存在父子關系的,當事人可以前往公安派出所,請求公安派出所在核實後依法出具相應的親屬關系證明。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相關規定

《關於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

公民在辦理相關社會事務時,無法用法定身份證件證明的事項,需要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辦理。主要包括下列9類情形:

其中之一:親屬關系證明。曾經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系,歷史戶籍檔案等能夠反映,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實後應當出具。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親屬關系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