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福州路邊停車收費標准
法律分析:福州城區范圍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方式:
(一)機場、車站、碼頭、交通樞紐站和公共交通(含軌道交通)首末站、換乘站等配建的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二)下列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1、政府全額投資(指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和交通投資公司投資)建設的專業停車場;
2、公立(辦)的醫院、學校、體育場館、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場館、博物館、養老院、殯儀館等配建的停車場所;
3、旅遊景區配建的停車場所。
(三)道路停車泊位和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所執行分區域差別化收費政策。
(四)對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建設停車設施,要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社會投資者。具體收費標准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統籌考慮建設運營成本、經營期限、社會承受能力、政府財力投入、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等因素協議確定。納入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范圍的停車場除外。
(五)除上述范圍以外的各類停車場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據價格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自主制定。
法律、法規、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對停車場價格管理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⑵ 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設與管理辦法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福州市的城市道路建設與管理辦法注重規劃與建設的嚴謹性和協調性。首先,第七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需組織建設、規劃和公安交通等部門共同制定城市道路發展規劃,根據總體規劃展開年度建設計劃,計劃需經政府批准後實施。
城市道路的建設不僅獨立進行,還要與舊區改建、新區建設、住宅小區和開發區的綜合開發緊密結合,確保管線、桿線、綠地和行道樹等基礎設施的統一規劃和同步建設,第八條對此進行了強調。
資金來源的多樣性是城市道路建設的保障,第九條指出,資金可以通過政府投資、國內外貸款、集資、發行債券、受益者出資等多種方式籌措。同時,第十條強調了新建、擴建和改建城市道路的規范化管理,實行工程招投標、質量監督、監理和保修制度,確保施工單位具備相應資質,遵循國家和地方的技術規范和標准。
在施工階段,第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在開始城市道路工程前必須提交規劃批准文件等申請施工許可證。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在十五日內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不合格則給予書面答復,確保合法施工。未獲許可的項目不得擅自施工。
工程竣工後,第十二條要求建設單位必須通過驗收。只有驗收合格後才能辦理竣工決算並交付使用,否則不能投入使用。對於利用貸款或集資建設的大型橋梁,通行費收取也有明確規定,轉讓經營管理權的受讓方需按批準的方案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