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福州戶口落戶政策有哪些原則
福州戶口落戶的政策包括需要尊重公民的意願,做到想落盡落,並且能夠以人為本,做到能寬盡寬,同時能夠比較便捷的辦理,做到可簡盡簡,這是在福州的落戶的過程中需要做到的原則。(一)尊重意願,想落盡落
根據群眾提供的申請材料,可在居住、就業、近親屬處落戶。
為充分尊重落戶意願,又要引導據實申報落戶,在落戶地址的選擇上應首先堅持經常居住地落戶這一原則,同時又體現合理有序落戶的基本規則:
有合法產權(或使用權)房屋的,應當在該產權房屋地址落戶;
無合法產權(或使用權)房屋的,可區分不同情形提交落戶材料,自行選擇各類集體戶地址落戶,確保想落盡落、有序落戶。
同時根據群眾工作、生活的便利需求,可兜底選擇任一公安派出所設立的公共地址集體戶落戶,實現落戶「零門檻」。
(二)以人為本,能寬盡寬
擴大親屬隨遷、投靠落戶范圍,范圍擴大至近親屬(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兄弟姐妹);
降低集體戶設立條件,單位集體戶從業人數降至5人,並拓展至商住樓也可設立集體戶。
六縣(市)、長樂區和倉山三江口區域租賃私有住房的落戶限制,落戶的要求:
租賃的私有住房須經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登記備案,且私有住房產權人同意,申請人、配偶及隨遷人員在本縣(市)范圍內無合法產權房屋(落戶三江口區域人員不提供)。
(三)便捷辦理,可簡盡簡
可下放的許可權盡量下放,原由縣級公安機關審核、派出所所長審批的,全部下放至派出所窗口直接辦理;
申請材料能少盡少,多以承諾聲明書來代替各類證明材料,倡導誠實守信的價值取向;
能少跑路的盡量一趟辦結。
施行落戶「零門檻」政策,必須自覺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申請人故意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證明、承諾聲明的,取消落戶資格並納入個人徵信系統;
已辦理落戶的,要注銷戶口登記並退回原籍處理。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福州落戶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辦理,在福州落戶的原則需要做到便捷辦理的過程,能夠按照相應的實際情況按照程序進行辦理,做到以人為本還有需要尊重在遷移戶口的申請人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