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福州電動車最新政策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關於福州城區電動自行車黃色號牌附加標識實行教育引導式動態管理規定的通告
為充分發揮電動自行車號牌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導功能,提升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減少道路交通違法,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群策群力共同改善城市交通環境和文明形象,根據《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福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福州城區電動自行車號牌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定,五城區電動自行車黃色號牌根據車輛的交通違法情況附加使用綠色和紅色兩種顏色標識,實行教育引導式動態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適用條件
黃色號牌電動自行車依據下列情形,號牌附加綠色或紅色標識,牌號不變。
01
綠色標識:
黃色號牌電動自行車1年內無交通違法的,依申請附加綠色標識。使用中發生交通違法的,按照黃色號牌車輛進行管理,並應當在30日內辦理取消綠色標識。
因綠色標識取消後再次申請的,自綠色標識取消之日起重新計算,無交通違法時長相應延長一年,依次類推。
①自主辦理。民警查處交通違法時,對需要取消綠色標識的黃色號牌電動自行車,通過處罰決定書一並告知當事人,同步簡訊推送告知車輛所有人,車輛所有人到交警大隊辦理。
具體流程為:車輛所有人通過「e福州」APP或「福州交警微發布」微信公眾號網上申請→15日後到大隊窗口辦理。
②強制辦理。民警查處交通違法時,依據警務通實時顯示的推送結果,對需要取消綠色標識的黃色號牌電動自行車,未在30日內自主辦理的,依法扣車審查,取消綠色標識。
具體流程為:扣留車輛至涉案停車場→取消綠色標識→當事人網上處理交通違法後到涉案停車場領車。
02
紅色標識:
1個季度累計交通違法數量2起及以上的,或1年內累計交通違法數量3起及以上的,按照附加紅色標識車輛進行管理,並應當在30日內辦理附加紅色標識。附加紅色標識使用滿一年未再發生交通違法的,紅色標識予以取消。
①自主辦理。民警查處交通違法時,對達到附加紅色標識的黃色號牌電動自行車,通過處罰決定書一並告知當事人,同步簡訊推送告知車輛所有人,車輛所有人到交警大隊辦理。取消紅色標識的,車輛所有人到交警大隊辦理。
具體流程為:車輛所有人通過「e福州」APP或「福州交警微發布」微信公眾號網上申請→15日後到大隊窗口辦理。
②強制辦理。民警查處交通違法時,依據警務通實時顯示的推送結果,對達到附加紅色標識的黃色號牌電動自行車,未在30日內自主辦理的,依法扣車審查,附加紅色標識。
具體流程為:扣留車輛至涉案停車場→號牌附加紅色標識→當事人網上處理交通違法後到涉案停車場領車。
二、限制通行
紅色標識的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限行規定:
1、全天禁止通行鰲峰大橋、閩江大橋、三縣洲大橋、解放大橋、尤溪洲大橋、金山大橋、洪山大橋。
2、高峰時段(7:00-9:00,17:00-19:00)禁止在鼓樓、台江、晉安區二環(不含)以內區域道路通行。
三、不予辦理號牌延期
黃色號牌電動自行車使用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號牌延期:
(一)所有人戶籍遷出福州超過6個月的;
(二)所有人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超過6個月的;
(三)紅色標識的電動自行車違反限行規定,經警告一次後再次違反規定的;
(四)紅色標識的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違法數量年度累計2起及以上的。
四、獎勵措施
黃色號牌電動自行車附加綠色、紅色標識後,根據交通違法、接受學習教育等情況實行獎勵管理。
1、取得綠色標識後超過一年以上無交通違法,且車輛使用滿10年的,依申請更新車輛。
2、車輛所有人戶籍遷回五城區或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的,可以申請恢復黃牌搖號資格或恢復原登記車輛(使用原號)。
具體流程為:車輛所有人通過「e福州」APP或「福州交警微發布」微信公眾號網上申請→15日後到大隊窗口辦理。
3、對在30日內自主辦理附加紅色標識且符合本通告第三條(不予辦理號牌延期)中的第(三)項、第(四)項情形的電動自行車,3個月後可以網上申請參加屬地交警大隊組織的學習或交通志願活動,不少於五次,滿一小時為一次,考試合格後恢復原登記車輛和原號牌。對未在30日內自主辦理附加紅色標識的,不適用獎勵措施。
本通告中的一年內指近12個月,一個季度指自然季度。本通告相關規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⑵ 福州電動車無牌照上路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
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
駕駛未依法登記、上牌的非機動車上路駕駛的,由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元罰款;若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其車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於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一百一十九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福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駕駛實行登記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元罰款:
(一)應當登記但未登記的;
(二)未懸掛或者未按規定懸掛非機動車號牌的;
(三)故意遮擋、污損非機動車號牌的;
(四)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
(五)使用其他非機動車的號牌、行駛證的;
(六)加裝、改裝動力裝置的;
(七)改變外形或者已登記的技術數據的;
(八)違反規定載人的。
《福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的,處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二十元罰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五十元罰款: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或者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行駛證的;
(二)違反信號燈、禁令標志、標線通行的;
(三)駕駛加裝、改裝、拼裝的電動自行車;
(四)應當登記但未登記的;
(五)違反區域通行管理規定的;
(六)未懸掛或者未按規定懸掛電動自行車號牌的;
(七)污損、故意遮擋電動自行車號牌的;
(八)改變外形或者已登記的技術數據的;
(九)違反規定載人的。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