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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讀小學要什麼手續

發布時間: 2022-01-19 05:25:19

⑴ 小學入學需要哪些證件福州

1、小學入學什麼證件也不需要。
2、小學入學只要夠6周歲就可以入學,這是孩子受教育的權利,是國家義務教育法的規定。
3、孩子入學 最好要有戶口,這樣可以辦理學籍,如果沒有戶口的話,可以先入學,然後補辦戶口,再補辦學籍。

⑵ 外地戶口想在福州上小學一年級要辦理什麼手續及費用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具備「三證」( 原籍戶口簿和父母身份證、父母一方與就業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工商營業執照、父母雙方半年及以上的暫住證)即符合報名條件。「父母雙方半年及以上的暫住證」是指當年3月1日之前辦理的有效暫住證,如換新證,應提供舊證(新舊證的間隔時間不宜超過1個月)。在轄區內已購房者無需提供暫住證。
費用因為是義務教育,小學只要幾十元。

⑶ 外來人口小孩在福州上小學要辦什麼證件

打110詢問。。。

⑷ 外地小孩在福州上學要辦什麼手續嗎

原籍的戶口本,暫住證,身份證,原來每年要交960元錢,今年開始聽說取消了, 具體情況沒見到,不好說了,學校現在不愛收外地生了,原因這個你自己想想. 去找找關系吧,這個才最重要.有關系可省不少錢

⑸ 其他省份的去福建就讀小學一年級需要哪些手續

二,入學第三條所有適齡兒童應依法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凡年滿6周歲(截至當年8月31日)的兒童,按免試,就近入學的原則,到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小學入學手續.一年級新生名冊由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經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新生即取得學籍--------------------------------------------------------------------------------福建省教育廳文件閩教基〔2007〕77號關於印發福建省小學學籍管理法的通知各市,縣(市,區)教育局,福州實驗小學,福建師大附小: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省小學學籍管理,規范小學學行為,滿足初等義務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我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福建省小學學籍管理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學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最基礎的常規管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根據新形勢的要求,規范學籍管理,加強檢查監督,同時要在實施過程中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問題,以便進一步完善小學學籍管理法.各地執行本法的情況及實施中的具體問題,請及時報我廳基礎教育處.福建省教育廳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主題詞:教育小學學籍管理通知福建省教育廳公室2007年12月27日印發福建省小學學籍管理法(試行)一,總則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規范學校管理,保證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現結合本省實際,特製定《福建省小學學籍管理法(試行)》(以下簡稱《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本省各級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舉的全日制小學及特殊教育學校(含九年一貫制學校的小學部).本《法》按學校管理的隸屬關系,在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由學校校長負責組織實施.二,入學第三條所有適齡兒童應依法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凡年滿6周歲(截至當年8月31日)的兒童,按免試,就近入學的原則,到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小學入學手續.一年級新生名冊由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經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新生即取得學籍.小學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的服務區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劃定.認定學生實際常住戶籍所在地應堅持學生戶籍所在地與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相統一,學生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常住地相統一的原則.盲,聾,弱智等殘疾兒童的入學年齡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第四條適齡兒童需要免入學,緩入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事處)出具免入學和緩入學證明,經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因身體原因申請免入學,緩入學的,應當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緩入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入學申請.第五條小學應創造條件接收視力,聽力,智力等輕度殘疾兒童隨班就讀,並努力為其創造良好的教學環境.殘疾兒童隨班就讀的條件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第六條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動人口子女,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到非戶籍所在地接受初等義務教育的,可以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就讀.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為流出學生保留學籍.流出學生需返回戶籍地,要求回原學籍所在學校就學,學校不得拒收.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為流動人口子女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條件,並建立專門學籍,列入事業統計.第七條外國學生入學必須符合教育部《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法》的有關規定.第八條小學入學分班應採取隨機分配的法進行,不得通過任何面試,筆試等方式為學生分配班級,更不得舉任何形式的重點班,快慢班.每一個教學班學生人數一般不超過45人.三,考勤和素質發展測評第九條學生上課,參加社會實踐等各項活動都實行考勤.學生上學期間應按規定時間到校和離校.因故不能按時上課或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必須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班主任請假.對無故曠課和經常遲到,早退的學生,班主任應及時了解情況並通知學生家長,共同做好教育工作.第十條寄宿制學校應加強對寄宿學生的管理,實行寄宿生在校考勤制度,確保寄宿生在校安全.寄宿制學校要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寄宿生作息制度,確保學生足夠的休息和睡眠時間.第十一條學校應按照課程計劃和課程標準的要求,遵循導向性,全面性,發展性,有效性,可行性的原則,關注發現學生成長過程中的變化,進步,全面,准確,科學地評價學生,測評學生素質發展狀況,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第十二條學生評價目標體系包括基礎性發展目標和學科學習目標兩個方面.在評價實施的過程中應盡量做到兩者的有機融合,體現國家課程標准對不同學段學生的基本要求.評價採用等級制.基礎性發展評價目標應綜合道德品質與公民素養,學習能力,交流與合作能力,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觀,綜合實踐活動等方面.各地和中小學校應根據不同年段學生的年齡特徵,分年段提出具體的評價要素.學校要根據國家課程標准提出的教育目標和要求,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各學科評價方案.學生在小學畢業時,學校應填寫《畢業生綜合素質與學業學習情況評定報告單》,反映學生整個小學學習階段的發展情況.第十三條學生評價的過程包括形成性評價和終結性評價兩個主要環節.形成性評價是在學生日常學習過程中進行的評價,要發揮其激勵和目標導向功能,注重質性評價.成長記錄是形成性評價的重要方式,要建立每個學生的成長記錄檔案.成長記錄要關注學生個性的發展,體現學生的優勢領域.終結性評價是指在學期,學年末或學段學習結束時對學生進行的全面評價,由學校組織實施.學期,學年終結性評價的結果以報告單(冊)的形式向學生和家長反饋.內容包括基礎性發展評定,學業成績評定,興趣和特長以及老師評語.評語包括對學生素質發展的綜合性評價和學生學科學習過程的質性評價.評語應在對搜集到的學生資料進行分析,並與學生,家長交流,溝通的基礎上產生.評語應多採用激勵性語言,客觀描述學生的進步,潛能及不足,提出明確,簡要的改進意見.第十四條學業成績的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成績實行等級制,按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或A,B,C,D)四個等級評定.語文,數學為考試學科,其他學科為考查科目.學業成績被評為不及格等級(或D等級)的學生,應在下一學期開學時補考相應科目,並按補考後的成績確定等級,作為測評成績.學校要嚴格控制考試次數,不得將學生的考試成績排名次或張榜公布.少數學業成績優異的學生,經任課教師提名,學校批准,可以免予參加一門或幾門課程的考試(考查).學生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考核,必須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事先向學校教導處申請,經批准,可以緩考.四,轉學第十五條學生因家長工作異地調動,住房搬遷或其他原因,戶籍遷離原學校服務區,且路途遠不能在原校學習的,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持以下證明材料,向轉入地學校提出轉學申請,經轉入學校同意,並經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後,再到轉出地學校和轉出地教育行政部門相關手續.1,常住地戶籍冊(經核查後留復印件);2,轉學申請表(一式四份)(附件4);3,轉學證明(附件5);4,學生學籍卡片(附件12)和學生素質發展報告冊;5,學生就學期間留級,休學證明(針對有留級,休學的學生);學生轉學應認真填寫轉學申請表,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審查有關材料,凡塗改,偽造證件等弄虛作假者應追究責任.學校不得接收無轉學證明的學生入學.第十六條轉入學生原則上由戶籍所在地片區內小學接收,學校對符合轉學條件並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轉入的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如果轉入學校該年級班生數確已滿額,難以再容納轉學生時,應向家長說明情況,並及時報告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由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就近入學原則,統籌安排到該年級班生數有餘額的學校入學.學校接收轉學生後,應及時將轉學證明的回執寄回轉出學校存檔.第十七條轉學手續一般在學期結束前或新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學期中途一般不轉學手續.學生在休學期間不得轉學.第十八條轉入學校應把轉學生安排在與就讀學校相應的年級,不得留級.學生轉學,應由轉出學校將學生個人學籍檔案送交,郵寄轉入學校,或根據本人申請經密封後由學生自帶送達轉入學校.學校接收轉學學生時不得進行入學考試.第十九條學校對轉入學生的轉學證明和轉出學生的轉學證明存根,以及轉學申請表,應在學年初學校基層報表上報時一並整理成冊,歸檔保存.所整理的證明材料中轉入與轉出的學生人數,應與學校基層報表上報的轉入與轉出人數相一致.五,休學,復學,退學第二十條凡因身體狀況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的學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學校申請休學,填寫休學申請表(附件6).因病申請休學者應出具縣級以上的醫院證明,病歷及醫療收費發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學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在經班主任同意,學校審核並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休學.六年級下學期原則上不休學手續.第二十一條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下一學年初始日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因病休學的應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因其他特殊情況休學的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繼續休學手續,在經學校審核並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繼續休學.第二十二條休學期滿或休學期未滿請求復學者(因病者需持區,縣級以上醫院康復證明),經學校審核批准後,可以復學,並編入休學時的年級就學,也可根據學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要求及學生的實際學力,編入原年級就讀.在休學期間,其學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轉學.第二十三條學校應積極採取措施防止學生輟學.學生中途輟學,學校應及時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事處)及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協同當地政府依法動員,組織其返校就學;對借讀的學生輟學的,學校也應及時書面通知學生戶籍所在學校及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其戶籍所在學校應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事處)報告,並協同做好動員入學工作.第二十四條對小學在籍生,除因病或因故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允許學生退學.喪失學習能力必須退學的,需按學校隸屬關系報所在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批准,其退學手續一律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第二十五條出國定居並就讀者,憑學生本人護照和戶口簿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六,借讀第二十六條借讀系指學生到非本人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讀學習.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借讀:1,邊防,海島駐守部隊的子女;2,在省內興企業的港,澳,台胞及華僑,外籍人員的適齡子女;3,父母雙方從事地質勘探等流動性較大的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4,父母雙方不在學生戶籍地工作,需隨父母居住生活的學生;5,父母離異,撫養一方無法履行監護人職責或喪失監護能力,確需由其親屬撫養監護的學生.第二十七條尚未入學的年滿6周歲的適齡兒童,因上述原因需在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學生家長可向工作和暫住地片內小學提出書面入學申請,並出具戶口簿,父母工作或經商證明,暫住地證明等有效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經借讀地學校同意,名單報經借讀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有關借讀手續.接收借讀新生的學校必須為他們建立本校學籍,編列本校學籍號,並納入本校小學基層報表的小基3-1分年級,分年齡學生數統計范圍.第二十八條已在小學就讀的學生因上述原因需在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學生家長可向工作和暫住地片內小學提出書面借讀申請(附件7),並出具戶口簿,原學校提供的學籍證明或借讀證明,父母工作或經商證明,暫住地證明等有效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經借讀地學校同意,並經借讀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再到原學籍所在地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相關手續.學生借讀,應由借出學校將學生個人學籍檔案送交,郵寄借入學校,或根據本人申請經密封後由學生自帶送達借入學校.借讀接收學校在上報本校基層報表的小基3-2學生變動人數統計表時,應把此類借讀生作為轉入學生人數統計,加入表格中增加學生數的"轉入"欄內上報,納入本校小學基層報表的小基3-1分年級,分年齡學生數統計范圍.第二十九條適齡兒童在新居住地借讀入學後,借讀學校應將原學校提供的借讀證明單(附件8)中的借讀回執部分填好並裁下(一年級新生由接收學校提供入學證明),由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及時交(或由接收學校函寄)該生原戶籍所在學校作為已入學憑證.同時借讀學校應將借讀學生花名冊(附件3)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借讀學生人數限額按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條借讀學生在借讀校完成初等義務教育規定年限教育的,應由借讀學校發給相應的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書,肄業證書).七,升級,留級第三十一條小學生每學年修完課程計劃規定的課程,逐年升級.第三十二條小學原則上實行不留級制度.少數學生確因學習困難,可由學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准予留級.第三十三條升級,留級一般在學年末.八,畢業,結業,肆業第三十四條學生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學業成績評定和基礎性發展評定合格(含補考),准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小學生畢業證號編排方式與學籍號編排方式相同,只是從左到右頭兩位數表示畢業年度.第三十五條對修完小學規定課程,但成績不符合畢業要求的,予以結業.由學校頒發《結業證書》.第三十六條對雖未修完小學課程,但修業年限已滿初等義務教育年限(六年)者,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九,獎勵和處分第三十七條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學生,應給予獎勵.獎勵等級可分班級獎,學校獎和上級主管部門獎.學生受到校級以上獎勵,需由學生民主評議推選,經班主任和任課教師綜合評定,在校務會議或行政擴大會議上討論通過,並在學校張榜公示.對學生的獎勵,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記入學校檔案和學生個人學籍檔案.第三十八條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學生嚴重違反《小學生守則》或治安管理處罰法,且經多次教育未改者,應給予處分.處分學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經校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批准,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三種.學校不得開除或勸退學生.對學生處分要事實清楚,依據明確,處分適當.要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並允許學生申辯.對學生的處分不得張榜公布,不得召開學生大會宣布.學校應將處分決定通知學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學生對處分不服可以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訴人的內容給予處理並答復.學生處分決定及有關材料應存入學生個人學籍檔案.受處分的學生,經過教育認識錯誤,確有改正表現並有明顯進步者,學校應及時撤銷處分,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處分撤銷後,應及時從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中撤出.十,管理職能第三十九條學生學籍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制度,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積極配備軟體平台,形成學籍電子化管理網路.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確定專人負責學生學籍檔案的管理工作,學籍檔案資料應做到齊全,規范,准確.第四十條學籍檔案實行全省統一表式,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一年級新生注冊後由教導處編列學號,設立學籍卡片(附件12),永久保存.學生學籍號用十位數編列:從左到右頭兩位數表示入學年度;第三,四位表示學校校址所在地的縣(市,區)編號(附件13);第五,六位表示由縣教育行政部門所確定的學校代號;最後四位數表示由學校所確定的學生順序代號.教導處所編列的本校一年級新生學號必須連續,中間不能出現斷碼.小學生學號應前冠"X"字母.其中戶口不在本縣(市,區)的學生,在其學籍號後加上字母"LD"識別.鄉鎮中心小學所屬的村完小必須把一年級新生檔案上報中心校,再由中心校統一編列全鄉鎮一年級新生學號,從而保證全鄉鎮一年級新生學號的連續性.學校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自行編列學號.學生升級,留級,轉學,休學,復學,借讀學號均保持不變,直至畢業.若轉入或借讀的學生來自外省學校,且未曾在本省建立過學籍號,則必須按本校編列學號法為其編排新的學號,順序應放在已排學號之後,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籍卡上應註明學生的身份證號.學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確需更名,須持蓋有公安部門戶籍專用章的證明,到學校所屬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更名手續.第四十一條學校必須建立健全學籍檔案和學籍管理制度,學籍檔案應永久保存.學校學籍檔案應包括:1,小學新生花名冊;2,學生學籍卡片;3,在校生分班名冊;4,小學畢業生花名冊;5,小學學生學籍變動情況登記;6,轉學,學歷證明存根及相關憑證資料;7,學生獎勵處分材料.第四十二條學校新生名冊及學生轉學,休學,復學,留級,借讀等學籍變動情況登記表(附件2,附件3),應在新學年,新學期開學後15天內匯總上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電子學籍檔案應及時更新.學生入學情況學年統計應與教育年度統計基層報表要求一致,同步進行.第四十三條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無法繼續學習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注銷其學籍,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註明並上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四十四條民小學要按照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使用本《法》規定的統一表式.第四十五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要加強管理,建立符合本縣(市,區)實際情況的學籍備案制度,並及時糾正和處理學籍管理中出現的問題.第四十六條學籍管理必須實事求是,學籍檔案必須妥善保存,不得弄虛作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學生學籍信息,對休學,轉學,借讀,畢(結)業和表彰獎勵等弄虛作假的,塗改學籍檔案的,統計虛假瞞報的,無正當理由拒收流動人口子女的,教育行政部門將視情節對學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第四十七條學生或其父母及其他法定監護人不按本《法》有關手續,一經發現由有關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立即糾正處置.第四十八條民學校違反本《法》,教育行政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十一,附則第四十九條本《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原已下發的學籍管理文件與本《法》不符的,以本《法》為准.第五十條本《法》由福建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⑹ 小學上學報名需要哪些證件

一、上私立小學,沒有特殊的所需證件的限制。

二、上公立小學,入學條件有所限制,需要如下證件:

1、凡需接受義務教育的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均需辦理相關居住證件,其父母或父母一方須持有1年及以上有效的《居住證》及務工證明。

2、《戶口本》

3、有房產證,則一定要帶著《房產證》或者購房協議或購房收據;沒有房產證,則要有在房產局備案的租房合同。

4、帶好戶口本和房產相關證件,到你的戶口本上所在的鄉鎮中心小學,找到值班人員告知要辦理《外出就讀證明》,並加蓋中心小學的公章和縣城教育局的公章(跨縣區的必須有縣區的教育局的公章)。

5、《學前教育畢業證》。

6、《出生醫學證明》。

7、居住證: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的,應提交以下書面《流動人口居住信息登記表》、出租人的居民身份證、流動人口的居民身份證、出租單位的證明或租賃(用工)合同。

8、其他需要准備的還有,《幼兒疫苗接種證明》、連續三個月的水電費繳費發票或收據。

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條件:

1、父母至少一方有市、區工商營業執照或市、區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並原則上務工一年以上;

2、父母至少一方持有公安部門核發的居住證或居住登記證明;

3、父母一方的房產證明或在房產主管部門備案的房屋租賃證明;

4、學生及其父母戶口簿;

5、原學校學籍檔案(小學一年級需要提供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外出就讀證明,初中一年級需要提供學籍證明或小學畢業證)。

(6)福州讀小學要什麼手續擴展閱讀:

小學報名之後入學有一個備受關注的話題,那就是「就近入學」和「劃片入學」。

為保障我國義務教育的正常實施,早在1986年,國家在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適當設置小學、初級中等學校,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

《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設置,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小學的設置應當有利於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

這些是對義務教育階段就近入學政策在法律上的明確規定。這些規定,明確了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的權利,明確了地方各級政府保障其在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權利的義務和責任。就近入學的政策目標就是為每一個兒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權利,確保教育的公平原則。

「就近入學」的「就近」是指離你家相對就近。但是存在著中、小學學校布局及各中學招收學生人數不同等因素影響,所以有時候教育局會根據情況來進行調配,但是最終還是盡量將學區的學生盡量分配到離小區最近的學校入學,都叫「就近入學」。

」劃片入學「是指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在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導統籌下,根據適齡學生人數、學校分布、所在學區、學校規模、交通狀況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學原則依街道、路段、門牌號、村組等,為每一所初中合理劃定對口小學,小學生根據自己就讀的小學升入對口初中就讀。

2014年各重點大城市應制訂完善進一步規范義務教育免試就近入學的方案。到2015年,重點大城市所有縣(市、區)實行劃片就近入學政策,100%的小學劃片就近入學;90%以上的初中實現劃片入學;每所劃片入學的初中90%以上生源由就近入學方式確定。

⑺ 五區八縣在福州讀小學要准備什麼

五區的要准備房產證,戶口本,另外一般是就近讀,如果你要去好的小學那就要看沒有關系了。
八縣要讀市區小區,最起碼要在市區有套房產,戶口也遷上來,要不然只能是借讀。

⑻ 福州市八縣的小孩在福州市上小學;都要有什麼條件

六種情況作為片內生安排入學 根據今年的政策,凡屬以下情況之一者,均作為片內學生安排入學:父母及子女戶籍關系同在招生片內,並確實以戶籍所在地為日常生活居住地的,即「兩證統一」(戶籍證、住房證);父母一方在外地工作或父母離婚,其子女戶口在片內,且與片內一方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是農村戶口,另一方屬於片內...居民且在片內居住,子女戶口與片內一方在一起並確實在片內居住的;父母雙方確因實際困難,父母戶口及子女戶口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一起,並確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長期共同生活的;確因國家需要,原居住住房被拆遷,持正式有效的拆遷證明由異地被正式安置在片內且已把片內作為經常居住地的;確因國家需要,在片內的居住房被拆遷,並具正式有效證明屬原拆原遷,現在片外暫時寄居的。 因為農林大附小2007年停止招收一年級新生,福建農林大學的教職員工子女及該片區適齡兒童劃入倉山區淮安小學就讀。 照顧對象就近安排入學 戶籍關系在本地區的學齡兒童,原則上應隨父母到常住地安排入學,但因父母雙方均在邊遠部隊,子女隨軍有困難或孤兒、烈士子女的情況,又長期寄養在親屬家中的,可經當地教育局審批後就近安排入學,不收取借讀費。 沒有我市戶籍、寄養在國內親屬家的台、港、澳胞子女及外籍子女需要在暫居地附近小學就讀的,可向其教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相對就近入學原則予以安排。但學生應按學年交納借讀費。同時,申請人要出具夫妻雙方及子女的護照、福州暫居證、國內監護人證明材料。 屬國家、省、市特殊照顧對象的,按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予以照顧安排。 拆遷戶子女不收借讀費 因國家建設需要的拆遷戶,必須持有正式有效的拆遷部門的拆遷協議安置證明。屬原拆原遷者,可先在過渡地安排入學,待回遷後再轉回原居住地小學;已在異地安置住房的,可在安置地安排入學;屬貨幣安置且尚未購房者,可在過渡地就近入學,由過渡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生源情況統籌安排。拆遷戶子女入學均不得收取借讀費。 對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因故在非戶籍所在地(縣、區)申請就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借讀:邊防、海島駐守部隊的子女;在境內興辦企業的港、澳、台胞子女;父母雙方從事地質勘探等流動性較大的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父母雙方不在學生戶籍地工作,確需隨父母居住生活的學生;父母離異,撫養一方無法履行監護人職責或喪失監護能力,確需由其親屬撫養監護的學生;進城務工農民的子女。 農民工子女8月15日起登記 進城務工就業的農民工子女的入學登記時間為8月15日~30日。農民工子女入學應辦理以下手續:申請者持有關證件到暫住地所在社區居委會或縣(市)區教育局登記,符合入學條件的由縣(市)區教育局發給入學卡,申請人持入學卡到指定的學校辦理注冊手續。接收學校不得拒收,不得收取借讀費。 農民工子女申請入學需提供以下證件:夫妻雙方身份證,原籍戶口簿,暫住證以及夫妻一方的勞動合同或工資冊復印件。

⑼ 福州五區八縣的戶口小孩要在福州讀書需要什麼手續

第一種情況:小孩的父母及小孩的戶口均未在市區,但小孩的父母在市區工作,可以在市區暫住地片區小學或附近的其他小學申請借讀,如果學校學位尚有餘額應當接收,並免收借讀費。 第二種情況:小孩的父母一方在市區,小孩的戶口在農村,現在閩侯讀小學,可以在父母的市區暫住地片區小學或附近的其他小學申請借讀,如果學校學位尚有餘額應當接收,並免收借讀費。 具體手續請去要借讀的學校處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