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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番禺區行政訴訟多久判決

發布時間: 2022-07-24 16:53:15

① 行政訴訟二審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行政訴訟二審開庭後應該在三個月內下判決書。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二審裁判】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② 行政訴訟案件多長時間結案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起訴後,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司法實踐中,並不是所有的行政訴訟案件,在立案以後的6個月之內都能出判決結果的,而且,相關的程序法中明確的規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延長審理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③ 行政訴訟需要多長時間結束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訴訟需要多長時間是沒有具體規定的,但從法院立案後,用普通程序審理的,6個月後作出判決,簡易程序45日內宣判。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④ 行政訴訟案件多長時間宣判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⑤ 行政訴訟在多長時間內作出判決

行政訴訟一般應在六個月內做出判決;如果情況特殊的,則可以申請延長作出判決的期限;但是如果法院是適用簡易程序來審理的,必須在四十五日內作出判決,不能延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