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拆遷補償不合理怎麼辦
拆遷補償不合理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
拆遷是指取得拆遷許可的單位,根據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所批準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安置,並對其所受損失予以補償的法律行為。城市的發展是一個不斷進行再建設的過程,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生產力得到空前的發展。為了城市的整體規劃,有時也為了國家專項工程建設的需要,有必要對原有建築房屋進行拆除、搬遷,達到整體的整齊劃一或對日益緊張的國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依照規定標准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和農民自建三種方式。拆遷國有土地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產權房屋調換和面積標准房屋調換三種方式。拆遷集體土地或國有土地住宅房屋,拆遷人還應當給予被拆遷人搬遷補助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已領取營業執照用於生產經營的房屋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該補償包括房屋補償、停產停業補償以及設備安裝調試等其他補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⑵ 房屋拆遷不合理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不合理,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⑶ 拆遷補償不合理怎麼辦
一、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不合理怎麼辦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徵收補償方案不合理的,被徵收人對徵收補償方案有異議的,是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拆遷糾紛主要特點
房屋拆遷糾紛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涉及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就目前的法律規定而言,同一拆遷行為可能既有行政法律關系,又有民事法律關系。
2.房屋拆遷工作政策性強。從法理角度分析,房屋拆遷涉及公民財產保護和公共福利改進的關系,涉及國家公共政策和私權保護沖突的價值選擇,是一個包容了國家政策、應用法學、理論法學、社會學等各門類學科在內的復雜的系統工程。就目前而言,解決此類問題,各地政府自擬的政策性文件起了更大的作用。可以說,政府機關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政令式治理方式是拆遷矛盾愈演愈烈的一個重要方面。
3.拆遷行為主體往往游移不定。在現行的制度下,拆遷主管部門頒發拆遷許可證後,拆遷補償需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才能達成。但由於雙方意願差異,往往協商難度大,拆遷人又借拆遷裁決渠道,申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並依該裁決強制執行,以實現其最終目的。上述過程中行為主體不斷變更,程序交叉往復,容易出現政府與拆遷人為一方、被拆遷人為一方的對峙局面。
4.原告為共同訴訟的案件居多,集團訴訟有上升趨勢。由於大范圍的城市拆遷工作,導致被拆遷的人數眾多,加之被拆遷人認為聯合共同訴訟可以給法院施加壓力,增加勝訴幾率。故居住同一拆遷地的被拆遷人相互聯合到法院訴訟。
5.案件審判難度大,法官承受的壓力大。房屋拆遷糾紛案件一部分原告為共同訴訟及集團訴訟,處理不好,容易激化矛盾,引起當事人上訪、鬧事等暴力事件的出現,影響社會穩定。另由於建設規劃、價格評估體系的不完善,拆遷安置補償標準的不統一,都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審判的難度。人民法院審理房屋拆遷案件時,既要做到依法保護房屋被拆遷人及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又要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維護社會穩定,人民法院所裁判的案件力爭達到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
⑷ 拆遷補償不合理怎麼維權
在聖運律師代理的案例中,補償太低不同意搬遷,徵收方的態度往往非常強硬,這就是我們常說的被動談補償,我們沒有任何協商的籌碼,此時想提高補償難度非常大,不僅拖下去沒進展,可能還有斷水斷電,房子被拆的風險。今天,我教大家如何有效談補償!
以聖運律師團隊代理的一起案例為例,江蘇何先生委託時候情況非常被動,補償沒談攏,房子就被強制拆了。經過一系列程序,案件迅速有所突破,徵收方一改強硬態度,同意了何先生補償請求。這是怎麼做到的?
接受委託後,團隊律師先對徵收項目啟動了調查工作,掌握了徵收方諸多違法點,我們發現此次徵收沒有任何徵收手續,明顯違反了法定的徵收程序,且補償金額過低,無法保障被徵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並且,為了加快徵收進程,有關部門還採取了斷水斷電等國家明令禁止的征拆方式,這都是明顯違法的。辦案律師掌握了充分的證據之後,以打「組合拳」的形式,對多項違法點同時打擊,分別向法院提起了確認斷電違法之訴、斷水違法之訴及確認拆除違法之訴。一系列程序下來,徵收方切實體會到了壓力,這也為何先生爭取到了商談的機會和籌碼,最終拿到了滿意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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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拆遷補償不滿意怎麼辦
法律分析:如果認為拆遷補償不滿意,要提高拆遷補償,需要注意以下幾點:首先、在沒有談攏補償之前,一定不能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一旦簽字,後面就無法再進行維權。其次、收集好證據和材料。再次,跟拆遷方協商談判。最後,協商不成功的情況下,建議主動採取措施,走法律程序維權爭取。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⑹ 拆遷補償款不合理如何解決呢
1、只要不是顯失公平的,哪怕確實有些不合理,從法律上也是沒有辦法的。
2、不過,如果拆遷協議無效,那你還是可以維權的。只要拆遷本身是違法的,拆遷協議就無效,所以,建議你認真考察拆遷是否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