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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領證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發布時間: 2022-08-07 06:30:22

1. 登記結婚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以廣州市白雲區為例,登記結婚需要准備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件和證明材料

1、內地居民

(1)本人常住戶口簿、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2、現役軍人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有效軍人證件和部隊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3、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2)香港居民身份證。

(3)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4、澳門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2)澳門居民身份證。

(3)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5、台灣居民

(1)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本人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

(3)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6、華僑

(1)本人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7、外國人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二、婚姻登記證照片: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 在廣州領結婚證都要帶什麼去

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預約時間,然後帶人過去就行了

3. 廣州集體戶口怎麼領結婚證

廣州集體戶口可憑集體戶口簿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復印件領取結婚證。

根據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二十九條「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和《民政部關於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民函【2004】76號)「關於戶口簿問題:當事人屬於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戶口簿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復印件辦理結婚登記」。

(3)廣州領證需要准備什麼材料擴展閱讀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第二十九條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居民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當事人聲明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

《民政部關於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條 關於戶口簿問題

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屬於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戶口簿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復印件辦理婚姻登記。

當事人未辦理落戶手續的,戶口遷出地或另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婚姻登記。

4. 廣州領結婚證要戶口本嗎

要拿雙方戶口本的,而且還要雙方身份證及復印件,還要最近拍的雙人照,並且兩個人都要在場(登記處)

5. 請問在廣州領結婚證需要什麼材料

身份證
,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戶口本,
3張照片(我記得好像是),不過你去影樓影相時說是照結婚證相的話那些會知道要多少張的,然後就是帶幾塊錢去就可以了

6. 廣州結婚領證流程

法律分析:辦理結婚登記的流程:(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三)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四)自願結婚的當事人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7. 廣州登記結婚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法律分析:具體需要下列資料:
其一、領取結婚證的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
其二、領取結婚證的雙方當事人的戶口薄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其三、婚姻狀況證明。
其四、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三張。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8. 在廣州注冊登記結婚要什麼准備

結婚登記
一、結婚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二、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
1、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三、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四、結婚登記的時限、收費標准
1、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2、收費標准:國內結婚登記每對9元。

海珠區 34280674—0 海聯路160號2樓

9. 廣州辦居住證需要什麼證件材料

一、廣州辦理居住證需要什麼資料
1、辦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1寸照片一張,1份照相回執。
2、廣州市居住證信息登記表。
3、已備案過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廣州辦理居住證需要什麼條件
1、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戶口本。
2.在當地合法居住有半年及以上,包括租賃、集體宿舍、投靠近親屬或自己購房的,可以按相關規定申領居住證。
3、具有合法穩定就業、連續就讀半年及以上的,可以按相關規定申領居住證。
三、廣州辦理居住證的流程是什麼
1、辦理人到當地照相館拍攝居住證相片
2、辦理人攜帶個人身份證和暫住證明,到所在街、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或派出所,申請辦理居住證。
3、辦理人填寫廣東省居住證申請表、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表。
3、審核資料後,出具居住證領取回執。
4、辦理人按照指定時間,持居住證領取回執到所在街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或派出所領取居住證,首次領證實行免費辦理,一般情況下,居住證有效期為1年。

10. 廣州領證需要什麼證件

廣州領證需要的證件如下:
1、雙方常住戶口本、有效居民身份證;
2、雙方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以當場拍照,根據當地情況,有的地方不提供拍照服務,可提前准備好或是找就近照相館拍攝;
3、雙方無配偶以及與對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