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個人社保怎麼又漲了
法律分析:理論上社保費用上漲對於一般職工來說肯定是好事,因為繳納社保個人是小頭,公司或者單位繳納大頭,相當於進入你的社保賬戶的錢變多了,以後保障更高了。但是實際來說,社保繳納後很長一段時間內一般人都用不到,所以確實是社保在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❷ 為什麼社保突然漲了
法律分析:社保交費隨社會平均工資上漲而上漲社保空賬也是原因之一,但就算沒有空帳,也有通貨膨脹所以一定會漲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❸ 廣州社保7月份調整基數
法律分析:一、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為:3803元-20268元;
二、工傷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為:職工工資額(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2100元),工傷保險繳費比例由0.2%下調到0.16%;
三、失業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為:2100元-30876元,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0.32%上調到0.48%;
四、生育、基本醫療繳費基數上下限為:6175元-30876元,單位醫療繳費比例從7月起開始恢復減征前的5.5%;
五、補充醫療、重大疾病繳費基數固定為:10292元。
法律依據:《廣州市社會保險誠信公約實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構建公平、安全、誠信、自律的社會保險服務體系,提高社會保險保障水平和服務效能,落實社會保險誠信公約實施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社會保險誠信公約(以下簡稱誠信公約)是我市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等單位嚴格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共同維護社保基金安全的公開承諾,是落實社保基金社會監督工作的一項具體舉措,在廣泛徵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成員單位意見後,由監委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公布實施。
第三條 誠信公約的基本原則是:遵紀守法、誠信服務,自我約束、自我管理,提高效能、促進發展。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簽訂誠信公約單位,用於規范簽約申請、審核程序以及退出機制等方面工作。
第五條 本市社會保險參保單位、社會保險服務銀行、定點醫葯機構等單位可向廣州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監委辦)申請簽訂誠信公約。監委辦依據以下條件對申請簽約單位實施考核:
(一)屬於社會保險參保單位的,申請前一年無社會保險欠費,無發生欺詐騙保行為;
(二)屬於社會保險服務銀行的,申請前一年無社會保險待遇遲發、漏發、錯發等情況;
(三)屬於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定點醫葯機構的,申請前一年無違反協議管理情況,無其他參與、協助欺詐騙保等行為;
(四)其他參與本市社會保險服務的相關單位,簽約考核條件由監委辦根據其行業特點另行確定。
❹ 2021年7月廣州社保基數調整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19〕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是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舉措。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以 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統籌考慮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穩步推進社會保險費徵收體制改革,密切協調配合,抓好工作落實,確保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社會保險繳費負擔有實質性下降,確保職工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按時足額支付。
國務院辦公廳
2019年4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降低社會保險(以下簡稱社保)費率,完善社保制度,穩步推進社保費徵收體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高於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於16%的,要研究提出過渡辦法。各省具體調整或過渡方案於2019年4月15日前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二、繼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實施失業保險總費率1%的省,延長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長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18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50%。
三、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
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各省應以本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參保人員和企業的社保繳費基數。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後,各省要制定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過渡措施,確保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
完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政策。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以在本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
四、加快推進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各省要結合降低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等措施,加快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逐步統一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單位及個人繳費基數核定辦法等政策,2020年底前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
五、提高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比例
加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力度,2019年基金中央調劑比例提高至3.5%,進一步均衡各省之間養老保險基金負擔,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六、穩步推進社保費徵收體制改革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其他險種繳費,原則上暫按現行徵收體制繼續徵收,穩定繳費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費和城鄉居民社保費征管職責如期劃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財政、醫保部門要抓緊推進信息共享平台建設等各項工作,切實加強信息共享,確保徵收工作有序銜接。妥善處理好企業歷史欠費問題,在徵收體制改革過程中不得自行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不得採取任何增加小微企業實際繳費負擔的做法,避免造成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同時,合理調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預算。
七、建立工作協調機制
國務院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降低社保費率和社保費徵收體制改革相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負責人牽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醫保等部門參加的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降低社保費率以及徵收體制改革過渡期間的工作銜接,提出具體安排,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八、認真做好組織落實工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醫保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❺ 今天3月才領社保,7月上漲了嗎
不漲的。。。
❻ 社保為什麼每年的7月份都要漲
法律分析:不是漲價的問題,是調整基數的問題,你們那裡因為大概7月,上年的社會平均工資水平才出來,今年准確的是應該按上年的社平為基數,但去年社平沒出來前,用的就是前年的,所以會調整繳費基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❼ 2021年7月才上班,單位繳納才開始繳納社保為啥社保漲了,要從1月份補繳,1月 成
因為社平工資公布後,參保單位應在7月31日前至市社保局辦理基數核定業務。
❽ 2021年7月廣州社保繳費標准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職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從2021年7月1日起,廣州市工傷失業基數保持2100元/月不變,養老基數下限由3803元/月調整為4588元/月,醫療、生育基數下限由6175元/月調整為6757元/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七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七十二條 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