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廣州市車牌在車子報廢後可以保留多久
如圖,根據2012年9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24號公布的《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決定》修正,
Ⅱ 請問廣州的車牌能保留多久
機動車在辦理轉移登記後,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可以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在辦理轉移登記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2、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3、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也就是說你可以保留半年。
Ⅲ 廣州市車輛指標能保留多久
指標能保留6個月。隨著新政策實施排放國六的新車才能上牌。如果是競價的話要好幾萬哦。約6萬。搖到指標的是幸運的。好好准備買車了啊。
Ⅳ 廣州車牌的車,車賣了,車牌可以保留多久保留需要什麼條件嗎
車牌是隨車的。保留沒有意義。你賣車是正規渠道嗎?應拿到正式手續,省得日久遇到麻煩。
Ⅳ 廣州超過六個月還能保留原來使用的車牌號碼
按照相關規定,原車歸樓主名下必須滿三年,然後在辦理車輛過戶、報廢時,才能提出保留原車牌號碼的請求。關於車號牌的保留問題,請您咨詢相關車管部門。
Ⅵ 廣州車輛過戶外地後,原車牌和指標能保留多久
機動車過戶後,原車牌以及其指標可以保留六個月。條件是擁有機動車三年以上。
根據2008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2號發布的《機動車登記規定》,以及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決定》修正,公安部令第124號
第三章五十二條 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後,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6)廣州車牌可以保留多久擴展閱讀:
機動車過戶所需資料
(一)《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
(二)現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機動車登記證書;
(五)機動車行駛證;
(六)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來歷證明;
(七)機動車查驗記錄表;
(十)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十一)屬於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市的,還應當提交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拓印膜。
Ⅶ 廣州市車牌在車子報廢後可以保留多久
車牌在車子報廢後,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可以在車子報廢後六個月內可以申請保留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機動車登記規定》中規定:
第五十二條 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後,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7)廣州車牌可以保留多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
第十條 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機動車報廢的。
Ⅷ 廣州車牌指示可以保留多久
樓上的人說的是車牌號碼。廣州車輛指標的規定如下:第四十五條 指標有效期6個月且不得轉讓。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標有效期內使用指標。逾期沒使用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
Ⅸ 廣州車牌換車是否要3年以上10年以內的車輛才可以保留原車牌號超過10年的車輛還可以用回原號碼嗎
廣州車牌換車是否要三年以上,十年以內的車輛可以才保留原車號,車牌超過十年的車牌,車輛還可以用原車號嗎?你超過多少年用原車號都是可以的,我覺得你換車喜歡你這個車號完全可以用原車號
Ⅹ 廣州車牌保留有什麼新規定嗎
延長車牌保留指標有效期為12個月
根據選購車輛的實際周期,為方便市民有更為充裕的時間選購車輛,對指標有效期進行調整,更新指標、增量指標和其他指標有效期均延長為12個月
單位牌方面,考慮到因一個搖號指標逾期未使用就取消兩年內整個增量指標申請資格的規定存在不合理性,調整為核減相應的編碼數量和延長限制時間
以上信息來源於:《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