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廣州如何向社區報備行程
【法律分析】
一、以下人員應主動向所在居委(村)、工作單位、所住酒店報備,積極配合社區開展健康管理措施:根據廣州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11月15日發布《關於加強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28號)》規定,強化個人防護和旅居史報告。密切關注國內各地區疫情信息,如與目前國內已經報告本土陽性感染者的公布行程有交集、重合的,或近期有本土陽性感染者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旅居史的,必須於12小時內主動向社區(村)或小區、單位、酒店賓館報告,並配合各項健康管理措施。如有不適及時就醫,並主動向醫療機構報告旅居史。
二、一旦出現發熱、乾咳、乏力、嗅覺味覺減退、鼻塞、流涕、咽痛、結膜炎、肌痛、腹瀉等不適症狀時,應立即報告所在居委(村委)、所在單位或所住酒店,及時就近至發熱門診就診,並主動告知醫生自己的旅行史,就診過程中請做好個人防護並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市民在外要加強自我防護,規范佩戴口罩,注意個人衛生,避免用未清潔的手觸摸眼、口、鼻。盡量選擇戶外活動,避免到人群聚集、空間密閉、通風較差的場所活動。如需要前往各類室內的娛樂、休閑場所、旅遊景點,要提前預約、有序進入,並減少在密閉場所的逗留時間,同時配合測溫、查碼、掃碼、一米距等防疫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治的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和監督管理體系。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傳染病監測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流行的因素,進行監測;對國外發生、國內尚未發生的傳染病或者國內新發生的傳染病,進行監測。
第十八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傳染病預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規劃、計劃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報告傳染病監測信息,預測傳染病的發生、流行趨勢;
(三)開展對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理及其效果評價;
(四)開展傳染病實驗室檢測、診斷、病原學鑒定;
(五)實施免疫規劃,負責預防性生物製品的使用管理;
(六)開展健康教育、咨詢,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
(七)指導、培訓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開展傳染病監測工作;
(八)開展傳染病防治應用性研究和衛生評價,提供技術咨詢。國家、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傳染病發生、流行以及分布進行監測,對重大傳染病流行趨勢進行預測,提出預防控制對策,參與並指導對暴發的疫情進行調查處理,開展傳染病病原學鑒定,建立檢測質量控制體系,開展應用性研究和衛生評價。設區的市和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傳染病預防控制規劃、方案的落實,組織實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負責本地區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常見病原微生物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