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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4-01-13 06:46:37

⑴ 廣州居住證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廣州居住證申領途徑有三種:

(一)到實際居住地的街(鎮)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申領居住證;

(1)來穗人員到達廣州後,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的街道(鎮)來穗人員服務管理機構申報居住登記。

(2)對符合登記條件,並提供真實有效居住地住址的來穗人員,登記居住信息後發放「辦理居住登記回執」。

(3)申報居住登記滿半年後,可在居住地鎮、街道來穗人員服務管理機構申領《廣東省居住證》。

(二)也可通過廣東省公安廳人口自助申報系統辦理;

(三)或者公安、來穗部門開發的各類自助申報移動終端進行申報辦理居住證申領手續。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⑵ 廣州居住證怎麼辦理

廣州居住證的辦理具體如下:
1、受理與補齊:
(1)攜帶好本人身份證,以及身份證正反兩面復印件,2份、勞動合同原件,以及復印件1份。社會保險至少6個月的證明,居住證申請表,在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交;
(2)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申辦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
(3)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並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
2、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於出具受理憑證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申辦信息、申辦材料移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公安部門;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自收到申辦信息、申辦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就業管理相關規定進行核定;
(1)經核定符合辦理條件的,通過居住證信息系統通知制證;
(2)不符合辦理條件的,經核定不符合辦理條件的,應當出具書面意見,交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辦信息、申辦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投靠、就讀管理相關規定進行核定;
(1)符合辦理條件的,通知制證;
(2)不符合辦理條件的,出具書面意見並說明理由,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告知申請人;
5、成都居住證由市裡統一記性簽發;
6、對經核定符合辦理條件的,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制證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居住證製作,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通知申請人領證;
7、申請人收到通知後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領證。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