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廣州電動摩托車上牌新規定
廣州電動摩托車上牌新規定如下:
1、個人電動車上牌的需提交《 居民身份證 》或《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復印件;
2、單位或機構機構電動車上牌的,提交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復印件及代理人的 身份證 原件、復印件;
3、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完成車輛的登記審查工作。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工作,建立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綜合管理工作機制。
公安機關負責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登記和通行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經營性道路運輸行為的監督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專業批發市場貨物配送車的相關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