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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殯葬有哪些政策

發布時間: 2024-12-06 14:08:37

『壹』 廣州市殯葬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保障環境資源,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殯葬管理的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殯葬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將殯葬設施的建設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安排用地和資金,以適應殯葬改革的需要。第四條廣州市民政部門主管全市殯葬管理工作。區、縣級市民政部門按各自許可權負責本轄區的殯葬管理工作。
各級民政部門的殯葬管理處、所(以下簡稱殯葬管理機構)負責殯葬活動的具體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衛生、規劃、國土、僑務、民族、宗教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第五條本市市轄區為實行火葬的地區(以下簡稱火葬地區),各縣級市火葬地區范圍,按照省的有關規定劃定。第六條火葬地區內,死亡人員的遺體一律火化,禁止土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七條火葬地區內,死亡人員的遺體由當地殯葬服務單位負責收運,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收運。在醫療單位死亡的,醫療單位應於12小時內通知殯葬服務單位收運遺體。
戶籍不在本市的人員在本市死亡,其遺體應就地火化。有特殊原因需將遺體運往戶籍所在地殯葬的,須經戶籍所在地縣以上民政部門書面同意,並經本市殯葬管理機構批准。運送遺體須用殯葬專用車輛。
僑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台灣同胞以及外國人在本市死亡,其親屬要求將遺體運往境外或者特別行政區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八條凡患鼠疫、霍亂、天花、炭疽、麻風、艾滋、狂犬病等致死的以及腐變的遺體,應直接送火葬場火化,不得辦理外運或者土葬。第九條火葬地區的醫療單位應建立在本單位死亡人員遺體登記制度,採取措施防止遺體被偷運。對偷運或者強搶遺體的行為,醫療單位應予以制止並立即通知殯葬管理機構和當地公安部門處理。第十條遺體需作防腐處理的,死者親屬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應與殯葬服務單位商定防腐期限。需延長防腐期限的,應徵得殯葬服務單位同意。防腐期滿後仍不辦理出殯的,殯葬服務單位有權將遺體火化,其費用由死者親屬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承擔。第十一條火化後的骨灰不得裝棺埋葬,可採取平地深埋、播撒、寄存等方式安置。
在骨灰堂(樓)寄存的骨灰,寄存期滿後六個月內不辦續存手續的,管理寄存骨灰的單位有權處理。第十二條支付火葬費確有困難的烈屬、軍屬、傷殘軍人以及社會救濟戶,可向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申請火葬補助金。第十三條火葬地區以外的區域為允許土葬的地區。戶籍在允許土葬的地區內的人員在當地死亡後,提倡實行火葬,土葬的必須在當地農村的公益性墓地埋葬。第十四條信奉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人員死亡後,由民族事務部門出具證明,市伊斯蘭教協會殯葬服務人員方可直接從醫院或者家中收運遺體安葬。但因患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疾病和病毒性肝炎、傷寒、副傷寒、白喉、脊髓灰質炎等疾病致死亡的人員必須進行火化。第十五條火葬地區內的墳墓需遷移,用地單位或者個人必須與當地殯葬管理機構聯系起葬火化事宜,不得私自發包亂適遷或者易地重葬。
用地單位需要遷墳,應會同殯葬管理機構事前登報或張貼通告,通知墳主限期二個月內認領起葬。起葬後的遺骨一律火化。對逾期不認領的墳墓,有碑的,用地單位應委託殯葬管理機構統一起葬火化和編號入冊,骨灰保留二年,期滿後,家屬仍不認領的,殯葬管理機構有權予以處理;無碑又無人認領的,用地單位可按無主墳予以平毀。第十六條允許土葬的地區內可建立由村民委員會興辦的,為當地村民無償提供遺體、骨殖、骨灰安葬服務的公益性墓地,但不得與轄區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合作興辦。火葬地區內禁止興建公益性墓地。
設置農村的公益性墓地應當選用荒山瘠地,不得佔用耕地。第十七條嚴格控制公墓的建立。公墓的設置必須符合城鄉建設發展總體規劃要求。
申請興建公墓,必須向市或者縣級市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用地情況和規劃、國土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三)資金來源證明;
(四)可行性報告;
(五)其他有關資料。
經市或者縣級市民政部門審查同意後,須報省民政部門批准。

『貳』 廣州喪葬費標准 大概多少錢

2022年最新喪葬費標准通常如下:
1、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和10個月的平均工資一次性發放給直系親屬;
2、供養直系親屬的救濟費,通常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及物價補貼之和每月進行發放;
3、供養一個直系親屬的,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百分之二百伍行進行發放。
廣東某市的喪葬費的級別標準是:
1、一般火化骨灰收費6000元、中等層次火化遺骨收費12000元、高純橘中等層次火化遺骨收費16000元,還有其他附加的服務沒有計算;
2、但超過上述標準的,經法院審查確屬必要,可以按照喪葬費的實際損失計算,予以賠償。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的費用不予賠償;
3、喪葬費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計算。喪葬費=受訴法做山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喪葬費是受害人死亡後,賠償義務人需要賠償給死亡人親屬用以料理安葬死亡人後事的費用。
喪葬費按照當地上一年度6個月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叄』 廣州市喪葬費2022最新標准

一、廣東省喪葬費2022年最新標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喪葬費的標准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以下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嘩拿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二、上海職工死亡喪葬費標准
上海職工死亡喪葬費標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承擔喪葬義務的人有權要求獲得喪葬費。過去,以死者家屬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為限。不少省市的喪葬賠償標准按照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暫行規定和交通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原則辦理,以死者生前6個月的收入總額為限。大約3000-4000元。
一般包括運屍費、火化費。購買骨灰盒費,一期骨灰存放費,以及雇請人員所支付的勞務費和必要的交通費等合理費用。但超過上述標準的,經法院審查確屬必要,可以按照喪葬費的實際損失計算,予以賠償。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的費用不予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卜蘆局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型讓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