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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海事舉報電話是多少

發布時間: 2025-03-21 12:36:20

⑴ 廣州市建築廢棄物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建築廢棄物管理,維護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促進建築廢棄物綜合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建築廢棄物,是指單位和個人新建、改建、擴建、平整、修繕、拆除、清理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場地、道路、河道所產生的余泥、余渣、泥漿以及其他廢棄物。
本條例所稱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築廢棄物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個人。
本條例所稱消納人,是指提供消納場的產權單位、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個人。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廢棄物的排放、收集、運輸、消納、綜合利用等活動。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築廢棄物消納場的建設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等規劃,並組織實施。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築廢棄物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廢棄物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區、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廢棄物的管理工作。
市、區、縣級市建築廢棄物管理機構在同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具體負責建築廢棄物排放、收集、運輸、消納、綜合利用等活動的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監督、檢查本轄區內居民住宅裝飾裝修廢棄物處置活動。
國土房管、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城鄉規劃、質量技術監督、公安、交通、海事、港口、水務、林業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實施本條例。第六條建築廢棄物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第七條排放建築廢棄物的收費標准,由市物價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製定。
建築廢棄物排放費專項用於建築廢棄物消納場建設、綜合利用項目扶持、綜合利用產品的推廣應用、居民住宅裝飾裝修廢棄物管理和灑漏污染清理等工作。第八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方便單位或者個人投訴、舉報建築廢棄物處置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並在受理投訴、舉報之日起二十日內將處理情況答復投訴、舉報人。第二章建築廢棄物處置許可第九條建築廢棄物的排放人、運輸人、消納人,應當依法向建築廢棄物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廣州市建築廢棄物處置證》,居民住宅裝飾裝修排放建築廢棄物的除外。第十條排放人申請辦理《廣州市建築廢棄物處置證》的,應當向建築廢棄物管理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發展改革、國土房管、城鄉建設、交通、水務、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場地平整、建(構)築物拆除、建築施工、河道清淤或者道路開挖的文件;
(二)核算建築廢棄物排放量的相關資料;
(三)建築廢棄物處置方案。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建築廢棄物的分類、裝載地點、運輸距離、種類、數量、消納場地、回收利用等事項;
(四)與持有《廣州市建築廢棄物處置證》的運輸單位簽訂的建築廢棄物運輸合同。第十一條運輸建築廢棄物的單位申請辦理《廣州市建築廢棄物處置證》的,應當向建築廢棄物管理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二)所屬建築廢棄物運輸車輛的《機動車輛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
(三)所屬運輸車輛符合本市建築廢棄物運輸車輛技術規范的證明材料;
(四)自有建築廢棄物運輸車輛總核定載質量達到三百噸以上的證明文件,或者全部使用四點五噸以下運輸車輛的總核定載質量達到一百噸以上的證明文件;
(五)本市行政區域內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車輛停放場地的證明文件。第十二條消納人申請辦理《廣州市建築廢棄物處置證》的,應當向建築廢棄物管理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土房管、城鄉建設、城鄉規劃、林業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或者平整場地的文件;
(二)核算建築廢棄物消納量的相關資料;
(三)消納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消納場運營管理方案、封場綠化方案、復墾或者平整設計方案;
(四)符合規定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以及排水、消防等設施的證明文件;
(五)消納場地出口設置符合相關標準的洗車槽、車輛沖洗設備、沉澱池以及道路硬化設施的證明文件,或者因施工條件限制不能設置前述設施的替代保潔方案;
(六)建築廢棄物現場分類消納方案。
申請回填建設工程工地的,不需提交前款第(三)項和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