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廣州公積金如何一次性全部提取
廣州住房公積金全部取出來操作如下: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繳存人及配偶戶籍所在地購買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或者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在廣州毗鄰城市(佛山、清遠、中山、東莞、惠州、韶關或肇慶,下同)購買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繳存人及配偶戶籍所在地,或者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在廣州毗鄰城市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出資為擁有所有權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繳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均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下崗、失業人員,男性滿45歲、女性滿40歲,至申請當月已連續下崗、失業滿12個月的;非廣州市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未在異地繼續繳存,賬戶封存滿半年的;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出境定居的;、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國家和廣東省、廣州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支持將廣州市住房公積金全部提取出來的情形如下:
1、下崗、失業人員,男性滿45歲、女性滿40歲,至申請當月已連續下崗、失業滿12個月的。
2、非廣州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未在異地繼續繳存,賬戶封存滿半年的。
2、離休、退休的。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5、出境定居的。
6、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
7、國家和廣東省、廣州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2修訂)》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B. 廣州公積金怎麼提取出來
1、職工或是用人公司提供有關申請原材料;
2、到當地經辦營業網點辦理相關材料的掃描和審核;
3、公積金中心進行審核,審核時間不超過三個工作日;
4、等待公積金提取到賬即可。
拓展資料: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