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國的仲裁機構有哪些
法律分析:中國國內目前有180多家仲裁機構,因為仲裁機構並不是以行政區域設置的單位,所以區縣均沒有設仲裁機構
比較知名的國內仲裁機構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北京仲裁委員會(BAC/BIAC)、上海國際仲裁中心(SHIAC)、深圳國際仲裁院(SCIA)、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華南國際仲裁委員會等。
仲裁機構: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雙方民事爭議,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分為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後者又分為全國性的仲裁機構和國際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機構此外,按仲裁機構的設置情況,國際上進行仲裁的機構有三種:一種是常設仲裁機構,一種是臨時仲裁機構,還有一種是專業性仲裁機構
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確的處理:一般來說,對於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確的,如果仲裁協議對仲裁機構的名稱約定的不準確,但是能確定具體仲裁機構的,認定該仲裁條款有效;如果不能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也沒有說明具體的仲裁事項和仲裁委員會,當事人也達不成補充協議的,該仲裁條款無效,一方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可以受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
第四條 仲裁協議僅約定糾紛適用的仲裁規則的,視為未約定仲裁機構,但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按照約定的仲裁規則能夠確定仲裁機構的除外。
第五條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六條 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七條 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第十二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⑵ 國內仲裁機構
法律分析:比較知名的國內仲裁機構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CIETAC)、 北京 仲裁委員會 (BAC/BIAC)、 上海 國際仲裁中心 (SHIAC)、 深圳 國際仲裁院 (SCIA)、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華南國際仲裁委員會等。 讀了文章,各位應該已經知道了,中國國內目前有180多家仲裁機構,因為仲裁機構並不是以行政區域設置的單位,所以區縣均沒有設仲裁機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⑶ 廣州有幾個仲裁委員會
法律分析:1個,即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它是廣州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國務院的統一部署於1995年8月29日正式組建的,是廣州地區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機構,是依法組建和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
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