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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番禺凶宅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2-04-21 11:19:02

❶ 廣州十大凶宅詳細地址

位於廣州海珠區沙園六街北14號803房。在2014年有位承租客跟她家婆吵架,家婆生氣在房間上吊自殺死了,後面好幾位承租客租進去,住了之後,有幻覺天天吵架,事業不順,結婚的容易鬧離婚,小孩子老是半夜哭鬧,廁所里大廳經常會看到有個老太婆在那裡走動,總之這間房非常凶惡。

❷ 廣州凶宅排行旁

廣州的發展迅速,同時也留下了許多詭異的傳說。比如大家都很好奇的廣州十大凶宅,這些凶宅各有各的排名。我來談一下我的看法。

我認為最凶的是上九路步行街、長壽路的荔灣廣場。大家都知道廣場也就是我們的大商場,這種地方人來人往,用迷信的說法就是陽氣十足的地方。但是在這個地方居然有八個人不約而同的在這里自殺,這讓許多來廣場遊玩的人感到一些壓迫感,同時還廣泛流傳著在鏡子後面恍恍惚惚看到幾道白色的影子。

第四就是沙河頂,這個傳說是在抗戰時期當地百姓被日本侵略者殘忍殺害,留下的冤魂。聽說在原29路公交車的路上,偶爾還能看到穿紅衣服的女子飄來飄去。

第五就是位於廣州市河南南華中路的成珠樓,在清朝的時候建立的。後來經過一場大火,很多人在大火中犧牲,之後也有了各種靈異傳說。

第六就是永芳堂,在永芳堂外面有十八銅像,聽說就是用了鎮壓邪氣的,也很恐怖。

第七就是文科大樓,在文科大樓有個說法,就是正門不能開,一開就會出現不好的事情。

第八就是嶺南堂,聽說是因為設計風水有誤,在裡面的人都會出現意外。

第九就是位於廣州市海珠區洪德路,聽說在五巷附近,那邊建房子怎麼也打不下地基,說是存在靈異事件。

最後一個就是天河城的購物廣場啦,聽說在一個夏季,一家溜冰場在全封閉的時候出現了一個白色影子在監控中,恐怖極了,也被人們看成凶宅。

不過這些事件,都是聽說而來,當不得真。大家也不必過於害怕。

❸ 凶宅法律定義幾年後會取消嗎


「凶宅」並非法律概念,一般指發生非正常死亡並給人主觀上帶來恐懼的房屋。我國現有的法律並沒有規定賣方或經紀公司須在房屋交易過程中披露非正常死亡這一不利因素。那這難道意味著買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了「凶宅」就只能「啞巴吃黃連」嗎?下面我們就通過一份法院判例來看看買了「凶宅」該怎麼辦? 真實判例2017年12月9日,原告彭某和被告岑某及某地產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購買岑某名下位於番禺區鍾村街的房屋。合同履約期間,彭某依約向岑某支付了購房首期款(含定金)、辦理按揭服務並支付中介費等費用,岑某亦依約將涉訟房屋交付給彭某,後雙方到房管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彭某還沉浸在新購房屋的喜悅中,有鄰居就告訴彭某這房屋曾有人自殺,是凶宅,已經空置好幾年了。彭某聽到這一消息,大吃一驚,隨後到小區管理處及派出所了解核實,得知在2015年8月,當時房屋業主的兒子在該房屋走廊上吊自殺,2017年將該房屋賣給了岑某。確認上述信息後,彭某及家人都感到震驚和恐慌,至此再也不敢獨自到該房屋,更不敢搬到該房屋居住。為了購買房屋,彭某及家人多年以來一直省吃儉用,購房首付已經傾盡了全家人多年的積蓄,但萬萬沒想到自己花3630000元買到的竟然是凶宅。隨後,彭某通過網上查詢岑某信息,發現岑某是某房地產中介公司的員工,是一名地產中介,且種種跡象表明,岑某利用自己從事地產中介的信息優勢,惡意隱瞞涉訟房屋曾發生非正常死亡這一重大信息,惡意炒賣凶宅,岑某的行為已經構成欺詐。據此,彭某向岑某交涉,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岑某返還已經支付的購房款並賠償損失,但岑某拒絕彭某的要求,彭某遂訴至法院。基層法院經審理認為,岑某作為一名中介公司的員工,在購買涉訟房屋之前,較普通購買者而言,會有更便利地了解房屋情況的優勢。並且,岑某在出售涉訟房屋時,沒有主動向彭某告知其職業情況。其次,岑某雖然主張自己是符合當時市場價格購買房屋的,但法院從其所提供的支付憑證來看,僅顯示其向賣方支付的款項為179萬元。另29萬元,岑某表示是現金支付,但他並未提供相關的收據予以證實。此外,岑某聲稱涉訟房屋是其自住用的,但他也沒有提交相關的證據證實其在購買後有在房屋進行居住使用。因此,法院認為岑某的辯稱缺乏理據,不予採納,且當時交易的中介公司就是岑某就職的公司,無法排除其對涉訟房屋曾發生非正常死亡案件知情的可能。法院由此認定,岑某隱瞞涉訟房屋的真實情況,構成欺詐行為。最終,法院判決撤銷房屋買賣合同,岑某返還買家相關費用並支付賠償損失36.3萬元,二審中院維持原判。律師建議買家若對「凶宅」有所避諱,可要求業主在合同中約定信息披露條款,如「業主保證所出售房屋中未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嚴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導致買家心理不安的情況。若買家發現房屋中曾經發生過上述情況而業主未曾予以書面披露,買家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業主賠償一定損失。買房人不慎購買到「凶宅」後,可以積極尋求法律的救濟:1、購房人在知道「凶宅」事宜一年內有權行駛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雙方的買賣合同。2、合同撤銷後物權狀態恢復初始狀態,房屋交還賣房人,購房人支付的房款予以返還。3、賣房人承擔因撤銷合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及賠償購房人在履約過程所產生的損失(如中介服務費、契稅、個人所得稅、不動產登記費等)。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第五十五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拓展資料
怎麼算凶呢?有人在房子里去世算凶嗎?房子蓋在墓地上凶嗎?房子總會非常奇怪的在某一個時間段停電算凶嗎?在房子里睡覺每天晚上會夢到些牛鬼蛇神算凶嗎?每個人對於是不是凶宅的定義不同,就比如有的人陽氣重,有的人陽氣弱,一個不容易在房子里暈倒一個不會發生還吃嘛嘛香,那這個房子倒底凶不凶呢?房屋的買賣還是遵循市場經濟的法則,如果某一套凶宅身處黃金地段,周邊房價都10萬一平方,這房子賣6萬,你心動嗎?我估計想博一博的大有人在。我記得之前聽做房產的朋友說,市面上有一些人專門做凶宅的買賣,挑賣家,房子不夠凶不要,還挑買家,八字不硬你想買還不賣給你。如果硬要說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條文,只能說這個房子存在一定的瑕疵,賣家違反誠實守信的的義務沒有將實際情況告訴買家。之前看過上海某法院的判決,大致情況就是一個人買了房子之後才發現裡面死過人,天天晚上做噩夢,最後也就是退了點房款。

❹ 傳說中的哪些靈異,凶宅 令你毛

價值1200多萬元的別墅,按市場價的50%評估,起拍價為435萬元—— 目前正在網上拍賣的一套南京住宅,引發社會關注。

為什麼會引發社會的關注呢,並不是所說的50%市場價的評估,而是因為這套住宅的背景!

背景是啥?還能引起別人關注?總不會是什麼鬼宅吧!——來自吃瓜群眾的吐槽!

沒錯,各位先生女生,你們吐槽的方向是對的!這確實是一套聽上去不太干凈的住宅,是一套標准意義上的凶宅!

背景如下:

該別墅曾發生富商殺害女婿的碎屍案,被認為是「凶宅」。當地法院也在拍賣信息中提示,所拍賣的房產發生過謀殺案件,具有「重大瑕疵」。

好了,今天我所要說的就以完畢

最後,還有一個問題想問問大家

如果你明知道房子是一座鬼宅或者凶宅

你還會購買嗎?

歡迎大家留言討論!

以上內容均來源於網路,切勿迷信,本人只是簡單陳述,如有侵權及時聯系刪除!

❺ 你知道有哪些「凶宅」的故事

說到凶宅的話,其實有很多關於凶宅的故事,而且還有一些比較有名的凶宅,比如北京的凶宅虎坊橋湖廣會館。

廣州荔灣廣場

廣州荔灣廣場處於廣州市最繁華的地段,這個地方是一個集劇組、飲食、購物、娛樂於一體的廣場,也是很繁華的,每天的客流量很龐大,因此對於這里的人們來說,生意一直都是很好的。

只不過在荔灣廣場出了一個怪事,便是從開業到現在,已經有好幾個人都莫名的死去。甚至根據當地居民的說法,只有死掉八個人才能化解這個地方的凶險。

而之所以是八個人,是因為當初這里曾經出土過八口棺材,並且上面的木丁都是新的,而當時工人們為了趕工,便直接將棺材都燒掉了,也就是因為這樣,所以荔灣廣場才不斷有事情發生。

因此,當地居民才認為一定要死夠八個人才可以化解這個地方的凶險。不過事實到底如何,也是無從知曉的,這只不過都是傳聞而已。

❻ 買二手房怎麼避免買到「凶宅」

「有一種二手房最難賣,無論它在繁華鬧市或是景觀絕佳,只要一旦發生過惡性事件,戴上『凶宅』的十字架就註定出售之途非常艱辛。」記者幾年前曾經探討過凶宅的問題,地產人士也表示由於信息發達,有殺人放火之類的事情發生,新聞報道巨細無遺描述過程,包括棟號和門牌號也一並曝光,業主攤上此事也無可奈何。"凶宅"很多時候是由租客原因發生不幸事件而造成,一位地產人士表示,作為地產中介,他們沒有通天眼,不會預知過去未來。租客簽約時斯斯文文,但後來發生不幸事件,的確讓人大跌眼鏡。

「凶宅」是小概率事件,不過若攤上某位買家頭上,這就是天大的事情。如今二手房買家為避免買到凶宅已鍛煉成柯南的本事,走訪鄰居打聽房屋過往歷史,還要上網查詢小區新聞。根據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律師的介紹,如果買家對「凶宅」非常忌諱,除了口頭向業主和中介查詢外,最有力的武器是合同條款。買家應該在合同中清晰寫明有關事項,業主和中介隱瞞「凶宅」歷史就不能「側側膊」就過去。

故事一:妻子懷孕買到「凶宅」 仲裁撐腰退房

吳先生通過某中介看中海珠區某物業,並與該物業業主陳女士協商房屋買賣事宜。吳先生明確向陳女士表示其妻子已懷孕,要求房屋必須吉利,並主動咨詢房屋是否曾經死過人,陳女士對此表示該房屋未曾有人去世。事後,吳先生與陳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一次性支付全額房款120萬元,以及在中介公司協助下辦理過戶手續。

兩個月後,吳先生得知該房屋曾發生跳樓自殺身亡的事件,迅速找到陳女士協商退房事宜,但陳女士稱房屋並不影響使用,拒絕退房。吳先生便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及陳女士退還購房款120萬元。經審查,業主陳女士未如實向吳先生告知該物業曾發生跳樓自殺身亡事件,造成吳先生重大誤解。最終,仲裁委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裁決支持吳先生的全部仲裁請求。

專家分析:隱瞞「凶宅」 誤導買家購買決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第五十八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

本案中,買賣雙方在協商房屋買賣事宜時,吳先生已明確表示要求房屋吉利,並主動咨詢房屋是否曾經死過人。但陳女士未如實向吳先生告知有人跳樓死亡一事,已違背《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而且,按照傳統習俗的一般理解,有人跳樓自殺會對購房者造成嚴重的心理陰影和心理障礙,足以影響其作出是否購房的決定。

故事二:介紹買家買「凶宅」 經紀賠5000元

李某打算與拍拖多年的女友在廣州結婚生活,遂委託某中介公司經紀陳某尋找物業,並強調不得為「凶宅」。在陳某多次介紹下,李某看中天河區某物業。李某與經紀人員陳某商量交易事宜時,再三詢問該物業是否為凶宅。陳某表示該物業絕對吉利,並以書面形式向李某承諾:「若物業為『凶宅』,陳某向李某返還中介費3萬元及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事後,李某就該物業與業主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3萬元。

之後,李某在與附近市民閑聊時得知該物業內曾發生兇殺案,便找經紀人員陳某要求返還中介費3萬元及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陳某表示「凶宅」事宜不屬於經紀人員告知義務的內容,故只願返還中介費3萬元,拒絕賠償經濟損失。李某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經紀人員陳某返還中介費3萬元及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

法院經審查,該物業曾發生過兇殺事件,但陳某在未調查清楚的情況下,以書面形式向李某承諾該物業非凶宅,並表示若為凶宅,將返還中介費3萬元及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陳某向李某返還中介費3萬元及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

專家分析:非法定告知義務也要擔責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迫交易。」《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向服務對象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時,應當書面說明下列事項:(二)中介服務涉及的房地產的權屬、面積、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賃、使用限制等基本情況。」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以及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二)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真實情況。」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3-3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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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業主告知書,哪些必須說

買過樓的市民都知道在一手項目,開發商需要就項目周邊的環境不利或不確定因素作出告知,通常在售樓部的一角作出醒目的公示,這也是政府監管部門巡查的一個要點。對於二手房來說,是自然人之間的交易,周邊環境比較成熟,買家可以通過不同時段的看樓來排除採光、噪音等不利因素,但是有些因素可能是無法用感官所發現的。二手房過往歷史,業主和盤托出怕阻礙成交,那麼,哪些是業主必須說的,哪些可說可不說呢?

文/圖 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 李鳳荷(除署名外)

案例一:業主不坦誠,買下「凶宅」可以退房嗎?

盡管再三提防,還是買到了「凶宅」,陳小姐(化名)近期就碰到了這樣的煩心事。日前,因與賣家數次溝通無效,陳小姐只能走上了訴訟的道路。

陳小姐因為母親出車禍導致頸椎斷裂,輾轉多地治療和手術,為了照顧依舊癱瘓在床的母親,考慮到廣州的醫療水平較高以及表姐也在廣州工作方便照顧,因此決定全家搬遷至廣州。陳小姐於2017年已把戶口轉到廣州集體戶並具備購房資格。為了在廣州買房子,陳小姐的父母把老家的房子賣掉,賣了127萬元。今年6月,陳小姐在中介推薦下,去番禺區看樓並看中一套76平方米的兩房單位,房子開價213萬元,最終以212萬元成交。8月初雙方完成過戶交易,8月底交房。在交房當天,陳小姐家人意外得知這個房子在數月前有人去世,死者是業主家人,放盤時間為事件發生後不久,死者的死因陳小姐去詢問了很多人,有鄰居告訴她們死者是割腕自殺,而物業告訴她們死者是猝死。知道有這樣的事情後,陳小姐立刻詢問中介並要求退房,中介表示他們也並不知情,並且聯系了業主的女兒,經過多次溝通協商業主仍不願退房。陳小姐表示,由於買房是為了照顧母親,所以陳小姐特別不能接受房屋發生過死亡事件,在得知業主是70多歲的老人時,還特別詢問過房子里有沒有發生什麼事情,但都沒有人告知她相關事件。而業主的女兒則表示,有告知過,合同中有相關條款的約定,雙方不能達成協議,走正規法律途徑解決也好。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 劉麗琴)

律師解析:出賣方如違背誠實原則應視為欺詐

買房過程中碰到這樣的事情無疑是糟心的,廣東君厚律師事務所律師盧彥錚表示,「凶宅」通常是指房屋內曾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給居住者帶來不適感和恐懼感,以致價值貶損的房屋。

「凶宅」的信息並非通過房屋的物理品質反映出來,但卻能夠引起買受人的負面情緒,足以影響買受人的購買決定。一般來說,買受人買到「凶宅」多為出賣人故意隱瞞「凶宅」信息所致,其實際上有違買受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從誠實信用原則及房屋交易的公平性出發,出賣人應當負有披露「凶宅」信息等負面關聯信息的義務,出賣人如果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應當視為欺詐,善意買受人享有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變更或撤銷合同的權利,對於造成買受人損失的,出賣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業內人士也提醒,買家可以在合同中明確房屋的條件,並在做出購買決定之前多打聽一下業主出售房屋的情況,比如到轄區的派出所了解情況等。同時,也可要求業主在合同中約定信息披露條款,如「業主保證所出售房屋中未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嚴重刑事案件等情況。若買家發現房屋中曾經發生過上述情況而業主未曾予以書面披露,買家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業主賠償XX元」之類的條款。這樣的約定可以督促業主披露房屋信息,也可以讓買家在發生糾紛尋求法律救濟時有據可依。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 劉麗琴)

案例二:只要有人去世就屬於「凶宅」?

這幾年,各地陸續發生一些涉及「凶宅」的官司。今年8月,廣東清遠市民羅先生也試圖用前業主妻子在屋內病亡一事而要求退房,但法官的判決駁回了羅先生的訴求。根據媒體報道,羅先生在購入房屋後得知前業主潘先生的妻子在該房屋因病去世,為此到法院起訴原業主要求解除購房合同,退還購房款。前業主潘先生在法庭上表示,妻子因患癌症已耗去家庭幾十萬元,妻子去世一事已經告知中介方,生老病死不屬於「凶宅」。廣東清遠英德市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的配偶因病而亡,屬於正常的生老病死現象,其居住過的房屋非通俗意義上的「凶宅」。在該房屋不屬「凶宅」的前提下,被告無需承擔更多的披露義務,因此駁回了羅先生的訴訟請求。

律師解析:親人正常病亡業主可以不告知

法律上沒有「凶宅」的定義,司法實踐中將在一定時期內曾發生過自殺或兇殺等人為因素致人非正常死亡,致使普通民眾在正常交易情形下通常不願購買的房屋稱為「凶宅」;不是所有死過人的房產都可以稱為「凶宅」。清遠人民法院法官的判詞在理,因為生老病死情況社會上每個家庭都會遇到,是正常社會現象,不需要特別提示。

廣東省格林律師事務所楊金娜建議,如房屋的物理瑕疵、房屋內發生過自殺、兇殺案件等因素,屬於業主必須披露的內容,以後如果給買家發現,才有可能因「隱瞞重大信息」而需要負責任,而二手房內發生正常的生老病死不屬於「凶宅」。

案例三:遇鄰里糾紛,業主結束官司即放盤

樊女士(化名)此前與樓下鄰居發生官司,樓下鄰居起訴她房屋漏水導致該業主的房屋天花板出現水跡,要求獲得幾萬元的修復補償。最終,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簽署具結書,樊女士以近五萬元了結這宗訴訟。在具結書上,鄰居保證以後不得就此再提出相關訴訟。這名業主在了結官司後立即放盤,她打算在買家簽約前向買家發出告知書,告知買家此前與鄰居的官司,並聲明新業主以後與鄰居的一切糾紛均與己無關。樊女士告訴記者,這個告知書是「保險」,也是一個「免責條款」,免得房屋出售期間或者出售後因鄰里糾紛再讓自己經歷官司的痛苦。如果買賣過程中以及出售後再遇上鄰居的惡意纏訟,這個告知書可以起到「擋箭牌」的作用。

律師解析:前度官司已結案,轉讓後與己無關

廣東省格林律師事務所楊金娜律師告訴記者,在二手房買賣中,像樊女士這樣用告知書的方式主動披露房屋過往歷史的業主,並不常見。她的告知書,可以起到「免責」的作用。不過這種免責是法律規定,就算她不寫告知書,在房屋出售後,因相鄰權糾紛產生的責任也是由新業主來承擔的。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物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因相鄰關系承擔責任的是不動產權利人,樊女士之前的糾紛已經結案,因此樊女士這樣做屬多此一舉。如果房屋在產權轉移後,再次出現漏水情況,那麼承擔責任的也應該是新業主,而不是樊女士。

貼士:買家應多看多問,賣家應告知重大信息

在一手房售樓部會看到規劃和環境不利因素告知書,二手房買家在買二手房的時候,如何排除不利因素?法律人士建議,購買二手房,如果要排除規劃和環境方面的不利因素,首先需要多實地去看房,而且最好是能夠白天、晚上、晴天、雨後都看看,觀察房屋的採光、噪音等各方面的狀況;其次,走訪周邊鄰居,向周圍鄰居多打聽,聽一下周圍居民的居住感受,如果有相關不利因素,在聊天中也能夠及時發現。

地產人士表示,二手房業主誠實披露房屋的過往歷史,比如曾經涉及鄰里糾紛而鬧上法庭,的確有可能成為成交的障礙。

而針對出售房屋的一方,楊金娜律師表示,《民法總則》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如果房產存在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項,如房屋的物理瑕疵或所出售房屋中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嚴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導致買家心理不安的情況,根據《民法總則》的誠信原則規定,業主是有告知義務的。

如果業主事先向買家出具告知書,告知房屋的物理瑕疵或曾經發生的惡性事件,買方仍決定購買,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買方不能再就房屋存在該種不利因素而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在出售前業主沒有告知過買方有關影響房屋交易的不利因素,買方可以欺詐為由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至於如家裡老人自然死亡、正常病亡,就屬於業主可告知可不告知的因素。

❽ 歷史上有哪些讓人恐怖的凶宅

記得有部電影《京城八十一號》,想必大家都看過,是挺驚悚挺刺激的,有時候有些東西雖然不能全信,但是也不能不信。在我國歷史上是有很多成為凶宅的建築,我們無從知道他的來由,似乎也總是莫名其妙的發生一些讓人無法解釋的事情。

南京有一座無梁殿,因為在修建時不用一根木頭,整個大殿沒有樑柱,給人一種陰森寒冷的感覺,而且這種建築風格在中國的風水學上也是被稱為陰宅的,所以這座大殿也得了一個鬼宅的稱號,也是因為它裡面供奉的全是民國烈士,相當於一座陵園,屬於南京的極陰之地,讓人不寒而慄。

廣州哪裡有鬼屋.

殯儀館
銀河公墓
廣州市銀河公墓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燕嶺路418號

銀河公墓隔壁就是火葬場,對面就是殯儀館

鬧鬼的地方還有各大醫院的太平間,你想進去的話就進去,說看你的親戚

郊區的法場!!

❿ 前房主殺妻後跳樓,杭州凶宅拍賣154萬,值這個價格嗎

這個房子到底值不值價格和之前發生什麼事是沒有任何的關系的。一個房子到底值不值這個房價,是和房子所處的地理位置,社區環境以及當地的房價所去決定的,和其他沒有任何的關系。

很多人都十分迷信。覺著一個房子內如果出現許多的怪事的話那麼這個房子就是變得極其不安全的。就會被稱之為凶宅。而這種房子一般也是沒有很多人去居住的。這種房子一般想要倒賣出去的話,也是變得十分困難。但實際上這都是一種迷信的行為,我們沒有必要去過多的介意。

同時如果該小區內的社區環境也是十分優美的話,那麼我相信這個房子肯定也不止100多萬。因為一般一個小區環境十分優美,而且干凈舒適的話,一般這種小區的房價都是十分昂貴的。所以說房價到底高還是低,不能夠單單是僅憑風水來決定。

同時當地的房價也是其中的一個決定因素。154萬買一個100平或者120平的房子的話平均下來這個房子的一平米也才一萬多元。也真的是非常便宜的。所以不能夠單單的僅憑一方面就決定該房子的市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