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杭州保姆縱火案」為什麼被判死刑
「杭州保姆縱火案被告人莫煥晶在高層住宅內故意使用打火機點燃易燃物引發火災,造成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莫煥晶於凌晨時分故意在高層住宅內放火,導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犯罪動機卑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雖然莫煥晶歸案後能坦白放火罪行,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所以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8年2月9日9時30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本院第二法庭公開宣判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莫煥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林生斌及其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宣判。被害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參與旁聽。
判決認為,被告人莫煥晶在高層住宅內故意使用打火機點燃易燃物引發火災,造成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莫煥晶還在從事住家保姆工作期間,多次盜竊僱主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莫煥晶所犯罪名成立。莫煥晶犯有兩罪,應依法並罰。莫煥晶於凌晨時分故意在高層住宅內放火,導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犯罪動機卑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雖然莫煥晶歸案後能坦白放火罪行,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莫煥晶歸案後主動交代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盜竊罪行,系自首,對其所犯盜竊罪可予從輕處罰。
⑵ 用刑法四要件解釋杭州保姆為什麼判縱火案不判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未遂與放火罪區別
故意殺人罪是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是要受到法律的嚴懲的行為,即便是殺人未遂,受到的懲罰也是非常嚴酷的。所以一些犯罪份子總是努力逃脫殺人罪的罪名,當然,法律是有一定的規定的。
一、放火罪的定義
放火罪是指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也就是說,放火行為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難以預料的重大損失。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為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二、故意殺人罪定義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客觀方面表現為必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三、故意殺人與放火罪
放火罪與以放火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的本質區別在於犯罪後果的嚴重性和廣泛性往往是難以預料的,甚至是行為人自己也難以控制的。因此可以說,並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實施的犯罪行為都構成放火罪,關鍵是要看放火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為人實施放火行為,而將火勢有效地控制在較小的范圍內,沒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就不構成放火罪,而應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或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
⑶ 杭州保姆縱火案是怎麼回事
1、北京時間2017年6月22日凌晨5點左右,在浙江杭州藍色錢江小區2幢1單元1802室發生縱火案。該事件造成4人死亡(一位母親和三個未成年孩子)。
2、2017年7月1日,根據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決定,杭州市公安局對涉嫌放火罪、盜竊罪的犯罪嫌疑人莫煥晶依法執行逮捕。2017年8月21日,杭州市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莫煥晶提起公訴。
3、2017年12月21日上午9時許,杭州「藍色錢江放火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法庭宣布延期審理。
4、2017年12月25日,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再次收到受害人家屬林某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做出答復。
5、2018年2月9日,案件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莫煥晶被判死刑。2月24日,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莫煥晶已向該院提起上訴。
5月17日9時,莫煥晶上訴開庭審理;下午17時20分許,庭審結束,審判長宣布擇期宣判。6月4日,案件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6、2018年9月21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莫煥晶被執行死刑。
7、2019年3月,"藍色錢江保姆縱火案"等惡性案件寫入最高法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
(1)被告人莫煥晶長期沉迷賭博,身負高額債務。2016年9月,莫煥晶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藍色錢江公寓2幢1單元1802室被害人朱小貞、林生斌夫婦家從事住家保姆工作。
(2)2017年3月至同年6月21日,莫煥晶為籌集賭資,多次竊取朱小貞家財物,並找借口向朱借款,上述錢款均被莫賭博輸光。同年6月21日晚,莫煥晶為繼續籌集賭資,決定採取在朱小貞家中放火再幫助滅火的方式騙取朱的感激,以便再向朱借錢。
(3)22日4時55分許,莫煥晶在朱小貞家客廳用打火機點燃書本,引燃客廳沙發、窗簾等易燃物品,導致火勢迅速蔓延,造成屋內的朱小貞及其三名未成年子女共四人被困火場,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並造成該1802室和鄰近房屋部分設施損毀。
此外,莫煥晶在浙江省紹興市、上海市從事住家保姆工作期間,多次盜竊僱主等人的財物。
(3)杭州保姆為什麼縱火案擴展閱讀:
根據刑法114條、115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追究。國家林業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發布實施的《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准》規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災的都應當立案。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為重大案件,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十公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5、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6·22杭州小區縱火案
⑷ 杭州縱火案是什麼原因,保姆為什麼要放火
「杭州保姆縱火案被告人莫煥晶長期沉迷賭博。在身為保姆打工期間為籌集賭資,多次竊取僱主家中物品進行典當、抵押18萬余元,還以老家買房為借口向僱主借款11.4萬元。上述款項均被莫煥晶用於賭博揮霍一空。為繼續籌集賭資,其決意採取放火再滅火的方式騙取朱小貞的感激以便再向朱小貞借錢。」
2018年2月9日9時30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本院第二法庭公開宣判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莫煥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林生斌及其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宣判。被害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參與旁聽。
2017年6月22日凌晨4時55分許,莫煥晶用打火機點燃書本引燃客廳沙發、窗簾等易燃物品,導致火勢迅速蔓延,造成屋內的被害人朱小貞及其三名未成年子女被困火場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並造成該室室內精裝修及傢具和鄰近房屋部分設施損毀。經鑒定,損失共計257萬余元。火災發生後,莫煥晶即逃至室外,報警並向他人求助,後在公寓樓下被公安機關帶走調查。
判決認為,被告人莫煥晶在高層住宅內故意使用打火機點燃易燃物引發火災,造成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莫煥晶還在從事住家保姆工作期間,多次盜竊僱主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莫煥晶所犯罪名成立。莫煥晶犯有兩罪,應依法並罰。莫煥晶於凌晨時分故意在高層住宅內放火,導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犯罪動機卑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雖然莫煥晶歸案後能坦白放火罪行,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莫煥晶歸案後主動交代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盜竊罪行,系自首,對其所犯盜竊罪可予從輕處罰。
⑸ 杭州保姆縱火保姆為什麼防火
用放火來博取同情。
杭州保姆縱火案被告人莫煥晶長期沉迷賭博。在身為保姆打工期間為籌集賭資,多次竊取僱主家中物品進行典當、抵押18萬余元,還以老家買房為借口向僱主借款11.4萬元。上述款項均被莫煥晶用於賭博揮霍一空。為繼續籌集賭資,其決意採取放火再滅火的方式騙取朱小貞的感激以便再向朱小貞借錢。
判決結果:
被告人莫煥晶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莫煥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莫煥晶經預謀在高層住宅內放火,致四人死亡和他人財產重大損失,犯罪動機卑劣,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
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莫煥晶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6·22杭州小區縱火案
⑹ 杭州保姆縱火案的來龍去脈,從頭到尾,是怎麼回事
杭州的保姆縱火案註定會被人們談論很久,僱主對保姆非常好,開出高工資,像對待家人一樣對待她,換來的卻是偷盜和殺人。
但是,如果我們只把這起案件理解為現代版的東郭先生和狼的故事,如果我們只是滿足於咒罵保姆,咒罵窮人,這不但無濟於事,而且很有可能,這種感情用事,恰恰是造成眾多悲劇的原因。
6月22日,航拍發生火災的杭州藍色錢江小區2幢1單元1802室,現場一片慘狀。火災導致該戶女主人及3名小孩死亡。
她不是一個典型的「農村窮人」。事實上,她所在的東莞市長安鎮廈邊村,並不是傳統意義上村莊,這里有不少企業,聚集了大量的外來務工者,僅靠出租房屋,當地人就能獲得穩定收益。在廈邊村,像莫某晶這樣外出當保姆的女性非常罕見。
⑺ 杭州保姆縱火案為什麼判為故意
刑法上的故意和現實中一般人理解的故意是有區別的,刑法上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後果而積極追求或是放任結果發生,在本案中,如果是保姆就是想燒房子,然後放火,這是故意,這一點刑法和普通民眾理解是一樣,這是積極追求。還有一種也是故意,那就是放任結果發生,對照本案就屬於這種情況。保姆在房屋內放火,明知會造成人員傷亡,雖然她不想母子三人傷亡,但她最終的放火行為說明她放任這個結果發生,因此在刑法上就是故意。
⑻ 「杭州保姆縱火案」的原因什麼
2016年9月,犯罪嫌疑人莫煥晶經上海某中介公司介紹,受雇於藍色錢江2幢1單元1802室被害人家中從事保姆工作。自2017年3月起,莫煥晶再次以手機為載體頻繁進行網路賭博,為獲取賭資,盜取被害人家中金器、手錶等貴重物品進行十餘次典當。
至案發時尚有典當價格13萬余元的物品未贖回,2017年3月至5月,莫煥晶還以老家買房為借口,先後5次向被害人朱某某借款共計11.4萬元用於賭博。6月21日晚,莫煥晶將盜取的被害人家中手錶進行典當獲得資金3.75萬元用於網路賭博,直至6月22日凌晨2時04分,其賬戶余額僅剩0.85元,所以莫煥晶才實施自己的縱火計劃。
2017年6月22日凌晨5點左右,浙江杭州藍色錢江小區2幢1單元1802室發生火災。該戶保姆在客廳用打火機點燃茶幾上的一本書,扔在布藝沙發上導致火勢失控。
莫煥晶到案後,公安機關對其涉及的犯罪事實進行了全面細致調查。經查發現,莫煥晶長期沉溺於賭博,負債累累,2015年初外出避債打工,先後在浙江紹興、上海從事保姆工作,為獲取賭資曾盜竊三名僱主家中財物,均被發現後辭退。
警方調查還發現,6月22日凌晨2時至4時許,莫煥晶頻繁用手機查詢「打火機自爆」、「沙發著火」、「窗簾著火」等與放火有關的關鍵詞信息。
據犯罪嫌疑人莫煥晶供述,凌晨4時55分左右,其在客廳用打火機點燃茶幾上的一本書,扔在布藝沙發上導致火勢失控,後逃離現場,造成被害人朱某某及其3名子女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搶救無效死亡。
(8)杭州保姆為什麼縱火案擴展閱讀: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昨天通報,杭州「藍色錢江」保姆放火、盜竊案被告人莫煥晶不服一審判決,日前提起上訴,浙江高院已受理此案。
2017年6月22日清晨,杭州「藍色錢江公寓」2幢1單元1802室發生火災,該戶女主人朱小貞及其三個孩子遇難,保姆莫煥晶逃生,男主人林生斌當時不在家。當天,警方調查明確火災為放火案,莫煥晶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7年12月21日9時,杭州中院在第二法庭依法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因辯護人黨琳山律師離庭,審判長遂依法決定休庭。
2月1日9時,杭州中院繼續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經檢察院指控、法庭調查詢問、舉證質證、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等,審判長於20時50分宣布休庭。除去兩次短暫休庭,本次庭審時間長達10小時35分鍾。
2月9日,杭州中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以放火罪判處莫煥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⑼ 「杭州保姆縱火案」保姆為什麼要放火
「杭州保姆縱火案被告人莫煥晶長期沉迷賭博。在身為保姆打工期間為籌集賭資,多次竊取僱主家中物品進行典當、抵押18萬余元,還以老家買房為借口向僱主借款11.4萬元。上述款項均被莫煥晶用於賭博揮霍一空。為繼續籌集賭資,其決意採取放火再滅火的方式騙取朱小貞的感激以便再向朱小貞借錢。」
2018年2月9日9時30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本院第二法庭公開宣判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莫煥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林生斌及其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宣判。被害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參與旁聽。
2017年6月22日凌晨4時55分許,莫煥晶用打火機點燃書本引燃客廳沙發、窗簾等易燃物品,導致火勢迅速蔓延,造成屋內的被害人朱小貞及其三名未成年子女被困火場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並造成該室室內精裝修及傢具和鄰近房屋部分設施損毀。經鑒定,損失共計257萬余元。火災發生後,莫煥晶即逃至室外,報警並向他人求助,後在公寓樓下被公安機關帶走調查。
判決認為,被告人莫煥晶在高層住宅內故意使用打火機點燃易燃物引發火災,造成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莫煥晶還在從事住家保姆工作期間,多次盜竊僱主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莫煥晶所犯罪名成立。莫煥晶犯有兩罪,應依法並罰。莫煥晶於凌晨時分故意在高層住宅內放火,導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犯罪動機卑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雖然莫煥晶歸案後能坦白放火罪行,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莫煥晶歸案後主動交代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盜竊罪行,系自首,對其所犯盜竊罪可予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