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管委(市城管執法局)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委(局)機關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機關各項規章制度;
協調實施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承辦機關文電、重要會務、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提案議案、安全保衛、行政後勤等日常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
承擔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指導全市城管執法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
承擔委(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掛行政審批處牌子)。
承擔有關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的起草工作;
組織擬訂全市開展相對集中處罰權工作有關行政處罰的實施細則;
承擔有關重大課題的調研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工作;
指導推進依法行政和普法宣傳、教育工作;
承擔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重大案件的審核工作;
承擔協調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中的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承擔委(局)集中行政審批項目的審批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
(四)計財裝備處。
組織編制並實施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專項資金計劃,監督管理各類專項資金計劃執行情況;承擔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的資金平衡和計劃調節工作;
承擔全市行政執法隊伍裝備和服裝的計劃配置、采購發放和結算工作;
承擔委(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制定部門財務、會計、經費開支等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承擔編制並組織實施部門年度財政預算職責;承擔對直屬單位財務的管理與內部審計工作。
(五)規劃科技處。
組織擬訂全市城市管理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擬訂市政設施、公用事業、市容景觀、環境衛生等專項規劃和行業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科技創新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和推進市政、公用、市容、環衛行業技術引進和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
組織擬訂並實施城市管理目標管理責任制;組織開展城市管理體制、機制等重大課題的調研;
承擔協調全市社區城市管理服務站的工作;
承擔市城市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數字城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基礎設施運行管理處。
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有關市政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標准;擬訂有關市政(含城市河道)行業管理標准和市政基礎設施設備更新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
參與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定點、方案設計、竣工驗收等會審工作;
承擔市政設施、城市河道設施設備大修、中修及改善方案的審核工作;
組織實施市政設施綜合驗收工作,協調並監督管理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成後移交和接收工作;
指導和監督城區道路停車收費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無障礙設施建設工作;組織開展市政管理(包括城市河道)方面的專項執法和集中整治工作;
承擔市運河截污納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市場管理處(掛市節約用水辦公室牌子)。
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有關公用行業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標准;
組織擬訂並實施全市公用行業管理制度;承擔全市供水、燃氣行業管理工作;
承擔燃氣設施建設的審批工作;
承擔供水許可審批和水質監管職責;
受委託承擔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內地下水資源的保護、開發、利用和核發取水許可證工作。
承擔公共自行車的規劃布點工作;
組織開展供水、節水、燃氣方面的專項執法和集中整治工作;
承擔市城市節約用水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景觀管理處。
組織擬訂並實施城市景觀照明管理標准和市區重點區域夜景照明監控方案;
參與城市景觀相關建設項目方案設計的會審工作;
牽頭全市「亮化」工作,指導協調全市亮燈工程建設;
組織擬訂並實施城市景觀照明設備更新改造計劃;
組織推進景觀照明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推廣應用;
組織實施照明設施綜合驗收工作;
承擔戶外廣告設置審批和監管工作;
組織開展戶外廣告、城市照明方面的專項執法和集中整治工作;
承擔市亮燈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環境衛生管理處。
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有關環境衛生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標准;
組織擬訂並實施全市環衛行業管理制度;牽頭全市「潔化」工作,組織開展全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考核工作;
組織擬訂並實施年度環衛設施設備更新改造計劃;組織實施環衛設施綜合驗收工作;
指導並監督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分類、處置和養護作業招投標工作;
承擔垃圾處置企業的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和組織開展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專項執法和集中整治工作;
承擔杭州市區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市容秩序管理處。
牽頭全市「序化」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有關市容秩序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標准;指導和組織開展人行道違法停車、非法塗寫和張貼小廣告的清除及執法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對無照商販行使行政處罰權;承擔城市臨街建築物(構築物)立面的清潔、整治和空間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車站、碼頭、廣場、特色街等重點區域的城市管理和城管執法工作;承擔犬類飼養的許可審批工作;組織開展對違法養犬的執法和專項整治工作;承擔市街面保序檢查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綜合協調處。
承擔與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相關部門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實施部門間雙向告知、聯勤聯動、定期分析等制度;組織開展城市綠化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相關違法行為專項執法和集中整治工作;
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和建築施工雜訊污染以及城市飲食服務業排污行為的專項執法和集中整治工作;
牽頭組織重要節日、重大活動期間的城市管理和執法保障工作;
組織開展違法建設專項執法和集中整治工作;指導重大違建案件的查處。
(十二)統籌指導處。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城鄉統籌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擬訂城市管理有關城鄉統籌管理的制度、標准和辦法;組織落實城鄉城市管理一體化接軌工作;承擔建制鎮有關城市管理「四化」的考核評價工作;參與區、縣(市)城市管理重大工程項目論證工作;指導和推進區、縣(市)及中心鎮數字城管建設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十三)執法督察處。
組織開展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督察工作;擬訂行政執法工作規范和行為規范,並組織實施;
承擔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考核辦法的擬訂工作,指導並監督管理區、縣(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風建設工作;
承擔受理對城管執法人員違章違紀行為的控告、檢舉,並對城管執法中的不作為、亂作為現象及違章違紀問題進行調查和處理工作;承擔實施保潔保序的檢查和考核工作。
(十四)城市抗災防災處。
組織擬訂主城區防汛、防颱、抗雪等應對自然災害和城市管理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
組織協調主城區防汛、防颱、抗雪等應對自然災害的應急處置和災後恢復工作;組織協調城市管理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承擔主城區防汛防颱抗雪物資設備的采購、儲備、徵集、調撥和配發等工作;承擔災情信息收集、上報和對社會發布工作;
承擔市城區防汛防颱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宣傳教育處。
承擔新聞媒體的聯系溝通、采訪接待工作;承擔對外新聞發布會的組織協調工作;
承擔社會輿情信息工作和城管月報的編輯發行工作;承擔對涉及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新聞報道的跟蹤和協調處理工作;
組織開展全市城市管理幹部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員業務培訓。
機關黨委。
負責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