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杭州保姆縱火案二審宣判被告人莫煥晶獲什麼刑
杭州保姆縱火案二審宣判維持原判, 莫煥晶被判死刑。
2018年6月4日15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本院第二法庭公開宣判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的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上訴)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莫煥晶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莫煥晶及其辯護人,檢察員到庭參加宣判。被害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代表參與旁聽。
罪有應得!
來源:網易新聞
Ⅱ 保姆縱火案件中的保姆會被怎麼判
2月9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放火罪判處保姆莫煥晶死刑,隨後,莫煥晶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獲受理。5月1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在二審法庭調查階段,莫煥晶陳述了她的上訴理由。
莫煥晶在陳述中表示認罪,但提出本案後果的發生不是其所想看到的。同時,莫煥晶認為一審認定她用打火機點燃書本引燃客廳沙發、窗簾等易燃物品及火災發生後即逃至室外與事實不符;一審量刑時未考慮物業和公安消防部門的責任;她在案發後在現場等候,第一次訊問即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綜上所述,莫煥晶表示一審量刑畸重,請求改判。
此前,本案受害者家屬林生斌已經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包括事發小區物管綠城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和杭州市公安局消防局在內,林生斌一共向9家單位索賠共計1.3億元。5月28日,林生斌收到了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書。
據起訴狀稱,作為物業管理方,綠城物業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落實不到位,應急處置能力不足。其未依法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公用消防設施維護保養不當,消防給水和滅火設備、消防車道、安全疏散、防排煙、火災報警、消防控制設備等消防設施未能確保完整好用,初起火災撲救處置不力,存在明顯過錯。
Ⅲ 用刑法四要件解釋杭州保姆為什麼判縱火案不判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未遂與放火罪區別
故意殺人罪是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是要受到法律的嚴懲的行為,即便是殺人未遂,受到的懲罰也是非常嚴酷的。所以一些犯罪份子總是努力逃脫殺人罪的罪名,當然,法律是有一定的規定的。
一、放火罪的定義
放火罪是指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也就是說,放火行為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難以預料的重大損失。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為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二、故意殺人罪定義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客觀方面表現為必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三、故意殺人與放火罪
放火罪與以放火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的本質區別在於犯罪後果的嚴重性和廣泛性往往是難以預料的,甚至是行為人自己也難以控制的。因此可以說,並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實施的犯罪行為都構成放火罪,關鍵是要看放火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為人實施放火行為,而將火勢有效地控制在較小的范圍內,沒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就不構成放火罪,而應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或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
Ⅳ 杭州保姆縱火案審判結果是怎樣的
杭州藍色錢江小區保姆縱火案即將於2017年12月21日上午9點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12月20日中午,界面新聞見到了該案犯罪嫌疑人莫煥晶的辯護律師黨琳山,就莫煥晶目前的狀態以及如何為該案辯護等話題進行了對話。
記者:你來杭州之前,和莫煥晶的家屬見過面嗎?他們是什麼態度呢?
黨琳山:沒有,我們都是通過電話溝通。我跟他們說,情況很嚴重,讓他們做好心理准備,他們也沒有說什麼。
記者:那這次開庭,他們會來杭州參加嗎?
黨琳山:他們打算過來,但是具體誰過來還不確定。
記者:從這件事情發生之後,莫煥晶的家屬都沒有接受過媒體采訪,沒有公開發聲,他們是怎麼想的?
黨琳山:對他們來說,首先莫煥晶做出這樣的事情,本身就是讓他們很難堪的事情,他們也覺得很難面對外面的人。再一個莫煥晶是有可能被判死刑的,畢竟是他們的親人,對他們來說也是很慘的事情,所以他們也不願意麵對媒體。另外他們是普通人家,也沒有經歷過這種事情,沒有和媒體打過交道,不知道該說什麼,他們說什麼好像都是錯的,所以他們也不願意接受媒體采訪。
記者:有媒體報道說,之前莫煥晶的父親寫了一封道歉信並拿了5萬元作為賠償,是真的嗎?信的內容是什麼?
黨琳山:是的,他寫了一封信也是給林家道歉的。一個就是感到自責,莫煥晶做出這樣的事情,他們都想不到,也是很痛心;再一個就是說家裡也確實很困難,這些年給莫煥晶害慘了,沒有錢來賠償受害人家屬,那5萬塊錢還是湊的5萬塊。我覺得那個信還是寫得言辭懇切,應該都是心裡話吧。
記者:作為莫煥晶的辯護律師,你覺得這個案件的辯護空間是什麼呢?
黨琳山:就是她的主觀惡意不是很深,動機也算不上很卑鄙。具體的就不方便說了,到時候看庭審的情況吧。
記者:那你個人對庭審結果有什麼期待嗎?
黨琳山:沒有期待,就是盡最大的努力,爭取最好的結果,只是什麼算最好的結果,每個人有每個人的看法,對我來說就是把該做的事情做到,把該說的話說到。
記者:對於受害人家屬提出的希望嚴懲莫煥晶,你怎麼看?莫煥晶家人有表態嗎?
黨琳山:受害人家屬希望嚴懲嫌疑人,心情我可以理解,但是這個嚴懲其實不屬於法律用語,我作為辯護律師,認為應該是嫌疑人受到罰當其罪的懲罰,不存在什麼嚴懲。她家裡人也知道這個事情很嚴重,不是很樂觀,我讓他們有心理准備了。
Ⅳ 「杭州保姆縱火案」一審怎麼宣判
2018年2月9日9時30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本院第二法庭公開宣判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莫煥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林生斌及其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宣判。被害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參與旁聽。
判決認定:被告人莫煥晶因長期沉迷賭博而身負高額債務,為躲債於2015年外出打工。2016年9月,莫煥晶經中介應聘到朱小貞、林生斌夫婦位於杭州市上城區藍色錢江公寓家中從事住家保姆工作。2017年3月至同年6月21日,莫煥晶為籌集賭資,多次竊取朱小貞家中的金器、手錶等物品進行典當、抵押,得款18萬余元,至案發時,尚有價值19.8萬余元的物品未被贖回。其間,莫煥晶還以老家買房為借口向朱小貞借款11.4萬元。上述款項均被莫煥晶用於賭博揮霍一空。
2017年6月21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莫煥晶用手機上網賭博,輸光了6萬余元錢款,包括當晚偷竊朱小貞家一塊手錶典當所得贓款3.75萬元。為繼續籌集賭資,其決意採取放火再滅火的方式騙取朱小貞的感激以便再向朱小貞借錢。6月22日凌晨2時至4時許,莫煥晶使用手機上網查詢「打火機自動爆炸」「家裡突然著火什麼原因」「沙發突然著火」「家裡窗簾突然著火」「放火要坐牢嗎」「火容易慢燃嗎」「發生火災火怎樣才能燃燒慢點」「起火原因鑒定」「火災起點原因容易查嗎」等與放火有關的關鍵詞信息。凌晨4時55分許,莫煥晶用打火機點燃書本引燃客廳沙發、窗簾等易燃物品,導致火勢迅速蔓延,造成屋內的被害人朱小貞及其三名未成年子女被困火場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並造成該室室內精裝修及傢具和鄰近房屋部分設施損毀。經鑒定,損失共計257萬余元。火災發生後,莫煥晶即逃至室外,報警並向他人求助,後在公寓樓下被公安機關帶走調查。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無疑的共計63項證據予以證實。針對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關於莫煥晶放火時間、放火動機和目的、有無放火故意、有無積極施救、物業設施及消防救援能否減輕莫煥晶罪責等意見,判決均予以詳細論述及評判:
判決認為,被告人莫煥晶在高層住宅內故意使用打火機點燃易燃物引發火災,造成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莫煥晶還在從事住家保姆工作期間,多次盜竊僱主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莫煥晶所犯罪名成立。莫煥晶犯有兩罪,應依法並罰。莫煥晶於凌晨時分故意在高層住宅內放火,導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犯罪動機卑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雖然莫煥晶歸案後能坦白放火罪行,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莫煥晶歸案後主動交代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盜竊罪行,系自首,對其所犯盜竊罪可予從輕處罰。
該啊。造成的傷害實在太大了。
Ⅵ 浙江一保姆兩月偷僱主200多萬,她會被如何判刑
這已經屬於盜竊了,因為賭博,就利用自己的工作機會去進行偷竊,而且涉案金額如此之大,這樣的人必須嚴懲,讓他受到懲罰。
Ⅶ 「杭州保姆縱火案」一審如何宣判
今天(2月9日)上午9點30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公開宣判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莫煥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在庭審中,莫煥晶的辯護律師王曉輝以及徐曉明以莫煥晶不是有意造成傷亡,及她有想救火的行為,為莫煥晶辯護,並在庭上要求追究物業及杭州消防處置不利的責任。
庭審中,公訴人正在法庭出示第4組證人證言時,林生斌聽到參與救援醫治人員講到小兒子在搶救過程中,一開始心電圖是條直線,五分鍾後,開始有了波動。林生斌將手邊的茶杯砸向莫煥晶,砸到法警的臉上。林生斌因此被帶離法庭。
晚上11點47分,林生斌在微博發佈道歉,稱「自己沒有控制住情緒,違反了法庭的紀律,非常後悔」。
2月6日晚,林生斌收到法庭通知,此案將於今天(2月9日)9點30分在2號法庭公開宣判,他稱:「希望杭州中院嚴懲兇手,判處死刑。」
Ⅷ 杭州保姆判死刑執行嗎
法律分析:執行死刑。被告人莫煥晶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莫煥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綜合兩罪,再加上情形嚴重判處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Ⅸ 杭州保姆縱火案二審判決如何
6月4日15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本院第二法庭公開宣判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的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上訴)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莫煥晶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莫煥晶及其辯護人、檢察員到庭參加宣判。被害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代表參與旁聽。
莫煥晶及其辯護人要求從輕處罰的理由不足,不予採納。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成立,予以採納。原判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