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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續補房補需要哪些材料

發布時間: 2023-08-12 07:16:35

『壹』 杭州租房補貼第二年申請條件


首次申請時限為畢業後一年內。續發申請時限為補貼首次發放之後三年內。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續發申請時限為補貼首次發放之後六年內。

申請條件

申請對象條件:

全球本科及以上學歷應屆畢業生〔國內高校應屆畢業生學習形式應為全日制,國(境)外高校應屆畢業生學歷學位需經國家教育部留服中心認證〕。畢業時間在2020年2月24日(含)之後,申請時限內在我市用人單位就業或自主創業,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

申請家庭在杭無房且未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人才租賃房等租房優惠政策。已享受應屆大學生租房補貼的申請人再次獲得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證書或國(境)外高校學歷學位的,不納入新引進應屆大學生租房補貼范疇。在職人員獲得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證書或國(境)外高校學歷學位的,不納入新引進應屆大學生租房補貼范疇。
【拓展資料】
用人單位條件:

(1)企業:稅務登記注冊在杭州市,且依法在杭州繳納流轉稅(增值稅、消費稅)的各類企業。

(2)行政事業單位:市本級所屬或區、縣(市)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包含體制上實行雙重管理,在我市各級機構編制部門辦理登記發證手續的行政事業單位)。

(3)其他用人單位:發證機關為市級或區、縣(市)級政府管理部門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基金會等。

申請入口:杭州親清在線平台

補貼標准

對在杭州市無房且未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人才租賃房等住房優惠政策,市、區縣(市)各單位新引進的應屆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大學畢業生發放租房補貼。每戶每年發放1萬元,可發放三年,期滿後收入低於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可繼續享受,最長不超過三年。

發放次數

租房補貼首次發放後,申請人繼續繳納社會保險每滿12個月(含)可提交1次補貼續發申請,補貼續發不超過2次;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可續發補貼不超過5次。

『貳』 杭州租房補貼續領

杭州租房補貼續領去年,杭州印發《關於服務保障「抓防控促發展」 落實「人才生態37條」的補充意見》,推出新來杭應屆大學畢業生租房補貼政策:對在杭州市無房且未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人才租賃房等住房優惠政策,市、區縣(市)各單位新引進的應屆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大學畢業生發放租房補貼。每戶每年發放1萬元,可發放三年,期滿後收入低於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可繼續享受,最長不超過三年。
經過一年的申請和補貼發放,截至4月22日,補貼金額已經破10.4億元,惠及新就業大學生超過10.4萬人次,有效為廣大應屆畢業生減輕了在杭租房壓力。目前,租房補貼續申請系統正式上線。
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續申請補貼,首先需要首次補貼領取已經滿一年後再提出申請,申請人自補貼發放之日起,需繳納社保累計滿12個月,如有更換單位等情形的,由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所繳納的社保可累計計算。
其次,在「用人單位」「無房」和「未享受租房優惠政策」等要求上和首次申請時是一樣的——即在我市用人單位就業或自主創業,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申請家庭在杭無房且未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人才租賃房等租房優惠政策。補貼在哪裡續申請?
新引進應屆大學生租房補貼續申請平台目前僅支持「親清在線」平台,後續將增加「杭州人才碼」渠道。具體操作步驟如下:企業在勾選承諾內容後,點擊新增員工信息,填寫員工相關信息內容後保存,添加完需要申請的所有員工後點擊提交即可。批量導入功能與首次申請時一致。其中與首次申請不同的在於添加員工信息時需要點擊查詢「已申請筆數」,獲取員工已申請次數,否則無法保存提交。首次補貼申領後更換工作怎麼辦?
【拓展資料】首次補貼申領後更換工作單位的,新的工作單位符合大學生租房補貼申請條件,並為申請人繳納的社保均可以納入累計計算,個人繳納的社保無法計入累計。其中累計繳納社保滿12個月中正常繳納社保(非補繳)要求不少於6個月。
首次申請後攻讀研究生,
畢業還可以申請嗎?
進行過首次申請的,學歷信息已按照首次申請時的學歷進行鎖定,如果攻讀碩士研究生的,畢業後仍按照本科學歷來判斷是否符合申請要求,即首次發放之後三年內,申請人社保累計繳納12個月,可申請第二次補貼。

『叄』 杭州租房補貼續領

法律分析:每戶每年發放1萬元,可發放三年,期滿後收入低於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可繼續享受,最長不超過三年。續發申請時限為補貼首次發放之後三年內。申請人自補貼首次發放後社保累計繳納12個月,即可申請第二次補貼,累計繳納24個月,即可申請第三次補貼。第二、三次補貼應在首次補貼發放之後三年內完成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