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杭州外地車怎麼申請限時通行
法律分析:通過「浙里辦」APP、杭州市公安局「警察叔叔」APP等平台的「非浙A急事通」模塊申請。非浙A 號牌的小型客車,因駕乘人員來杭辦事、就醫、學習、開會等,需工作日高峰時段在杭州市「錯峰限行」區域內通行的,可通過「浙里辦」APP、支付寶、杭州市公安局「警察叔叔」APP等平台的「非浙A急事通」模塊,提供車牌、姓名及出行事由等信息申請報備,取得「電子通行憑證」。經申請報備並取得「電子通行憑證」後,可在規定的「錯峰限行」時段、區域內通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Ⅱ 浙江外地車輛限行上了高架怎麼處理
如果有限行,沒有注意上了高架,這個就是闖禁區了,扣三分罰款100元。
當然一天同一違章只處罰一次,趕緊的處理好事情出去吧!
Ⅲ 杭州限行違章怎麼處理扣分嗎
受限機動車在「錯峰限行」時段,如果闖入未設置禁止通行標志的「錯峰限行」區域道路,按「機動車未按規定在限制禁止的區域或路段通行」定性,處100元罰款,如果闖入設置禁止通行標志的「錯峰限行」區域道路,按「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定性,處100元罰款,扣3分。
一、杭州限行限號怎麼處罰?
受限機動車在「錯峰限行」時段,進入未設置禁止通行標志的「錯峰限行」區域道路,處100元罰款;受限機動車在「錯峰限行」時段,進入設置禁止通行標志的「錯峰限行」區域道路,處100元罰款,記3分;受限機動車,在「錯峰限行」臨近時間段,在道路上停車等候放行而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50元罰款,若駕駛員離開車輛的,處150元罰款;受限機動車,不服從民警要求駛入限行區域或在道路上停車等候放行不駛離的,處100元罰款,和違反「錯峰限行」規定的違法行為一並予以處罰;同一輛受限機動車,在一個「錯峰限行」時段(即早高峰段或晚高峰段)違法行駛的,處罰一次;受限機動車在「錯峰限行」的道路上行駛的行為,同時違反「禁止高污染車輛通行」、「禁止貨運機動車通行」等規定的,只處罰一次。
二、杭州限行被拍一天算幾次?
無論違反限行規定行為次數多少,一天內只進行一次「罰款100元、不計分」的處罰。交管部門修改了電子監控系統和民警現場執法系統,實現對違反限行規定的車輛進行連續拍攝和連續處罰。交管部門表示,連續處罰並非不間斷處罰,對於確屬忘記限行日,無意開車出門的車輛,在接受了一次處罰後3個小時內,司機可將車駛出限行區域、開到最近的停車場或返回出發地,無論是電子監控系統還是路面民警均不會對司機進行二次處罰。
法律對於限行處罰有的地方會扣分處罰,有的僅僅需要繳納罰款即可。這是地方政府在不違反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下,自由裁量的,而其不同的地區對違章限行的處罰罰款的具體金額也不盡相同,但一般均在兩百元以內。
Ⅳ 杭州限行怎麼申請通行證
非浙A號牌的小型客車,因駕乘人員來杭辦事、就醫、學習、開會等,需工作日高峰時段在杭州市「錯峰限行」區域內通行的,可通過「浙里辦」APP、支付寶、杭州市公安局「警察叔叔」APP等平台的「非浙A急事通」模塊,提供車牌、姓名及出行事由等信息申請報備,取得「電子通行憑證」。
一、每輛非浙A號牌的小型客車在一個自然年度內最多允許通行12次(2019年為6次),每個自然月不超過3次。其中,24小時內(相鄰的兩個限行時段)在「錯峰限行」區域內通行的,計為1次。如果申請日後一天為雙休節假日,不可跨越。如僅申請周五晚高峰的,有效期不可順延至下一工作日並視為使用一次。
二、杭州限行一年最多四次。從2021年3月1日起,「錯峰出行」的調整措施將正式實施,為方便群眾,並考慮新政實施後公民出行習慣的適應期,公安交警部門規定了執法過渡期,即5月1日之前,浙非浙A號牌的小客車將在調整後的區域道路上違反高峰轉換旅行法規不會受到任何處罰,但應提醒您注意;從5月1日起,將按照本通知的規定進行執法管理。
三、外地車在杭州限行時間為工作日(周一到周五)早上7點到9點,晚上時間為16點半到18點半,外地車在杭州限行區域除了包括老的錯峰限行區域外,還包括繞城高速合圍區域內的其他高架道路(含匝道以及附屬橋梁、隧道)。杭州外地車限行時間:周一到周五,早高峰7∶00—9 :00,晚高峰16∶30——18:30。杭州外地車限行區域:除了包括老的錯峰限行區域外,還包括繞城高速合圍區域內的其他高架道路(含匝道以及附屬橋梁、隧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