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杭州南郊監獄關什麼犯人
法律分析:杭州市南郊監獄地處蕭山區新街街道,隸屬於杭州市司法局。前身為杭州市第二勞動改造管教支隊, 1994年12月更名為杭州市南郊監獄。監獄成或漏立二十多年來,在省司法廳的關心支持下,在杭州市司法局黨委的正確領導下和省監獄管理局的指導下,在對罪犯的監管、教育、改造等各項工作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監獄先後2次榮獲省司法廳集體二等功和省監獄管理局集體三等功1次,監獄黨委被中共浙江省委、杭州市委分別授予省級、市級先進基層黨組滑團如織和杭州市政法系統幹警群眾滿意領導班子,被省監獄管理局分別授予「監管安全四無單位」「監管先進單位」「監管安全特三級單位」,連續3年被省局授予「平安監獄」稱號,2000年被省司法廳授予「省級現代化文明監獄」,2006年被評為全省監獄系統先進集體和全省監獄系統第一家安全生產「五信啟星二檔」單位。監獄與蕭山區勞動局、司法局成立了全省監獄系統首家服刑人員「就業指導站」。 2006年8月,由省、市、區三級共建的「浙江省法紀教育基地」在南郊監獄正式掛牌成立。
法律依據:《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二條 對於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可以減刑」條件的案件,在辦理時應當綜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交付執行後的一貫表現等因素。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系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申訴權利應當依法保護,對其正當申訴不能不加分析地認為是不認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