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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到杭州的動車多久 2024-11-23 18:07:33

杭州老太太摔倒了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4-10-29 21:52:17

❶ 以摔倒老人該不該扶的辯論賽反方材料,急啊!

一是南京彭宇案,以及後來又發生的幾起類似案件重慶的萬鑫案、南京彭宇案、鄭州李凱強案,確實在一定程度上對社會道德風氣起到了一種負面作用。

2010年12月15日,深圳市老幹部肖雨生在小區跌倒,無人上前攙扶,20多分鍾後死亡。保安說不是冷漠,怕承擔責任。跟帖中許多人都提及受彭宇案影響很大,怕好心沒好報!該案正讓全社會付出慘痛代價,每個人都可能是受害者!

二是當前社會風氣確實存在著正氣不彰的歪風。「好人沒好報」、「壞人橫行」,投機者得利、助人者「流血又流淚」。大學生救人英勇獻身,卻遭到無良撈屍者「挾屍要價」……一個個極不健康的現實標本,讓人與人之間充滿隔閡和漠視。

三是「濟危扶困」和見義勇為成為稀缺品,相對應的表象是道德的淪落,而深層次的原因則是公民契約理性力量薄弱導致的社會信任紐帶斷裂。


發現老年人跌倒時應該怎麼辦?衛生部6日公布的《老年人跌倒干預技術指南》提出:不要急於扶起,要分情況進行處理。指南提出,如老人意識不清,在場者應立即撥打急救電話。有外傷、出血,應立即止血、包紮;有嘔吐,應將其頭部偏向一側,--------,並煞有介事的指出:如無相關專業知識,不要隨便搬動,以免加重病情,應立即撥打急救電話;查詢有無腰、背部疼痛及大小便失禁等提示腰椎損害情形,如無相關專業知識,不要隨便搬動,以免加重病情,應立即撥打急救電話;如老年人試圖自行站起,可協助老人緩慢起立,坐、卧休息並觀察,確認無礙後方可離開;如需搬動,應保證平穩,盡量平卧休息;發生跌倒均應在家庭成員或家庭保健員陪同下到醫院診治,查找跌倒危險因素,評估跌倒風險,制定防止措施及方案,等等等等。

所以回到所謂跌倒老人該不該扶的問題上,盡管每個人都會感覺這個問題很令人寒心,但卻又很現實,誰願意付出一片好心最終卻可能冒被誣賴甚至被法院判巨額賠償的風險呢?哪怕這種風險占的比例很低,起碼也是風險,畢竟絕大多數想做好事的人都是一般的工薪階層,有的甚至是學生。只要這種風險存在,就絕對會造成相當多的人在面對跌倒老人時變得猶豫不決、甚至變得冷漠和麻木。解決這個問題看起來絕非幾個貌似道德高尚的人在媒體上、在網上喊幾句道德的口號那麼簡單,魯迅早就說過了,總有人「滿嘴的仁義道德,一肚子男盜女娼」。

彭宇案 一場沒有贏家的官司

2006年11月20日,南京水西門廣場83路公交車站上一老太跌倒在地,正下車的彭宇上前攙扶,並陪送受傷徐老太至醫院,事後老太稱是彭宇造成她倒地後果,訴至法院後彭宇成為被告。彭宇極辯自己未沖撞老太,上前攙扶只是做好事。法院一審後判決雙方均無過錯,但仍要彭宇適當補償賠款45876.6元,即承擔老太十來萬塊醫葯費的40%,彭宇不服上訴。後在上級法院關注下,二審時「和解」、撤訴,據說雙方都「滿意」,但彭宇最後賠沒賠錢、賠了多少錢,均未向社會公布,彭宇後亦離開南京。

男子稱扶摔倒老太反被告 法院判其賠四萬(tom)

昨天,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對彭宇案做出了一審判決,稱「彭宇自認,其是第一個下車的人,從常理分析,他與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較大」。裁定彭宇補償原告40%的損失,即45876元,10日內給付。

判決書中還稱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醫院,而可以「自行離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選擇,他的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

兩個月前庭審期間堅持「以後碰到這種事還會出手相助」的彭宇,在昨天走出法院大門時也沒有了當時的堅決,「再不會這么沖動了,」他說。

此案唯一目擊證人陳先生高呼:「朋友們,以後還有誰敢做好事?」

彭宇已因此失業

昨天開庭前彭宇見到記者,他說自己為了這個案子已經丟了工作:「從7月6日最後一次開庭以來,我還一直沒有去上班。這個事情沒有了結之前,我沒有心思工作。一個星期之前,我正式辭去了工作。」

彭宇和律師高式東對判決結果的預計都比較樂觀,「這個案子我覺得勝訴的可能性比較大,因為僅從證據角度出發,老太太並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觀點———是彭宇撞倒了她。」高式東說,「因為民事訴訟的原則就是這樣:誰主張、誰舉證。老太太說是彭宇撞倒了她,那她就得拿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而不用彭宇找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撞。」

但他們沒有想到的是,法院用邏輯推理和分析的方法做出了認定和判決。

判決書:從常理分析……

首當其沖的就是核心問題:彭宇和老太太到底有沒有相撞?

鼓樓區法院認為,老太太是與彭宇相撞受傷。理由是:「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分析,老太太(原文為「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還有絆倒或者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雙方在庭審中均未陳述存在老太太絆倒或滑倒等事實,故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應著重分析老太太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判決書繼續說:「人被外力撞倒後,一般首先會確定外力來源,辨認相撞之人;如果撞人之人逃逸,作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應,是呼救並請人幫忙阻止。本案事發地點是公共場所的公交站台,且事發時間是視線較好的上午,事故發生的過程非常短促,故撞倒老太太的人不可能輕易逃逸。而根據彭宇自認,其是第一個下車的人,從常理分析,他與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較大。」

法院認為,如果彭宇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

「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說明事實經過並讓老太太的家人將她送到醫院

,然後自行離開。但彭宇未作此等選擇,他的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判決書寫道。

「如果不是他撞的,應該不會墊錢」

在和老太太家人一起將老太太送到醫院後,彭宇曾掏出了200多元錢給老太太的家人交醫葯費,彭宇的解釋是,「當時老太太家裡人急著給老人看傷,又說沒帶錢。這樣我才把錢給了他們,他家裡人當時還說要給我打欠條。」而現在這成了他有責任的證據之一。

判決書作了這樣的表述:「在事發當天,彭宇曾給老太太200多元錢,且此後一直未要求老太太返還。關於彭宇給錢的原因雙方說法不一:老太太說是彭宇先行墊付的賠償款;彭宇認為是借款。」

「彭宇和老太太素不相識,一般不會貿然借款。即便如彭宇所說是借款,在有承擔事故責任之虞時,也應當請公交站台上無利害關系的其他人證明,或者向老太太家屬說明情況後索取借條或說明。但彭宇在本案中未存在上述情況,而且在老太太家人陪同前往醫院的情況下,由他借錢給老太太的可能性不大。」

「而如果撞傷了他人,則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墊付款項,」基於上述判斷,法院認為,可以認定這200多元錢並非借款,而是賠償款。

雙方均無過錯

「本案中,發生事故時,老太太在乘車過程中無法預見將與彭宇相撞;同時,彭宇在下車過程中因為視野受到限制,無法准確判斷車後門左右的情況,故對此次事故,彭宇和老太太均不具有過錯。」

但沒過錯並不代表不負責任。判決書認為:「本案應根據公平原則合理分擔損失,本院酌定被告補償原告損失的40%較為適宜。被告彭宇在此判決生效的10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人民幣45876元;1870元的訴訟費由老太太承擔1170元,彭宇承擔700元。

法官在宣讀完判決書後即刻離開法庭,彭宇也隨即被攝像機包圍。現場一片寂靜,眾記者在瞬間竟沒有人發問,只是把目光和話筒遞向了埋著頭的彭宇。

「意料之外,」高式東律師說了一句話後,便開始收拾自己的東西。彭宇還是一言不發,眼眶卻已開始泛紅。過了好一會兒,他低聲說:「我要找說理的地方。」

高式東律師在被問到如何評價結果時,用了「沒有以事實為基礎」籠統作答。對於是否上訴,他表示將在與彭宇再行商議後決定。

昨天下午,一直為此案出庭作證、也是此案唯一證人的陳老先生依然出現在旁聽席上。「我之所以一直堅持作證到現在,完全是憑著自己的良心和當天我的親身經歷。」陳老先生在庭前說,他也希望今天能看到一個結果,還事實一個公道。但陳老先生失望了,他的情緒甚至比彭宇更激動:「朋友們,」他大聲對著攝像機說,「以後還有誰敢做好事?」

相關連接

7月,南京的一位老太太將青年彭宇告上法庭,稱對方撞倒自己,要求其賠償十幾萬元的損失。彭宇則稱自己好心幫助那位老太太,將她扶起送她去醫院,卻反被誣。

彭宇稱,2006年11月20日,他在公共汽車站好心扶一名跌倒在地的老人起來,並送其去醫院檢查。不想,受傷的徐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脛骨骨折,要花費數萬元醫葯費時,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擔數萬元醫療費。被拒絕後,老人向鼓樓區法院起訴,要求彭宇賠償各項損失13萬多元。

7月以來,此案一直是當地最熱烈的網上話題,西祠胡同「南京零距離」一個論壇就有上百個帖子討論此事,網友幾乎一邊倒相信並支持彭宇,並感慨現在好人不好做。對於以後遇到有老人摔倒的情況是否上前救助,網友紛紛表示「不應該」。

老人跌倒要不要扶」,說白了這是一個檢驗人是否具有良知與善念的問題。既然社會出現了這樣的問題,把這問題拿出來辯論辯論,也是有好處的。社會為什麼會出現連老人跌倒了,都不敢去扶的問題,這充分說明我們的社會在道德層面出現了很大的問題。這應該引起全社會的關注。
人人都是社會中的一員,相互關愛,互相幫助,這本是社會公德,可是現在的人,心卻為什麼如此冷漠。我想應該多問幾個為什麼?希望引起公眾都來深思。

《指南》提出:如老人意識不清,在場者應立即撥打急救電話。有外傷、出血,應立即止血、包紮;有嘔吐,應將其頭部偏向一側,並清理口、鼻腔嘔吐物,保證呼吸通暢;有抽搐,應移至平整軟地面或身體下墊軟物,防止碰、擦傷,必要時牙間墊較硬物,防止舌咬傷,不要硬掰抽搐肢體,防止肌肉、骨骼損傷;如呼吸、心跳停止,應立即進行胸外心臟按壓、口對口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如需搬動,應保證平穩,盡量平卧。

第一,對方辯友認為「不扶」就是道德缺失,應該扶起「摔倒的傳統的美德」。我方認為,對方辯友偷換了概念,不扶並不意味不施救,不扶更不等同不關心愛護老人。據報道,去年一月份,杭州街頭一位八旬老人摔倒了,雖然沒有一位去「扶起」老人,但人們紛紛伸出援手,有人遞枕頭,有人送被子,有人打120,請問對方辯友,難道你能說這些熱心施救的人,是道德缺失了嗎,是不尊重不關愛老人嗎? 第二,老人摔倒需要幫助,這個幫助應該是多方面的、多角度的,是因人而異的。根據醫學專家介紹,老人大都患有心臟病、高血壓、腦血管疾病,摔倒以後,他們如果是自己爬起來,本不會落下後遺症。一旦被別人用強大的外力硬生生地拽起來,就很有可能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輕則落下嚴重的疾病,重則就會喪命。因此,針對老人這類特殊群體, 從更好地保護老人的角度出發,先不扶,採取其他急救措施,等待專業救援是最佳的選擇,這也是對老人負責任的做法。對方辯友認為老人摔倒就應該攙扶,未免太就是論事、太不尊重醫學、太感情用事了。其結果,很可能好心犯大錯,反而害人老人。 第三,對方辯友站在傳承、弘揚傳統美德的角度出發,認為不能因為一個彭宇案,不能因為有部分以德報冤素質不高的老人存在,就因噎廢食。對此,我們非常贊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尊老愛幼、助人為樂是我們的優良品質,我們每個人都有責任、有義務弘揚、去實踐。但是,一腔熱血固然重要,方式方法更為關鍵,對方辯友太糾纏於細枝末節,未免犯了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弊病。要知道,重塑人們助人為樂的信心和善良感,需要全社會重視,需要依靠法律的武器,需要一系列的體制機制去弘揚正氣,驅除邪氣。僅靠一兩個彭宇,前赴後繼,盲目地扶,這樣對整個社會的道德建設,究竟會有多大幫助? 綜上,我方認為,老人摔倒,我們不該扶。 第一,按照醫學的原理,遇到老人摔倒這種事情,還是要請醫護人員來處理。千萬不要不懂洋炮亂掰機子,好心辦壞事。
第二,我提醒大家,要幫助別人,也要保護自己。要知道,放任邪惡,讓邪惡得逞,無疑等同於助紂為虐。

我也要辯論了

就在星期五

我也是反方

BY:奧比島的迷

❷ 帶孫子太累,杭州一老太去按摩店放鬆,結果眼睛看不見了,這是咋回事

杭州一位老太太因為帶孫子比較累,所以就去按摩店放鬆一下,結果按摩完之後,她發現自己的眼睛看不見了。於是老闆娘就陪著老太太一起到了醫院,經過醫生診治,初步考慮為急性閉角型青光眼大發作。老太太的右眼角膜水腫,瞳孔散大,眼壓高達56mm hg。

三、結束語

現在隨著電子產品的普及,很多老年人也都開始不停的刷短視頻,如果是在一些比較暗的地方看手機看電視的話,都會對視力產生一些影響,老年人一定要注意自己的用眼衛生,適當鍛煉一下,勞逸結合。

❸ 如何看待「老人摔倒無人扶」現象

如何看待「老人摔倒無人扶」現象

日前,筆者作為嘉賓應邀參加了北京人民廣播電台「法律懇談所」的一期直播節目,對社會上爭論激烈的「老人摔倒該不該扶」問題進行了討論。本人認為這個話題不但具有現實意義,對將來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所以願意把自己的觀點發表在這里,以期拋磚引玉。

一、相關案例
杭州八旬老翁案:2010年1月8日下午,一位85歲的老爺子在杭州鼓樓南宋御街上不慎跌倒。老人在地上躺了近20分鍾,臨街商鋪和街上眾多圍觀者,無一人主動上前扶起,很多人表示怕負責任賠錢。最終,趕來的110民警把老人帶走。
南京彭宇案:2006 年11月20日上午,南京市民徐壽蘭老太太在某公交車站等車,據其稱被正在下車的市民彭宇撞倒,而彭宇則稱下車時見老人摔倒,所以扶至旁邊,並且在其親屬 到來以後一起送該老人到醫院,還墊付了200元醫葯費。2007年1月4日,徐老太將彭宇告上了法庭,9月3日,法院判決彭宇賠償徐老太太40%經濟損失 計45876.36元。
鄭州李凱強案:2008年8月21日下午,鄭州小伙李凱強騎著電動車,和一位騎著自行車的老太太宋某發生碰撞。宋老太摔倒在地後,李凱強上前將其扶起。然而,宋老太卻說自己的腰被他撞傷了,要他賠醫葯費。協商未果後,宋老太將李凱強告上了法院。
鄭州二七區法院判決:由於事故無法查證是由李凱強還是老太太的過錯造成的,所以根據公平原則,由李凱強承擔老太太的「損失合理部分」的50%,判決李凱強在15日內支付給老太太1萬元精神撫慰金及其他費用,共計7.9萬余元。

二、法律層面的問題
「見危不扶」、「見死不救」從法律層面講,並不違法。
一般而言,只有在以下三種情況下不去做(法律術語叫「不作為」)才構成違法或犯罪:一是法律規定,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 務,公民有納稅義務等;二是合同約定,如保姆對小孩有看護義務;三是先前行為,如成年人帶領未成年人去游泳,如果未成年人遇到危險成年人有義務救助。

三、道德層面的問題
中華民族具有「扶危濟困」、「樂善好施」、「見義勇為」等優良傳統,所以「見危不扶」、「見死不救」顯然是違背社會道德的。
孟子說過:「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意思是說孝敬、贍養自己的老人從而推及到別人的老人,撫養、教育自己的孩子從而推及到別人的孩子(當 然有人連「老吾老」都做不到,那就無法跟他談論這個問題了)。可以設想一下,如果摔倒的是自己的老人,你去不去扶呢?如果家人不在現場,你希望不希望別人 給予幫助呢?或者再設想一下,假如自己遇到危險或者困難,在孤立無助的時候,你是否希望周圍能夠伸出一雙溫暖的大手呢?常言說「人人為我,我為人人」,我 們每個人都是在以自己的一點一滴的行動營造社會風氣,營造什麼樣的社會風氣自己就會得到什麼樣的回報。正像《愛的奉獻》歌詞所寫,「如果人人都獻出一點 愛,世界將變成美好的人間」,營造一個和諧友愛、互幫互助的社會氛圍,我們每個人都將是受益者;相反,如果每個人都自私冷漠,對他人的危難視若無睹,甘當 「看客」,那世界該是何等冰冷!

四、如何面對摔倒的老人
我認為,遇到摔倒的老人應當伸出援助之手。不過這里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如果情況危急,應當「不假思索」,奮力救助。第二種情況是如果並非情況危急, 則完全可以「三思而行」,首先考慮是否為不宜挪動的疾病比如骨折、腦溢血等,以免好心辦壞事;其次最好有些法律意識,跟周圍人打個招呼或留下聯系方式或者 採用將來萬一遇到麻煩能夠洗清自己的其他方法,以免好人被誣陷。一般而言,絕大部分人都是樂於助人的,但是沒有人願意做「被狗咬」的呂洞賓。而且那樣也有 失正義和公平。

五、對相關判決的看法
南京彭宇案,法院判決彭宇承擔40%的賠償責任,理由是根據推理能夠認定徐老太太是被彭宇撞倒的;鄭州李凱強案,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判決其承擔50%的賠償責任。
由於筆者沒有參加庭審,也沒有看卷,所以無法評論法院判決的對與錯,這里只是根據媒體的相關報道談談自己的一些觀點。
民事訴訟法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即原告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是被他人撞倒的,如果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法院就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具體到這兩個案件, 事實上老太太有可能是被小夥子撞倒了,但法官不是神仙,也不是目擊者(即使法官是目擊者也不能根據自己所見作出判決),他不知道事實真相,所以不能根據客 觀事實進行裁判,只能根據法律事實,即由法定證據證明的客觀事實進行裁判。
由此可見,南京市鼓樓區法院根據推理判決彭宇承擔40%的賠償責任可能是缺少法律依據的;而鄭州二七區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判決李凱強承擔50%的賠償責任更 是值得商榷。因為要求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共有三個:一是過錯責任原則,即只有當事人有過錯才能承擔責任,比如患者去醫院就診,在治療過程中病情加重或者死 亡,這時只有醫護人員有過錯醫院才承擔責任,否則醫院不承擔責任。二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按照法律規定,不問是否有過錯,只要行為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 當事人就需要承擔責任,比如甲和乙簽訂商品買賣合同,乙由於丙的原因延期供貨,乙本身並無過錯,但仍需向甲承擔違約責任。三是公平原則,指當事人對所造成 的損害都無過錯,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依公平合理原則,判由當事人雙方分擔損失,比如兩人打籃球時相撞,其中一人受重傷,法院判令另一人給予適當補 償。公平責任原則適用的條件有三個:一是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法律也沒有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二是受害人有嚴重的直接財產損失的發生;三是不由 雙方當事人合理分擔損失,有違公平的民法理念。
由此可見,南京彭宇案和鄭州李凱強案都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如果適用「公平原則」無異於有人說你借過他1萬元錢,你說沒有借過,法院在無法查清事實的情況下判決你返還他5000元錢。

六、造成負面影響的原因
幾起案件發生後,引起社會的強烈反響,尤其是負面影響像狂風暴雨一般鋪天蓋地而來。造成負面影響的原因我認為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法院的判決,二是媒體的 報道(包括網上的文章)。關於法院判決的問題這里不用多說了,只說媒體報道的問題。我們知道,無論是南京彭宇案還是鄭州李凱強案,事實真相至今還是個謎, 可是媒體絕大部分文章都認定是老太太自己摔倒小夥子去攙扶被反咬了一口,這就必然得出 「好人不得好報」的結論。可事實上還有另一種可能,那就是老太太確實是被小夥子撞倒的。如果是第二種可能,只讓小夥子承擔40%或50%的責任老太太還覺 得吃虧呢。
所以,相關報道如果不是按照常理推測出來的「事實」進行評述,可能就不會出現這種好人被訛詐的負面影響了。
綜上所述,「扶危濟困」、「樂善好施」、「見義勇為」應當得到大力倡導,只是做好事時要注意保護自己,如同搶救落水者不要讓落水者抱住你的手腳使你無法活動;法院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且嚴格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